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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向国外申请专利数据的函


【颁发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为做好2008年《专利统计年报》编辑出版工作,现请提供2008年由你单位代理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数据。请于2009年3月6日前将有关数据报我局规划发展司,有关数据表格可到我局主页(www.sipo.gov.cn)下载,电子邮件发送至guihuasi@sipo.gov.cn。如无涉外代理案件,也请来函或发电子邮件予以说明。 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请指定专人负责专利代理统计工作,并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我局。 特此致函。 附件:1.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按国别或组织计) 2.2008年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按国别计) 3.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IPC分类统计(按申请件数计) 4.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按申请件数计) 联系人:于大伟 刘晓斌 电话:62083890 62083776 传真:62010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 邮政编码:100088 E-mail:guihuasi@sip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或组织计) 途径 国别或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组织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合计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途径 注:“授权量”包括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被授权的数量。 说明:1.“巴黎公约”和“PCT进入国家阶段”是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不是按申请件数。例如,一份申请向十个不同国家提出,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授权亦然。“PCT申请”是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的国际申请。 2.对于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不论其指定所有成员国,或指定部分成员国,均视为一件申请;授权亦然。 3.PCT申请的国际阶段不在此表统计范围之内。
2008年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计)
指定国 巴黎公约 PCT进入 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发明 发明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 指定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小计 指定 部分欧洲 专利组织成 员 国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瑞士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希腊 克罗地亚 匈牙利 爱尔兰 冰岛 意大利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拉脱维亚 摩纳哥 马耳他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瑞典 斯洛文尼阿亚 斯洛伐克 土耳其 说明:1.当一份申请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时,计为一件申请,填入表格空白处第一行相应位置。 2.当一份申请指定的是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时,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例如一份申请指定十个国家,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分别对应表格中的国家填到相应位置。
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IPC分类统计 (按申请件数计)
┌──────┬────────────┬───────────┬────────────┐ │    途径│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 │      ├─────┬──────┼────┬──────┼─────┬──────┤ │部类    │发明   │实用新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发明   │实用新型  │ ├──────┼─────┼──────┼────┼──────┼─────┼──────┤ │  合计  │     │      │    │      │     │      │ ├──────┼─────┼──────┼────┼──────┼─────┼──────┤ │  A部   │     │      │    │      │     │      │ ├──────┼─────┼──────┼────┼──────┼─────┼──────┤ │  B部   │     │      │    │      │     │      │ ├──────┼─────┼──────┼────┼──────┼─────┼──────┤ │  C部   │     │      │    │      │     │      │ ├──────┼─────┼──────┼────┼──────┼─────┼──────┤ │  D部   │     │      │    │      │     │      │ ├──────┼─────┼──────┼────┼──────┼─────┼──────┤ │  E部   │     │      │    │      │     │      │ ├──────┼─────┼──────┼────┼──────┼─────┼──────┤ │  F部   │     │      │    │      │     │      │ ├──────┼─────┼──────┼────┼──────┼─────┼──────┤ │  G部   │     │      │    │      │     │      │ ├──────┼─────┼──────┼────┼──────┼─────┼──────┤ │  H部   │     │      │    │      │     │      │ └──────┴─────┴──────┴────┴──────┴─────┴──────┘ 说明:1. 以申请件为统计单位。 2. 国际专利分类(IPC)取自国内优先权文本中的IPC。 3. IPC部分类:A部,人类生活需要(农、轻、医);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G部,物理;H部,电学。 4. 此表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应与附件4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一致。 附件4:
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申请人所在省区市统计 (按申请件数计)
申请人 地区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合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海南 香港 澳门 台湾 注:表中“香港”、“澳门”、“台湾”数据是指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其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数量 说明:1. 以申请件为统计单位。 2. 地区统计以申请人地址所在省市为准,以省为单位。 3. 此表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应与附件3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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