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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A章 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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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章第33条) [1988年3月11日] (本为1988年第79号法律公告) 第354A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水道”(watercourse) 指任何溪流、小河、水沟(不论是天然或人工水沟)、沟渠、河流或溪涧,但不包括任何管道或公用污水渠;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公用污水渠”(communal sewer) 的涵义,与《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自由范围禽畜饲养”(free range livestock keeping) 指全部或部分在户外环境进行的禽畜饲养;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多种有机物”(heterogeneous organic matter) 包括固体禽畜废物; “固体禽畜废物”(solid livestock waste) 指─ (a)任何禽畜的粪便,不论该等粪便是否已与其他物质混和或已经过堆肥;或 (b)已排除、分隔或去除液体的液体禽畜废物;或 (c)适当弄干的污泥,或因根据第8(2)条处理液体禽畜废物而产生的其他固体;“指定废物收集地点”(designated place of collection) 指署长指定将禽畜饲养场所生产或产生的固体禽畜废物运送和收集的地点,以便将该等废物运往指定的废物处置地点; “指定废物处置地点”(designated place of disposal) 指署长指定将禽畜废物运往处置的地点,包括并非设置于禽畜饲养场内的禽畜废物处理装置; “原址堆肥”(in situ composting) 指在禽畜饲养场内生产或产生禽畜废物的地方藉禽畜、机器或其他机械装置的活动而引起或促成的堆肥; “海域”(saline waters) 指香港海岸毗邻的水域; “堆肥”(composting) 指自然的、人工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分解过程,而在该过程中,微生物作用使多种有机物分解为简单或稳定的化合物; “液体禽畜废物”(liquid livestock waste) 指─ (a)任何禽畜的尿液;或 (b)任何可如液体般流动、渗开或具有液体的其他性质的禽畜废物;或 (c)任何在固体禽畜废物中混有液体的混和物,而不论该液体是否来自禽畜废物,或是否已根据第8(2)条予以处理或含有任何悬浮固体;或 (d)受禽畜废物污染的潲水;或 (e)任何曾用作冲洗禽畜而沾有禽畜废物的液体 ;或 (f)任何曾用作清洗禽畜饲养场而受禽畜废物污染的液体;“围场”(enclosure) 指禽畜饲养场内最少有3面是由固定结构物(不论是否设有门道)围建的范围,并且是设有上盖和用木料或用署长所批准的其他材料建成的; “渠道” (channel) 指在禽畜饲养场之内或之外供液体禽畜废物流动或通过的导管、管道或沟道; “渗水池”(soakaway-pit) 指在禽畜饲养场适当建造的,为使禽畜饲养场生产或产生的液体禽畜废物不致超载或流溢而渗至毗邻土地或下层泥土的坑或池,并包括与该等坑或池一并使用以增加渗透速度的任何坑道、管道或沟道; “废物收集车辆”(collection vehicle) 指由废物收集当局或由根据本条例第10条获发牌照的人提供的车辆,该等车辆均经设计或改装以便运载禽畜废物至指定废物处置地点; “废物收集容器”(collection container) 指由废物收集当局或由根据本条例第10条获发牌照的人为收集禽畜饲养场所生产或产生的禽畜废物而在指定废物收集地点提供的容器、桶或其他盛器; “废物贮存容器”(storage container) 指由禽畜饲养人提供作下列用途的任何容器、桶或其他盛器─ (a)贮存禽畜饲养场所生产或产生的禽畜废物;及 (b)将该等废物运送至指定废物收集地点;“废物贮存袋”(storage bag) 指为下列用途而由禽畜饲养人提供并获署长认可的任何具备足够坚实耐用程度的袋子或其他类似物品─ (a)贮存禽畜饲养场内由家禽生产或产生的或与家禽有关的禽畜废物;及 (b)在该等禽畜饲养场内运送该等废物;或 (c)在出售或转让该等废物予任何人时,将该等废物移离禽畜饲养场,但不包括任何废物贮存容器; “适当弄干”(properly dried) 指弄干至水分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85%;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适当建造”、“适当制造”(properly constructed) 指按照禽畜废物工作守则指明的标准并采用该守则所订明的材料、设计或类型而适当建造或制造。 (1988年制定。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第354A章 第3条贮存禽畜废物的容器 第II部 禽畜废物容器 (1)禽畜饲养人须确保其在禽畜废物限制区或禽畜废物管制区内的禽畜饲养场所使用或拟使用的废物贮存容器或废物贮存袋均是适当制造,尤其在设计上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a)其内所载的禽畜废物有溅溢、漏出或泄出的情况;及 (b)不论是否由于气味、昆虫、害虫或由于与该等废物有关的其他因由而对任何人构成滋扰或烦扰。