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条) [1995年7月28日] (本为1995年第355号法律公告) 第358AP章 第1条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 第358AP章附表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5年7月18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 VHP2WCZ 及比例为1:20000的地图上,描述为“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第358章第4条) [1995年7月28日] (本为1995年第355号法律公告) 第358AP章 第1条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 第358AP章附表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5年7月18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 VHP2WCZ 及比例为1:20000的地图上,描述为“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