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妇幼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情牵新生命-优生优育工程”意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1: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实施细则 附件2:长春市免费孕期检查卡登记 附件3:县(市)区免费孕期检查卡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实施细则
一、免费孕期检查
(一)免费对象
1、本人或其配偶为我市户籍的孕妇。
2、在我市居住,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
(二)建册(卡)地点
1、城区
(1)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并居住本市,以女方户籍为准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居住本市,到本市户籍所在地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区管辖以外的流动人口,但居住在城区,应到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防保站)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2、农村(农安、九台、榆树、德惠、双阳)
(1)夫妻一方户籍与居住地相同,以居住地为准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居住地,而双方均为本县(市)区户籍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夫妻一方为本县(市)区户籍,到本县(市)区户籍所在地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为本县(市)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即在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站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三)免费项目
孕期免费做孕检5次、血常规检查3次、尿常规检查3次、心电检查1次、乙肝两对半检查1次、血糖检查1次、B超检查1次。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四)指定免费检查单位
1、城区:区妇幼保健院(所)、区医院、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农村: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人民医院、全部乡镇卫生院。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经过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开展免费孕期检查。
(五)实施流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保医生或村妇保医生(或村计生员)负责向辖区育龄妇女宣传免费孕期检查政策。对符合免费孕期检查条件的孕妇,免费建立《围产保健手册》、登记,并告知孕妇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地户口原件、复印件(流动人口持孕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登记并领取《免费孕期检查服务卡》和进行免费孕期检查。
开展免费孕检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免费孕检情况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免费孕检情况上报市妇幼保健所。
(六)《免费孕期检查服务卡》的使用
1、孕妇持《围产保健手册》及《免费孕期检查服务卡》,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享受5次免费的基本孕期保健服务及规定项目、次数内的辅助检查(超次数或免费项目外检查费用自理)。此卡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2、医生在提供免费孕检前要向孕妇索要《围产保健手册》及《免费孕期检查服务卡》。认真填写《围产保健手册》,并在《免费孕期检查服务卡》的相应项目上签字盖章。
3、孕期系统保健要求
(1)孕检时间:孕12周内初查;孕16-27周,应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后,间隔2-4周检查一次;特殊情况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2)首次必须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乙肝二对半、心电等项目, 建议检查梅毒、艾滋病。
(3)孕14-21周建议进行产前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24-28周查血糖筛查糖尿病。
(4)每次孕检建议常规检查血、尿常规。
(5)孕期有异常情况或孕检中发现高危因素,应及时反馈建卡单位。
4、产后将《免费孕期检查服务卡》与《围产保健手册》一同交回建卡(册)单位。
二、产前筛查。
(一)筛查对象
妊娠14-21周孕妇
(二)筛查项目
21-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
(三)减免对象
1、我市户籍或居住超过一年的城乡低保、残疾等贫困孕妇,实施产前筛查全程免费。
2、产前筛查结果为高风险并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为阳性的孕妇,实施产前筛查、诊断费用全额补助。
3、产前筛查结果为高风险并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为阴性的孕妇,给予定额补助。
(四)筛查费用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规定,产前筛查收费每例140元。
1、凡不具备产前筛查费用减免条件的费用自理,符合条件者全免。
2、实施产前诊断者费用预先垫付,根据结果给予定额或全额报销。
(五)实施流程
1、城乡低保、残疾等贫困孕妇,持低保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并采血;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持临时居住证、低保证、残疾证到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并采血。将血标本送市妇幼保健所免费检测。
2、产前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持“产前筛查收款凭证”、“产前筛查报告单”和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的“收款凭证”、“产前诊断报告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产前筛查门诊确认后,获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费用的全额补助。
3、产前诊断结果为阴性的孕妇,持“产前筛查收款凭证”、“产前筛查报告单”和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的“收款凭证”、“产前诊断报告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产前筛查门诊确认后,获得适当的定额补助。
4、实施产前诊断的孕妇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按规定报销费用。
(六)资金分配
采血单位每例采血劳务费25元(含递送);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例管理劳务费10元(含递送);市妇幼保健所检测等费用105元。
(七)资金支付
1、低保、残疾等贫困孕妇的产前筛查费用中的检测费用,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市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劳务费和管理费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县(市)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
2、实施产前诊断的免费部分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市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
(八)结算方法
各采血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筛查费用中应得的劳务款扣除,余额转入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减免对象
我市户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孕妇,一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筛查费用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80元。
(三)资金支付
1、产妇系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由医保支付。
2、产妇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住院分娩时由产妇预先垫付48元,后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采血单位的劳务费15元和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费10元,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县(市)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要求如下:
(1)采血单位在递送血片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首页及产妇本人页面复印件,一同送到市妇幼保健所。
(2)采血单位做好详细登记、统计以便于结算。
3、未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复印件者,视为未参保),费用自理。
(四)资金结算
1、采血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筛查费用中应得的劳务费(新农合除外)扣除,余额及新农合产妇预付的48元转入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2、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劳务费、管理费(采血单位、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市妇幼保健所对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筛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反馈给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月、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筛查劳务费和管理费共计25元列支。由市妇幼保健所将列支部分按原分配方案的劳务费、管理费返给各助产单位和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附件2:
长春市免费孕期检查卡登记
编号:
孕妇姓名
户籍地
联系电话
居住地
配偶姓名
户籍地
复印件张贴处
建卡人签名:
建卡单位(盖章) 年 月日
注:此联由建卡单位留存
附件3:
县(市)区免费孕期检查卡
孕妇:建卡日期:年月日编号
免费项目
检查日期
检查者
检查单位
孕检
血常规
尿常规
乙肝两对半
心电
B超
血糖
建卡单位 电话:
温馨提示(背面)
1.孕妇凭此卡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享受5次免费的基本孕期保健服务及规定项目、次数内的免费辅助检查(超次数或免费项目外检查费用自理),每次产前检查请您出示《围产保健手册》及本卡。产后此卡与《围产保健手册》一同交回建册单位。
2.孕期系统保健
① 孕检时间:孕12周内初查;孕16-27周,应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后,间隔2-4周检查一次;特殊情况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②首次检查应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乙肝二对半、心电等项目, 建议检查梅毒、艾滋病。每次孕检建议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③孕14-21周建议进行产前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24-28周查血糖筛查糖尿病。
④ 孕期有异常情况或孕检中发现高危因素,请及时与建卡单位妇保医生联系,告之病情及治疗情况,得到医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