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5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82号法律公告) 第358U章 第1条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U章 第2条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地图 MBWCZ 1、MBWCZ 2、MBWCZ 3、MBWCZ 4 及 MBWCZ 5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 MBWCZ 1”(map MBWCZ 1)、“地图 MBWCZ 2”(map MBWCZ 2)、“地图 MBWCZ 3”(map MBWCZ 3)、“地图 MBWCZ 4”(map MBWCZ 4) 及“地图 MBWCZ 5”(map MBWCZ 5) 指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并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一系列以此为编号的地图; (1993年第8号第30条) “海洋水域”(marine waters) 指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鱼类养殖分区”(Fish Culture Subzone) 指地图 MBWCZ 1、MBWCZ 2 及 MBWCZ 3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集水地区分区”(Water Gathering Ground Subzone) 指地图 MBWCZ 1 及 MBWCZ 3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第358U章附表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b)大肠杆菌含量应为每100毫升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及鱼类养殖分区 (1991年第456号法律公告) 集水地区分区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C.颜色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集水地区分区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c)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 海洋水域(鱼类养殖分区除外) 鱼类养殖分区 集水地区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E.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c)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 海洋水域 集水地区分区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F.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摄氏2.0度。 G.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整个管制区多于10%。 H.悬浮固体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30%,亦不得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0毫克。 海洋水域 集水地区分区及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整个管制区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海洋水域 K.5天生化需氧量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3毫克。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 集水地区分区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15毫克。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 集水地区分区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M.毒素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毒素彼此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毒素达致对人类或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害、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险。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