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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42,440.00(澳门币肆万贰仟肆佰肆拾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一项金额为$42,440.00(澳门币肆万贰仟肆佰肆拾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陶永强; 委员:首席高级技术员林素嫺; 委员:一等高级技术员甄婉芳; 候补委员:二等技术辅导员陈咏珊; 候补委员:一等技术辅导员梁洁英。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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