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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1994)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粤常[1994]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附《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原文: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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