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光谱策略顾问有限公司执行「电信领域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光谱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电信领域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358,532.80(澳门币贰佰叁拾伍万捌仟伍佰叁拾贰元捌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623,844.00 2006年 $ 1,734,6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