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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S章 空气污染管制(油站)(汽体回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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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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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第43条) [1999年4月1日] 1999年第4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379号法律公告) 第311S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S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检验师”(competent examiner) 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环境、轮机及造船、或机械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指根据第1条指定的日期; “汽体回收系统”(vapour recovery system) 指将接收汽油的贮油缸所排出的汽油汽体回收入卸下汽油的运油缸的系统; “油站”(petrol filling station)─ (a)在(b)段的规限下,指设有设计成或建造成可以直接或经由独立容器分配汽油入汽车油缸或船只油缸的装置的处所; (b)不包括由驳船供应汽油的处所;“受管制车辆”(regulated vehicle) 指建造或改装以主要用于运载汽油和用以运载汽油前往在香港的油站(不论是否供零售)的汽车; “现存油站”(existing petrol filling station) 指在紧接有关日期前正在运作的油站; “现存受管制车辆”(existing regulated vehicle) 指在紧接有关日期前已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IV部登记的受管制车辆; “贮油缸”(petrol storage tank)─ (a)在(b)段的规限下,指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的油站贮油缸,不论贮油缸是由一个大型贮油缸抑或是由2个或多于2个贮油缸组成的; (b)不包括为指明工序而贮存汽油的贮油缸。“运油缸”(petrol delivery tank) 指受管制车辆内的油缸而汽油是从油缸卸入贮油缸的; “最新近的证书”(latest certificate) 就任何受管制车辆或油站而言,指─ (a)就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发给;且 (b)已由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接获,的最近期证书; “调压排气阀”(pressure/vacuum valu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两用阀─ (a)其压力调定符合制造商规格;及 (b)该阀容许它所接驳的贮油缸或管道在不让汽体排出大气中或空气被吸进该贮油缸或管道内的情况下,出现相对而言属轻微的增压或减压;“拥有人”(owner) 就油站而言,包括拥有油站的一部份的人; “操作员”(operator) 指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的人; “证书”(certificate)─ (a)指根据第5条发给的证书; (b)包括上述证书的副本。 第311S章 第3条须安装汽体回收系统 (1)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并无设有符合附表1指明的测试规定的汽体回收系统的受管制车辆。 (2)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安装供油站使用的每个贮油缸均设有符合附表2及3指明的测试规定的汽体回收系统,否则任何人不得拥有该油站。 第311S章 第4条测试及检验 (1)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安排合资格检验师─ (a)于汽体回收系统安装完毕后而在其首次投入使用前; (b)于紧接汽体回收系统完成任何改装后而在其再次投入使用前;及 (c)每12个月至少一次,测试和检验该系统及与该系统接驳的所有管道。 (2)就─ (a)受管制车辆而言,合资格检验师须按照附表1指明的测试规定进行测试; (b)油站而言,合资格检验师须按照附表2及3指明的测试规定进行测试。 第311S章 第5条证书的登记 (1)当合资格检验师信纳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符合第4(2)条所提述的有关测试规定时,他须将以下文件交付监督─ (a)符合监督所指明格式并由他妥为签署的证书;及 (b)安装于受管制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汽体回收系统的平面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指入口、透气孔、调压排气阀、安全阀及贮油缸的位置及尺寸。