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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工商广[200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工商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的授权,市工商局对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治疗性传播疾病、改善和增强性功能、避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涉及性生活用品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广告。 三、涉及性生理卫生以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五、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商业广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的规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禁止利用本市车辆、船舶设置、发布涉及上述内容的广告,违者将依法处理。 “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商业广告”由市工商局认定。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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