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内新增下列服务: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编号 名称 每次收费 (澳门币) ﹝……﹞ 17 本地固定电话到府技术支 援服务11L,11M 17.1 办公时间11N 100 17.2 非办公时间11N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