(2)当监督收到根据第(1)款交付的证书及平面图后─ (a)监督须─ (i)以将该证书的详情记入他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登记册内的方式,登记该证书; (ii)将该平面图存放在该登记册内; (iii)在该证书上加签注明该证书已予登记;及 (iv)将已如此加签注明的证书交付合资格检验师;(b)合资格检验师须在收到监督所交付的该证书后14天内,将该证书发给该证书所关乎的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拥有人。 第311S章 第6条证书的展示 (1)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将显示他已遵从第4条所指的测试及检验规定的最新近的证书,在受管制车辆上或在油站内(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显眼位置展示。 (2)除非受管制车辆及油站的最新近的证书已分别予以展示,否则油站拥有人不得将或安排将或准许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油站的贮油缸。 第311S章 第7条操作 (1)如受管制车辆及贮油缸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接头及液体接头并未完全互接,操作员不得将或继续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 (2)如在将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贮油缸的过程中出现漏油情况,操作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停止卸油,且须待他信纳不会再发生漏油后,方可重新开始卸油。 第311S章 第8条豁免 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本规例不适用于现存受管制车辆及现存油站。 第311S章 第9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3(1)条,或受管制车辆拥有人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2)任何人违反第3(2)条,或油站拥有人违反第4(1)或6(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3)受管制车辆拥有人违反第6(1)条,或油站拥有人违反第6(1)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4)操作员违反第7(1)或(2)条,即属犯罪─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b)如属再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11S章 第10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S章 附表1受管制车辆汽体回收系统的静压效能测试 [第3及4条] 1.通则 本程序适用于以流体力学原理厘定受管制车辆汽体回收系统的5分钟静压效能。 2.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2.1汽体回收系统的任何透气管道的出口均须装有调压排气阀。 2.2就第5.1及5.2条的测试而言,以下规定须予符合有以下情况的受管制车辆运油缸5分钟的最大容许压力变动须一如下表所列─ (a)已加压至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或 (b)已抽真空至 -1.49 kPa (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 运油缸或运油缸 分格的容量(升) 每个已测试运油缸或运油缸分格 5分钟的容许压力变动 (kPa (毫米水柱,表压)) 9475或多于9475 0.127 (13) 5685至9474 0.186 (19) 3790至5684 0.245 (25) 3789或少于3789 0.314 (32)2.3就第5.3条的测试而言,汽体回收管道5分钟的最大容许压力变动(初压与终压的差别)须为1.25 kPa (127毫米水柱,表压)。 3.测试程序的原理及撮要 受管制车辆须停泊在一个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位置接受测试。受管制车辆上的运油缸须予加压,然后与压力源隔离;压降须予以记录,以厘定压力变动的程度。真空测试亦须以同样方式进行。 4.测试设备 4.1能将油缸加压至6.9 kPa (704毫米水柱,表压)的空气或惰性气体加压系统。 4.2控制油缸加压的低压(1.25 kPa (127毫米水柱,表压)标度)调节器。 4.3幅度由0至6.22 kPa (0至635毫米水柱,表压)而标度读数为0.01 kPa (1毫米水柱,表压)的液压表。 4.4汽体管道的测试接头,该接头设有断流阀,以接驳加压及抽真空喉管,该接头同时须设有分接头,以接驳液压表。 4.5液体输送管的接头。 4.6有足够能量的真空泵,以将油缸抽真空至 -2.49 kPa (254毫米水柱,表压真空)。 4.7内径6.4毫米的加压及抽真空喉管。 4.8调定和确定在6.9 kPa (704毫米水柱,表压)及 -2.49 kPa (254毫米水柱,表压真空)时开启的管路卸压阀,该阀的能量与加压泵或真空泵的能量相等。 5.测试程序 5.1静压效能(正加压) 5.1.1静压效能测定 (a)检查运油缸的所有调压排气阀,以确保它们在妥善运作。 (b)开关油缸顶盖。 (c)将静电接地接头接驳至油缸。接上输送喉管及汽体喉管、拿开供油喉弯管和堵住液体输送装配。 (d)将测试接头接往受管制车辆的汽体回收管道。 (e)将加压及抽真空喉管及管路卸压阀与断流阀接驳。将压力源接往喉管。将液压表接往测压孔。 (f)如可能的话,将运油缸各个分格作内部互接。 (g)慢慢地施加气压,将油缸或(作为另一选择)油缸第一分格加压至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 (h)关闭断流阀,让运油缸内的压力稳定下来(如需要的话,将压力调校至保持在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记录时间及初压。 (i)5分钟后,记录时间及终压。5.1.2始自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的压力变动 (a)计算自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至终压的压力变动,并将压力变动与第2.2条的规定作比较。 (b)如运油缸各个分格并无互接,则须就每个分格重复测试一次。 5.2静压效能(负加压) 除非压力喉管或其他设备透穿运油缸顶部空间,否则本程序不适用。 5.2.1静压效能测定 (a)检查运油缸的所有调压排气阀,以确保该等阀在正常运作。 (b)将真空泵接驳至加压及抽真空喉管。 (c)慢慢地将运油缸或(作为另一选择)运油缸第一分格抽真空至-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关闭断流阀,让运油缸内的压力稳定下来(如需要的话,将压力调校至保持在-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记录时间及初压。5分钟后,记录时间及终压。5.2.2始自-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的压力变动计算自-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至终压的压力变动,并将压力变动与第2.2条的规定作比较。 5.3内置汽阀效能(正加压) 5.3.1静压效能测定 (a)完成压力测试及真空测试后,如第5.1条所述将运油缸加压至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 (b)关闭运油缸的内置阀,包括内置汽阀,以将汽体回收管道及歧管与运油缸隔离。 (c)将汽体回收管道内的压力减至大气压力。 (d)密封汽体回收管道,5分钟后,记录汽体回收管道及歧管内的表压。5.3.2始自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的压力变动计算自4.48 kPa (457毫米水柱,表压)至终压的压力变动,并将压力变动与第2.3条的规定作比较。 第311S章 附表2油站汽体回收系统的气压衰减测试 [第3及4条] 1.通则 本程序适用于厘定油站贮油缸的汽体回收系统的密封性。 2.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2.1汽体回收系统的任何透气管道的出口须位于地平面之上至少3.75米之处,并须装有调压排气阀。 2.2以下规定亦须予符合─ 油面空间* (升) 5分钟后的最小可接 受剩余压力 (kPa(毫米水柱, 表压)) 油面空间 (升) 5分钟后的最小可接 受剩余压力 (kPa(毫米水柱, 表压)) 1895 0.92(94) 11370 2.17(221) 2274 1.12(114) 13265 2.22(226) 2653 1.29(132) 15160 2.26(231) 3032 1.44(147) 17055 2.29(234) 3411 1.54(157) 18950 2.31(236) 3790 1.62(165) 28425 2.36(241) 5685 1.89(193) 37900 2.39(244) 7580 2.04(208) 56850 2.41(246) 9475 2.12(216) 113700 2.45(250) *就油面空间中介数值而言,可用第6条所列的数值插值方式,计算最小可接受剩余压力。 3.测试程序的原理及撮要 3.1汽体回收系统的完整性必须获得证实,以确保它的妥善运作。汽体回收系统如不能保持内压基本不变,则可让液体或汽体放泄。气压衰减测试是一种于进行时所有组件均与管道接驳的低压测试方法。 3.2由于燃料分配会导致可被误以为是漏泄的压力下降,因此在测试期间必须暂停分配燃料。堵住透气孔及汽体处理设备,并以氮气将各条汽体回收管道加压至相等于2.49kPa(254毫米水柱,表压)的压力。然后切断氮气源和让汽体回收系统持续受压5分钟。读出表压,以厘定压力下降或衰减的程度。汽体回收系统内的氮气容积及油缸内的油面空间均会对测试结果有影响。 4.测试设备 4.1氮气瓶及调节器 设有两级压力调节器及接地装置的高压工业用氮气瓶。 4.2卸压阀 调定和确定在6.9 kPa (704毫米水柱,表压)时开启的卸压阀。 4.3气压计或液压表 0至2.49 kPa (0至254毫米水柱,表压)并可读至0.01 kPa (1毫米水柱,表压)的气压计或液压表。 4.4透气喉塞 螺纹喉塞或摩擦配合喉塞。 4.5测试装置 与表压接驳并将氮气引入汽体回收系统的测试装置。 4.6秒表 准确程度在0.2秒以内的秒表。 5.测试前的程序 5.1开始实施安全程序。封锁工作区。消除可察觉的点火源,包括与抽真空辅助系统(如有安装的话)相联的电力装置的电力。 5.2以油缸容量减去油缸内燃料的体积厘定油缸的油面空间。油缸的最小油面空间须为油缸容量的30%,而无论如何亦不得少于1895升,测试方属可接受。测试进行期间,透气管道可经管道连接,以便能达致规定的最小油面空间。 5.3检查贮油缸的所有调压排气阀,以确保该等阀在妥善运作。 5.4移去所有入油口盖。 5.5将测试装置安装在汽体回收系统的任何汽体单向阀下游容易接触到的位置。 5.6安装卸压阀。 5.7系牢氮气瓶和将接地装置接往油缸或管道。将氮气供应接驳至测试装置。 5.8堵住透气孔。 6.测试程序 6.1开启氮气瓶和将输送压调整至不大于135kPa。将汽体回收系统加压。保持氮气的流量直至压力及气流稳定,这显示油缸内的温度及汽体压力已稳定下来。 6.2当压力到达2.49 kPa (254毫米水柱,表压)时,关闭氮气瓶的阀门并启动秒表。 