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 ┃“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 │书; │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 │的; │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预付│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1.《进口付汇备案表┃ ┃货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付汇后不能补办;┃ ┃项下│法》;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个月; ┃ ┃进口│定》;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付汇│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备案│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 ┃管理│知》; │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 │。 ┃ ┃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 │保函; │ ┃ ┃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第5条的通知 │ │ │ ┃ ┗━━┷━━━━━━━━━━━━━━━━┷━━━━━━━━━━━┷━━━━━━━━━━━━━┷━━━━━━━━━┛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付汇后 不能补办 ┃ ┃的备│法》;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 │; ┃ ┃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条件之一的即可;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 │定》;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 │个月; ┃ ┃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 │3.一份《进口付汇备┃ ┃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 │知》;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位一致; │用证项下除外); ┃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合资合作设备”或“外 │须在网上核注、结案┃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 │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 │局两年备查; ┃ ┃ │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 ┃ │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2)托收:托收通知书; │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 ┃ │知》;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编号、币种、金额。┃ ┃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 │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签发,┃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 │知》;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备用信用证;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 ┃ │的通知》; │ │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 │案表的真伪。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 │ │ ┃ ┃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 │ │ │ ┃ ┗━━┷━━━━━━━━━━━━━━━━━┷━━━━━━━━━━━━━━━━━━━┷━━━━━━━━━━━━━┷━━━━━━━━━┛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 ┃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 ┃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管理│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 │ │用信用证。 │ │ ┃ ┗━━┷━━━━━━━━━━━━━━━━━┷━━━━━━━━━━━━━━━┷━━━━━━━━━━━━━━┷━━━━━━━━━┛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外│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工程│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付汇后不能补办;┃ ┃使用│法》; │3.进口合同; │此类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物资│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个月; ┃ ┃付汇│定》;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3.一份《进口付汇备┃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有分包,可不提供);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知》。 │审核下列材料: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 │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 │ ┃ ┃ │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 ┃ ┃ │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 │ ┃ ┃ │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 ┃ ┗━━┷━━━━━━━━━━━━━━━━┷━━━━━━━━━━━━━┷━━━━━━━━━━━━━┷━━━━━━━━━┛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不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1.《进口付汇备案 ┃ ┃名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不含)的预付货款,│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企业│法》;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 ┃ ┃进口│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应审核下列材料: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2.备案表有效期为 ┃ ┃付汇│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一个月; ┃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或备用信用证; │3.一份《进口付汇 ┃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 │知》;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信用证项下除外);┃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4.货到汇款项下, ┃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一致; │单的编号、币种、金┃ ┃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 │额; ┃ ┃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5. 对已审核的报关┃ ┃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或“外资设备物品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 │知》;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时,须审核外经贸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汇局两年备查。 ┃ ┃ │通知》; │ │单”和 批准证书、 │ ┃ ┃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报告;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 ┃ ┃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案类别。 │ ┃ ┗━━┷━━━━━━━━━━━━━━━━━┷━━━━━━━━━━━━━━┷━━━━━━━━━━┷━━━━━━━━━┛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真实│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1.《进口付汇备案表┃ ┃性审│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 │》付汇后不能补办;┃ ┃核付│法》;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 │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汇备│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 ┃案管│定》; │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 ┃理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 进口合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知》;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 │用证项下除外); ┃ ┃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 │4.被外汇局列入“黑┃ ┃ │通知》。 │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 │名单”的企业须逐笔┃ ┃ │ │0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 │办理; ┃ ┃ │ │1 托收:托收通知书; │的收货单位一致;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 ┃ │ │2 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 │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 ┃ │ │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 │别。 │不一致的报关单,须┃ ┃ │ │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 │ │网上核注、结案打印┃ ┃ │ │信用证; │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 │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 │ │局。 ┃ ┃ │ │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 │ │ ┃ ┃ │ │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 │ ┃ ┃ │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 │ │ ┃ ┃ │ │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 │ │ ┃ ┃ │ │核以下材料: │ │ ┃ ┃ │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 │ ┃ ┃ │ │1 进口合同; │ │ ┃ ┃ │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 │ ┃ ┃ │ │3 提单; │ │ ┃ ┃ │ │4 委托代理协议; │ │ ┃ ┃ │ │5 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 │ │ ┃ ┃ │ │或免税批件 │ │ ┃ ┃ │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 │ │ ┃ ┃ │ │联网核查IC卡。 │ │ ┃ ┃ │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 │ │ ┃ ┃ │ │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 │ │ ┃ ┃ │ │以下材料: │ │ ┃ ┃ │ │0 进口合同; │ │ ┃ ┃ │ │1 提单; │ │ ┃ ┃ │ │2 商业发票; │ │ ┃ ┃ │ │3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 │ │ ┃ ┃ │ │次核对鉴别证明; │ │ ┃ ┃ │ │4 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 │ │ ┃ ┃ │ │方式,还须审核相应的付汇 │ │ ┃ ┃ │ │材料。 │ │ ┃ ┃ │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 │ ┃ ┃ │ │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 │ ┃ ┃ │ │1.进口合同; │ │ ┃ ┃ │ │2.提单; │ │ ┃ ┃ │ │3.商业发票; │ │ ┃ ┃ │ │4.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 │ │ ┃ ┃ │ │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 │ ┃ ┃ │ │料。 │ │ ┃ ┗━━┷━━━━━━━━━━━━━━━━┷━━━━━━━━━━━━━┷━━━━━━━━━━━━┷━━━━━━━━━┛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货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汇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 │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项下│法》; │公章); │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 │一式两联)上加盖“┃ ┃进口│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内容填写一致;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付汇│(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章”,第一联留存外┃ ┃核销│知;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核销表” (一式两联)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管理│4.