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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州直县市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征收税额相对均衡的原则,现对各县市上报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进行明确,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耕地占用税额按照县市所在地标准征收,请依照执行。 附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县(市) 平均税额 1 伊宁市 17 2 奎屯市 17 3 霍城县 15 4 伊宁县 15 5 新源县 15 6 察布查尔县 15 7 巩留县 14 8 尼勒克县 14 9 特克斯县 14 10 昭苏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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