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旅游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对于保护村镇旅游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转型,促进农村人口就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拉动国内旅游消费,具有积极意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尽快展开相关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旅游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严格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各地申报材料于3月底前分别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办公室和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旅游局各一份。 三、各市、县(市、区)要以创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工作为契机,在按程序做好申报工作的同时,全面了解当地村镇旅游资源,认真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及旅游规划,帮助村镇旅游提档升级。要严把申报标准关,确保第一批申报的名镇(村)质量过硬、示范效应强。各县(市、区)申报数量原则不超过2个镇(村)。 四、4月初开始,省建设厅和省旅游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调研,5月份对入围镇(村)组织评审,遴选出10个左右的镇(村)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荐。 联系人: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办公室朱建芬 025-51868505,czb05@126.com 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许家闻徐全军 025-83421335,adom2000@163.com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