6.3每分钟过后记录表压。 6.45分钟后,记录测试终压。 6.5将测试终压与第2.2条的规定作比较。 油面空间中介数值的最小可接受剩余压力(P),可从表内的数值以插值方式厘定。譬如,使用3790升及5685升油面空间的数值计算4500升油面空间的最小可接受剩余压力(P)如下─ P=1.62+ (4500-3790) x(1.89-1.62) (5685-3790) =1.72 kPa 因此,4500升油面空间的最小可接受剩余压力为1.72 kPa (175毫米水柱,表压)。 7.结束测试 7.1小心疏通透气孔和让任何剩余压力排出。 7.2拆除测试装配。 7.3拆卸氮气瓶接地装置。 第311S章 附表3油站汽体回收系统在卸油时的效能测试 [第3及4条] 1.通则 本测试程序藉监测透气管道在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贮油缸期间放泄的汽油汽体,厘定油站汽体回收系统的效能。 2.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以下规定须予符合─ (a)按第6.4及6.5条录得的任何压力读数须低于调压排气阀的调定压力; (b)第6.6条的任何测定最高汽体浓度不得超过下爆炸极限的100%。 3.测试程序的原理及撮要 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贮油缸期间,贮油缸汽体侧的压力须予测定。为评估汽体回收的效能,测定数值须与安装在系统内的调压排气阀的压力调定作比较。监测汽体漏泄以确保系统并无漏泄汽体。 4.测试设备 4.1气压计或液压表 能测定0至7.84kPa(0至800毫米水柱,表压)或安装于系统内的调压排气阀的最大调定压力(两者以较大者为准)而标度读数为0.01kPa(1毫米水柱,表压)的气压计或液压表。 4.2测试装置 用以将气压计或液压表接驳至汽体回收系统的测试装置须安装在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侧,在贮油缸与装在贮油缸透气管道的调压排气阀之间的位置。测试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以能体现系统的最大压力变更为准。 4.3秒表 准确程度在0.2秒以内,以便为测定间距计时的秒表。 4.4可燃性气体探测器 有相关采样管道及探头的便携式烃气分析仪,该分析仪用催化氧化原理探测和测定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 4.4.1安全 工作人员须假定可燃性气体探测器在随时爆炸的大气中操作,且符合所有有关规例的规定。4.4.2幅度 以丙烷计,最小幅度为下爆炸极限的0至100%(0至21000百万分率)。4.4.3探头直径 0.625厘米内径的采样探头。4.4.4探头长度 足够长度的探头采样管道,以便在测试期间易于操纵。4.4.5反应时间 接上采样管道及探头的探测器到达90%最后稳定读数的反应时间应少于8秒。探测器的反应时间须不多于30秒。 5.测试前的程序 5.1取得调压排气阀(该等阀装在接驳至汽体回收系统的透气管道上)经制造商核证的调定压力,并检查该等阀以确保该等阀在妥善运作。 5.2开始实施安全程序。封锁工作区。消除可察觉的点火源。 5.3将测试装置安装在汽体回收系统上并将气压计或液压表接驳至测试装置。 5.4接驳所有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的液体管道及汽体管道。就经管道连接的贮油缸而言,须选择通往对应的调压排气阀的管道最短的油缸测试。 5.5进行目检,以确保受管制车辆及贮油缸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接头及液体接头完全互接。 5.6卸入贮油缸的汽油量须为受管制车辆运油缸整个分格的容量。 5.7卸油前,贮油缸的油面空间须在让贮油缸能接收所有卸下的汽油的水平。 5.8校准可燃性气体探测器(以100%下爆炸极限计,空气中丙烷容量为2.1%(21000百万分率))。校准气体须从美国国家标准及科技研究所的《标准参考材料》查出。 6.测试程序 6.1测试前至少5分钟,停止从系统内的贮油缸分配汽油。 6.2在紧接卸油前,先记录气压计或液压表的读数。 6.3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卸油开始时启动秒表,输油完毕即将秒表停止。 6.4卸油期间,每30秒记录气压计或液压表读数一次。记录任何突然变动的压力读数。 6.5卸油完毕,继续每30秒记录气压计或液压表的读数一次和记录任何突然变动的压力读数。继续记录至少5分钟。 6.6在整段测试期间,按照以下程序使用可燃性气体探测器监测卸油及汽体回收系统(包括调压排气阀)的任何一点可能有的汽体漏泄: (a)探头距离 探测器探头入口须距离潜在漏泄源2.5厘米。监测期间,在探头端加上2.5厘米的延长部分,即能保持该距离不变。(b)探头的移动 慢慢地移动探头(约每秒4厘米)。如在潜在漏泄源处有任何仪表偏转,则移动探头以找出最强仪表反应点。(c)探头位置 探头入口须置于从漏泄处溢出的汽体的路径内,以增高测定浓度。(d)漏泄检查 漏泄检查须各别进行,一次漏泄检查与另一次漏泄检查之间须作清新空气净化。每次漏泄检查的持续时间须较仪器反应时间的两倍为短(典型的做法是短于16秒)。较长时间的漏泄检查属无效。探头必须在各别漏泄检查之间以清新空气净化,为时超过仪器反应时间的两倍(超过16秒)。(e)风 尝试将吹向监测区的风挡住。(f)纪录 就每个受监测的漏泄点而言,记录其测定最高汽体浓度及位置。6.7完成第6.5条的测定后,即可继续从贮油缸分配汽油。 6.8测试后自汽体回收系统拆卸所有测试仪器。 6.9将第6.4及6.5条录得的压力读数及第6.6条录得的测定最高汽体浓度与第2条的规定作比较。 (1999年第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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