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5条) [1988年6月24日] (本为1988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第358F章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声明 附表1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1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描述且在附表2界定并由附表3划定的分区内的水道而订立的。 第358F章 附表1 水道水质指标 分区 A.美观程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含有─ (a)沉降为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b)作为碎屑、浮渣、油或其他物质漂浮以致造成滋扰的物质; (c)产生令人不快的颜色、气味、味道或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造成伤害或毒害或产生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或 (e)有助于不良水生生物或滋扰水生生物的物质。 所有水道 B.细菌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大肠杆菌含量超逾每100 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或14至42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 SM(I) (g)TP(B) (h)TP(C) (i) 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大肠杆菌含量超逾每100毫升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或14至42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C.颜色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颜色在任何时间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SM(I) (g)TP(B) (h)TP(C) (i)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颜色在任何时间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D.酸碱值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酸碱值在任何时间超逾6.0至9.0的幅度。 (a)SM(D) (b)SM(E) (c)SM(I) (d)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酸碱值在任何时间超逾6.5至8.5的幅度。 (a)SM(A) (b)SM(B) (c)SM(C) (d)SM(F) (e)SM(G) (f)SM(H) (g)LT(C) (h)LT(D) (i)TP(A) (j)TP(B) (k)TP(C) E.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在任何位置或时间扩逾摄氏±2.0度。 所有水道 F.悬浮固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5毫克。 (a)SM(D) (b)SM(E) (c)SM(I) (d)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0毫克。 (a)SM(A) (b)SM(B) (c)SM(C) (d)SM(F) (e)SM(G) (f)SM(H) (g)LT(C) (h)LT(D) (i)TP(A) (j)TP(B) (k)TP(C) G.溶解氧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溶解氧水平在任何时间少于每升4毫克或饱和量的40%(于摄氏15度)。 所有水道 H.5天生化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5天生化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5毫克。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SM(I) (g)TP(B) (h)TP(C) (i)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5天生化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3毫克。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I.化学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化学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30毫克。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SM(I) (g)TP(B) (h)TP(C) (i)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化学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15毫克。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J.氨氮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氨氮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0.5毫克。 所有水道 K.毒物 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毒物彼此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毒物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毒害效应的水平。 所有水道 第358F章 附表2分区的定义 1. 现将水道界定为输送天然疏导的雨水的系统,但不包括脏水渠系统。完全封闭的沟渠不包括在内,除非沟渠内的水的状况会藉排入水道而致对人类或环境构成健康上的潜在危险。 2. 在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的声明中,分区界定如下─ 城门河 :SM(A)、SM(B)、SM(C)、SM(D)、SM(E)、SM(F)、SM(G)、SM(H)、SM(I)。 林村河 :LT(C)、LT(D)。 大埔河 :TP(A)、TP(B)、TP(C)。 其他水道:不属上述已作界定的分区的所有其他水道。 第358F章 附表3分区的划分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的分区的划分,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5(5)条作出的。在城门河引水区内,集水地区下分划有9个分区,即由SM(A)到SM(I)。在大埔区,大埔河划有3个分区,即由TP(A)到TP(C),而林村河则划有2个分区,即LT(C)与LT(D)。 城门河分区 SM(A)分区─指以东南面的九广铁路、西北面的引水区界线,以及友爱村南面(北纬22°23'16",东经114°10'33")与大围的桥的北端(北纬22°22'36",东经114°10'43")之间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香粉寮、谷寮、白田、大围与沙田岭。 SM(B)分区─指以城门河道西岸由大围的桥的北端(北纬22°22'36",东经114°10'43")至西岸中截点(北纬22°23'30",东经114°11'50"),以及西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道风山、排头坑、上禾、下禾、排头、铜锣湾、沥源与禾。 SM(C)分区─指以城门河道西岸由西岸中截点(北纬22°23'30",东经114°11'50")至西岸截点(北纬22°23'40",东经114°11'58"),以及西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蚊坑、禾寮坑与火炭。 SM(D)分区─指以城门河道西岸由截点(北纬22°23'40",东经114°11'58")至近河道口的一点(北纬22°24'18",东经114°12'37"),以及西北面的落路下(北纬22°24'12",东经114°11'49")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沙田马场、银禧体育中心*与落路下。 SM(E)分区─指以城门河道东岸由截点(北纬22°23'57",东经114°12'26")至河道口(北纬22°24'30",东经114°13'00"),以及东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亚公角以及女婆山的一部分。 SM(F)分区─指以城门河道东岸由中截点(北纬22°23'23",东经114°11'54")至近河道口的一点(北纬22°23'57",东经114°12'26"),以及东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石门、大石鼓、南山、大蓝寮、石古垄、花心坑、大、黄泥头、小沥源与牛皮沙。 SM(G)分区─指以城门河道东岸由近车公庙的截点(北纬22°22'32",东经114°10'45")至东岸的中截点(北纬22°23'23",东经114°11'54"),以及东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圆洲角、沙田围、灰窑下、作坑、曾大屋、沙田头、李屋村、车公庙、新田围、隔田与红梅谷。 SM(H)分区─指以西北面的九广铁路,东南面的引水区界线,以及城门河道东岸的截点(北纬22°22'32",东经114°10'45")与红梅谷以南的一点(北纬22°21'50",东经114°10'50")之间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田心、白石、上径口、下径口、显田、地龙口与沙田滤水厂。 SM(I)分区─指以大围的桥的北端(北纬22°22'36",东经114°10'43")与南端(北纬22°22'34",东经114°10'42"),以及河道口(北纬22°24'34",东经114°12'53";北纬22°24'30",东经114°13'00")为界的城门河道的整个水域。 此分区包括主城门河道的水域。 大埔河分区 TP(A)分区─指以西面面的引水区界线,以及元墩下以北的一点(北纬22°25'55",东经114°9'20")与老刘屋以东的一点(北纬22°25'36",东经114°10'00")之间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老刘屋。 TP(B)分区─指以上黄宜凹以南的一点(北纬22°26'17",东经114°10'10")与半春园西南的一点(北纬22°26'36",东经114°8'56")之间的一条线,以及西北和东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半山洲、新屋下、上碗窑、下碗窑与荔枝山。 TP(C)分区─指以九广铁路南堤由下黄宜凹以北的一点(北纬22°26'44",东经114°10'21")至铁路博物馆(北纬22°26'58",东经114°9'40"),以及上黄宜凹以南(北纬22°26'17",东经114°10'10")与半春园东南(北纬22°26'48",东经114°9'20")之间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泮涌、运头塘、白桥仔、桃源洞、马窝与陶子见。 林村河各分区 LT(C)分区─指以九广铁路南堤由水围(北纬22°27'15",东经114°9'24")至梅树坑(北纬22°27'32",东经114°8'56"),以及西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水围与梅树坑。 LT(D)分区─指以九广铁路南堤由铁路博物馆(北纬22°26'58",东经114°9'40")至水围(北纬22°27'15",东经114°9'24"),以及西南面的引水区界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此分区包括下述地方:锦山、石古垄与半春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现称为香港体育学院─见1991年第18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