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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号训令核准的邮政函件公共服务规章第二十五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邮政局的建议;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现将经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号训令核准的邮政函件公共服务规章第二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五条 (无地址函件) 一、按照公共邮政经营人与寄件人之间约定之方式及条件,接受在一个或多个区域内将无地址之函件投放於部分或全部用户信箱内,或从事同一职业或活动人士的信箱内。 二、仅得对总数至少为一千件之同类及同特徵之函件,提供无地址函件之服务,但属於指定投递於从事同一职业或活动人士的信箱的函件除外。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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