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第20AA条) [1996年10月18日] (本为1996年第421号法律公告) 第311Q章 第1条撤除豁免 (1)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宣布,在第(2)款所指明的日期或该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该日之后不再适用于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用作进行有机化学工程的处所;及 (b)用作进行提炼工程的处所。(2)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的日期为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的前一天。 (1996年制定)
(第311章第20AA条) [1996年10月18日] (本为1996年第421号法律公告) 第311Q章 第1条撤除豁免 (1)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宣布,在第(2)款所指明的日期或该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该日之后不再适用于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用作进行有机化学工程的处所;及 (b)用作进行提炼工程的处所。(2)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的日期为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的前一天。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