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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签订《恩贾梅纳停火协定》的所有各方和苏丹北达尔富尔州、南达尔富尔州和西达尔富尔州的其他交战方,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并禁止向上述实体和个人或代表该等实体或个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第1591(2005)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而该决议已透过第17/2005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鉴於上述决议决定维持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及第8段规定对苏丹采取的措施,而该决议已透过第3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鉴於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及第8段规定的措施已透过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第286/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予以执行; 鉴於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落实第1591(2005)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再考虑到第4/2002号法律所订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由苏丹政府、苏丹解放运动∕解放军(解运∕解放军)和正义与和平运动签订的《恩贾梅纳停火协定》所有各方和苏丹北达尔富尔州、南达尔富尔州和西达尔富尔州的其他交战方,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尤其对应於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3601 00 00(发射药粉)、3602 00 00(制成炸药,发射药粉除外)、3603(安全导火线;导爆索;打击火帽或雷管;点火器;电雷管)、8710 00 00(坦克车与其他装甲机动作战用车辆及其零件,不论已否装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与弹药;及其零件与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第一款的禁止措施同时适用於活动於苏丹北达尔富尔州、南达尔富尔州和西达尔富尔州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内的任何非政府实体和个人。 三、禁止向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实体和个人或代表该等实体或个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与第一款所指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禁止措施不适用於: (一)经联合国批准的、或经有关各方面同意进行的监测活动、核查活动或和平支助活动(包括区域组织主导的此类活动)的用品和有关的技术培训和援助; (二)专用於人道主义、人权监测或防护用途的非致命军用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和援助; (三)供联合国人员、人权监测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四)为协助执行《全面和平协定》而提供的援助和用品。 五、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禁止措施也不适用於应苏丹政府请求、经根据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第1591(2005)号决议第3(a)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事先核准而运入达尔富尔地区的军事装备和用品。 六、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持有关制裁,本批示的禁止规定便持续生效。 七、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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