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2009年1月24日出台的《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现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年限,由现行的20年延长至30年。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年龄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工人55周岁,女干部60周岁。 现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与《意见》内容不符的,以《意见》为准。 特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