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邮政局请求豁免从事认证业务之认可; 并考虑到其具备从事上述活动的适当条件及符合第5/2005号法律所规定的要件;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2005号法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邮政局获豁免认可。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鉴於邮政局请求豁免从事认证业务之认可; 并考虑到其具备从事上述活动的适当条件及符合第5/2005号法律所规定的要件;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2005号法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邮政局获豁免认可。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