(2)如属固体禽畜废物,则禽畜饲养人须确保第(1)款所提述的废物贮存容器─ (a)按照其禽畜饲养场所饲养的禽畜数目及种类,废物贮存容器的数目及容量,均属符合署长按禽畜废物工作守则所指明的标准而厘定者;及 (b)足以在署长按禽畜废物工作守则所指明的标准而决定的期间,容纳该等饲养场所生产或产生的所有固体禽畜废物。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4条收集禽畜废物的容器 废物收集当局,或根据本条例第10条而获发牌照的人,须确保禽畜废物管制区或禽畜废物限制区内,在任何禽畜饲养场之外使用或拟使用的废物收集容器均是适当制造,尤其在设计上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a)其内所载的固体禽畜废物有溅溢、漏出或泄出的情况;及 (b)不论是否由于气味、昆虫、害虫或由于与该等废物有关的其他因由而对任何人构成滋扰或烦扰。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5条容器须保持妥善维修 (1)禽畜饲养人须确保第3条所提述的废物贮存容器完好及妥善维修,且无破损、裂缝、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处。 (2)废物收集当局,或根据本条例第10条获发牌照的人,须确保第4条所提述的废物收集容器完好及妥善维修,且无破损、裂缝、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处。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6条容器只供装载废物用 (1)禽畜饲养人须确保第3条所提述的废物贮存容器或废物贮存袋是作贮存禽畜废物而非作其他用途。 (2)废物收集当局,或根据本条例第10条获发牌照的人,须确保第4条所提述的废物收集容器是作收集禽畜废物而非作其他用途。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7条固体禽畜废物 第III部 预防危害公众生或 污染危险的措施 (1)在禽畜废物管制区或禽畜废物限制区内由任何禽畜饲养场所生产或产生的固体禽畜废物─ (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a)如拟在美化环境计划中或在农业、园艺或林业中用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或拟用作生产动物饲料或喂鱼料,则须由禽畜饲养人按下列方法贮存在该等禽畜饲养场─ (i)贮存在适当建造的围场内,该等围场乃只用于将该等废物堆肥或弄干,且在设计上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该等废物溅溢、漏出或泄出者;或 (ii)如该等废物是原址堆肥的标的物,则将之贮存在禽畜饲养场内经适当建造用作堆肥的地方;及 (iii)以不对任何人构成妨扰或烦扰的方式贮存,而不论滋扰或烦扰是否由于气味、昆虫、害虫或由于与该等废物有关的其他因由而构成的, 直至该等废物已由禽畜饲养人或其他人从该饲养场移离作上述用途或生产时为止;或(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由禽畜饲养人将该等废物以适当制造的废物贮存容器携往或运送至指定废物收集地点,而─ (i)如禽畜饲养场饲养的是猪只,则至少每7天如此运送两次;或 (ii)如禽畜饲养场饲养的是家禽,则在署长按有关禽畜废物的工作守则所指明的标准而决定的期间如此运送。(2)禽畜饲养人须─ (a)将第(1)(b)款所提述的废物贮存容器内的废物清倒入废物收集容器内;及 (b)在进行该项操作或按照第(1)(b)款将该等废物携往或运送至指定废物收集地点时,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以防止所载的废物溅溢、漏出或泄出。(3)废物收集当局,或根据本条例第10条获发牌照的人,须─ (a)在署长按禽畜废物工作守则所指明的标准而决定的期间,将第(2)(a)款所指废物收集容器内的废物转移至废物收集车辆内;及 (b)在进行该项操作时,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以防止所载的废物溅溢、漏出或泄出。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8条液体禽畜废物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禽畜废物管制区或禽畜废物限制区内由禽畜饲养场生产或产生的任何液体禽畜废物,须由禽畜饲养人用下列方法处置─ (a)如属拟运往指定废物处置地点的液体禽畜废物,则─ (i)沿或通过适当建造的渠道将该等废物排往该指定废物处置地点;或 (ii)将该等废物排入废物收集车辆内,并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以防止该等废物在进行该项操作时溅溢、漏出或泄出;或(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i)如该等禽畜饲养场位于《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所指的集水区之内或其毗邻或紧接的附近地方,则沿或通过适当建造的渠道将该等废物排入渗水池,而该渗水池与任何水塘、海域、水泉、河道或可饮用水井须相距不少于30米;或 (ii)如该等饲养场并非位于该等集水区或其毗邻或紧接的附近地方,则沿或通过适当建造的渠道将该等废物排入渗水池,而该渗水池与任何水塘、海域、水泉、河道或可饮用水井须相距不少于30米(或署长就任何个别禽畜饲养场而以书面指明的其他替代此30米的距离,但须以署长如此指明的条件为规限)。