《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通知》。 │ │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货日期;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 │ ┃ ┃ │ │ │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 │ ┃ ┃ │ │ │“已核销章”; │ ┃ ┃ │ │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 │ ┃ ┃ │ │ │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 │ ┃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 │ ┃ ┃ │ │ │“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 ┃ ┃ │ │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 ┃ ┃ │ │ │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 │ ┃ ┃ │ │ │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 │ ┃ ┃ │ │ │材料。 │ ┃ ┗━━┷━━━━━━━━━━━━━━━━┷━━━━━━━━━━━━━━┷━━━━━━━━━━━━┷━━━━━━━━━┛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信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证、│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销表(一式两联); │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托收│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据、内容填写一致; │一式两联)上加盖“┃ ┃、预│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付货│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登记的); │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 │章”,第一联与报关┃ ┃款项│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4.进口货物报关单; │公章;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下进│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口付│知》;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金额应不超过报关单上总价金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汇核│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额;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销管│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4.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 │查; ┃ ┃理 │知》。 │要的材料); │前的进口报关单,应审核海关 │2.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 │ │,提供有关核准件;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项下)。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 │ │ │单的真实性; │底帐、退单返回,并┃ ┃ │ │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 │ │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已核销币种、金额,┃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监管业务章”; ┃ ┃ │ │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 │相应材料;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 │ │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 │招标、国内供货”。 │办理核注、结案、打┃ ┃ │ │ │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 │ │ │ │回,并加盖“进口付┃ ┃ │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保税│寄售│1.《结汇、售汇及付汇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 ┃仓库│代销│管理规定》; │(一式两联);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 ┃进口│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 ┃货物│ │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合同; │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 ┃项下│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 │方一致; │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 ┃付汇│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记的);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 ┃核销│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 │作为购付汇凭证。 │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 ┃管理│ │4.《关于“进出口报关 │或海关免税证明; │ │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 ┃ ┃ │ │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 │ │币; ┃ ┃ │ │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 │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 │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 ┃ │ │通知》; │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 │ │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 ┃ ┃ │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 │“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 │ │易; ┃ ┃ │ │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 ┃ │ │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 │ │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 ┃ │ │题的通知》; │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 │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 ┃ │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 │据。 │ │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 ┃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 │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 │ │ │ │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 ┃ │ │ │ │ │留存五年备查; ┃ ┃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 ┃ │ │ │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 ┃ │ │ │ │ │中。 ┃ ┠──┼──┼───────────┼───────────────┼──────────┼───────────┨ ┃ │买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销售│ │(一式两联); │ │ ┃ ┃ │ │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 │ │3.进口合同; │ │ ┃ ┃ │ │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 │ │ ┃ ┃ │ │ │登记的); │ │ ┃ ┃ │ │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 │ │ ┃ ┃ │ │ │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 │ ┃ ┃ │ │ │6.起运国(地区)为“中 │ │ ┃ ┃ │ │ │华人民共和国(142)”、 │ │ ┃ ┃ │ │ │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 │ │ ┃ ┃ │ │ │、输方式为“保税”的、加 │ │ ┃ ┃ │ │ │盖海关“验讫章”正本进口 │ │ ┃ ┃ │ │ │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 │ ┃ ┃ │ │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 │ │ ┃ ┃ │ │ │贸易方式为“保仓库货物 │ │ ┃ ┃ │ │ │(1233)”的、加盖海关 │ │ ┃ ┃ │ │ │“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 │ │ ┃ ┃ │ │ │关单(进仓报关单); │ │ ┃ ┃ │ │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 │ │ ┃ ┃ │ │ │理方式要求的其有效凭证和 │ │ ┃ ┃ │ │ │商业单据。 │ │ ┃ ┗━━┷━━┷━━━━━━━━━━━┷━━━━━━━━━━━━━━━┷━━━━━━━━━━┷━━━━━━━━━━━┛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深加│ │1.《结汇、售汇及│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转入方进口│1.转入方与转出方 ┃ ┃工结│ │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货物报关单│的报关单相关内容应┃ ┃转项│来料│2.《贸易进口付汇│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与转出方出│一致; ┃ ┃下付│转进│核销监管暂行办法│4、转厂合同; │口货物报关│2.外汇局应在贸易 ┃ ┃汇核│料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单上商品名│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销管│ │3.《关于重新明确│(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称、数量及│(一式两联)、进口┃ ┃理 │ │使用进出口报关单│(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金额应一致│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关单; │。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 │ │问题的通知》;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章”,第一联与报关┃ ┃ │ │4.《关于“进出口│(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 │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 │统”软件升级和调│ │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 │ │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 │ │》; │ │ │查; ┃ ┃ │ │5.《关于对进口货│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 │ │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类进行售付汇、核│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通知》; │ │ │ ┃ ┃ │ │6.《关于深加工结│ │ │ ┃ ┃ │ │转(转厂)售付汇│ │ │ ┃ ┃ │ │及核销有关问题的│ │ │ ┃ ┃ │ │通知》; │ │ │ ┃ ┃ │ │7.《关于印发〈深│ │ │ ┃ ┃ │ │加工结转(转厂)│ │ │ ┃ ┃ │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 │ ┃ ┃ │ │程序〉的通知》。│ │ │ ┃ ┠──┼──┼────────┼────────────────────┼─────┼─────────┨ ┃ │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 ┃ │进料│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转进│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 ┃ ┃ │料 │ │4 转厂合同; │ │ ┃ ┃ │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 │ ┃ ┃ │ │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 │ ┃ ┃ │ │ │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 │ ┃ ┃ │ │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 │ ┃ ┃ │ │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 ┃ ┃ │ │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 │ ┃ ┃ │ │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 ┃ ┃ │ │ │核销单的复印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