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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颁发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云南省旅游局公告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旅游 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旅游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旅游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旅游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第三条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外使用,对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旅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五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规事实”的内容应当写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等情况。 “处罚依据”的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六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游客投诉、上级转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相对人涉嫌违规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八条暂扣财物凭证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涉嫌违规的财物进行暂时扣留的文书。 暂扣财物凭证应当写明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事由及财物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执法部门印章。 第九条退还暂扣财物凭证是指经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将暂时扣留的财物全部退还给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文书。 退还暂扣财物凭证上的财物明细必须与暂扣财物凭证核对无误。 第十条案件处理呈批表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承办人拟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规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审核意见”栏,应当由执法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写明具体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栏,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违规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规依据和责令改正违规行为的时限。 第十二条听证告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相对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相对人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规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规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十三条听证会通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相对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相对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规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十五条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规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实施何种行为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凭证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将执法文书送达相对人的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部门;“送达人”指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受送达人”指行政相对人;“收件人”不是相对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相对人的关系。 第十八条结案审批表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审批表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二十二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十三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规行为定性+案”,例如: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规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案 第二十四条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执法部门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昆明市旅游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昆旅)简罚〔2008〕00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昆旅)罚〔2008〕001号。 第二十五条文书中相对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相对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相对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相对人阅读或者向相对人宣读,并由相对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对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相对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二十七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八条文书中执法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二十九条需要交付相对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相对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或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执法文书送达凭证进行送达。 第三十条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部门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四章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三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 封面题名应当由相对人和违规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旅行社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三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暂扣财物财物凭证、退还暂扣财物凭证等; (六)案件处理呈批表、听证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文书送达凭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三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以热敏纸材料作为文书证据的应当进行复印后入档。 第三十九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附件:旅游执法文书

云南省旅游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目录 一、市场监督类文书 1、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2、整改复查意见书 3、询问通知书 4、暂扣财物凭证 5、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类文书(略) 6、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 7、立案审批表 8、询问笔录 9、案件处理呈批表 10、重大疑难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1、听证告知书 12、听证会通知书 13、听证笔录 14、听证会报告书 1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16、旅游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凭证 17、强制执行申请书 18、结案审批表 19、退还暂扣财物凭证 三、旅游投诉处理类文书(略) 20、旅游投诉调解协议书 21、旅游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 22、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3、旅游投诉受理登记表 2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 四、其他类文书(略) 25、案件移送审批表 26、案件移送书 27、旅游违规案件案卷首页 28、旅游违规案件卷内目录 29、旅游投诉案卷首页 30、旅游投诉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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