(2)在不损害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所订的任何标准、禁制、管制或规定的原则下,在任何禽畜废物管制区或禽畜废物限制区内由禽畜饲养场生产或产生的任何液体禽畜废物,如已由设于该饲养场的禽畜废物处理装置处理至符合第(3)款所提述的最低标准,则须由禽畜饲养人用下列方法处置─ (a)沿或通过适当建造的渠道将该等废物排入渗水池;或 (b)沿或通过适当建造的渠道将该等废物排入位于该饲养场之内或之外的─ (i)公用污水渠;或 (ii)海域;或 (iii)水道。(3)(a)为施行第(2)款,在附表第3栏(与第2栏相对)所指明的有关日期后,于第2栏所指明的地区内处理的禽畜废物,其最低标准为第4栏所指明的标准。 (b)如获授权人员根据第(4)款及本条例第23E条提取的一份液体禽畜废物样本,经该条提述的化验师决定为达至(a)段所述的标准,则须当作为已符合该项标准。(4)凡液体禽畜废物排入(视属何情况而定)─ (a)公共污水渠;或 (b)海域;或 (c)水道,则第(3)(b)款所提述的液体禽畜废物样本须由获授权人员在生产或产生该等废物的禽畜饲养场之内或之外的某一处提取,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在接近该处的地方提取。 (1988年制定。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第354A章 第9条渠道须保持妥善维修 禽畜饲养人须确保第8条提述的渠道妥善维修且无破损、裂缝、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处。 (1988年制定) 第354A章 第9A条防止液体禽畜废物泄出的栏障 (1)凡实行自由范围禽畜饲养,禽畜饲养人须按照禽畜废物工作守则所指明的标准,安排建造永久及不渗透的栏障,以防止液体禽畜废物从禽畜饲养场泄出。 (2)任何人不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1988年制定。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第354A章 第10条罪行 第IV部 罪行、罚则及免责辩护 (1)任何人不遵从第3、4、5、6、7、8或9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2)任何人在并非按照第III部的规定的情况下将固体或液体禽畜废物─ (a)排放或促使排放或准许排放;或 (b)以其他方法处置,使该等废物进入任何渠道、沟渠、公用污水渠、水塘、海域、水泉、水道、可饮用水井或公众地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3)任何人如被判犯本部所订的罪行,而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除可根据第(1)或(2)款对该人判罚外,并且可在该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处罚款$5000。 (1988年制定。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第354A章 第11条免责辩护 就本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控者如有以下理由,即为免责辩护 ─ (a)如属没有遵从第8(2)条的情况,而其理由是─ (i)犯该罪行是由于禽畜废物处理装置损坏,而导致损坏的情况并非该人所能控制的; (ii)已在48小时内向署长报告该项损坏;及 (iii)该被控者或由其掌管的任何其他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和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便修理该装置和使之回复运作;或(b)如属其他情况,而其理由是─ (i)犯该罪行是由于非该人所能控制的因由造成的;及 (ii)该人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和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其本人或避免由其掌管的任何其他人犯该罪行。 第354A章附表 [第8条] 液体禽畜废物的最低标准 项 区 有关日期 标准 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不超过以下每公升废物以毫克表示的数量) 禽畜废物管制区 1.第1至5项 1994年7月1日 250∶ 250 1996年7月1日 100∶100 1997年7月1日 50∶ 50 2.第6至8项 1994年7月1日 250∶250 1997年7月1日 100∶100 1998年7月1日 50∶ 50 3.第9至16项 1994年7月1日 250∶250 1998年7月1日 100∶100 1999年7月1日 50∶ 50 禽畜废物限制区 4.第1至4项 1994年7月1日 250∶250 1996年7月1日 100∶100 1997年7月1日 50∶ 50 5.第5至11项 1994年7月1日 250∶250 1997年7月1日 100∶100 1998年7月1日 50∶ 50注∶关于各区的详细说明,可参阅分别载于本条例附表2或5之内标题为“禽畜废物管制区”或“禽畜废物限制区”的内文。 (1988年制定。1994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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