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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L章 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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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第43条) [第2至6条] 1994年6月25日 第7条 1995年4月1日 1994年第37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L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十六烷值”(cetane number) 指以一项通常称为ISO 5165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测试程序所测定的柴油的十六烷值; (2002年第15号法律公告) “汽车柴油”(motor vehicle diesel) 指符合附表1所指明规格的任何轻柴油; “汽车柴油供应商”(motor vehicle diesel supplier) 指在业务过程中供应或分发汽车柴油的人,但不包括汽车柴油零售商; “汽车柴油零售商”(motor vehicle diesel retailer) 指以零售方式向公众人士出售或要约出售汽车柴油以供汽车使用的人; “汽油供应商”(petrol supplier) 指在业务过程中供应或分发汽油的人,但不包括汽油零售商; “含铅汽油”(leaded petrol) 指无铅汽油以外的任何汽油; “马达法辛烷值”(motor octane number) 指以一项通常称为EN 25163的欧洲标准的测试程序所测定的汽油的马达法辛烷值; (2002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研究法辛烷值”(research octane number) 指以一项通常称为EN 25164的欧洲标准的测试程序所测定的汽油的研究法辛烷值; (2002年第15号法律公告) “无铅汽油”(unleaded petrol) 指符合附表2所指明规格的任何汽油; “轻柴油”(light diesel oil) 的涵义与《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6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燃料添加剂”(fuel additive) 指为加添在汽车的油缸、燃料供应系统或引擎燃烧室内所设计的任何物质(燃料除外)。 (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第3条供应或出售含铅汽油 第II部 含铅汽油及无铅汽油 (1)任何汽油供应商明知而供应或分发含铅汽油,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2)任何汽油零售商明知而出售或要约出售含铅汽油,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3)就根据第(1)款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被控的汽油供应商明知他供应或分发的汽油是含铅汽油。 (4)就根据第(2)款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被控的汽油零售商明知他出售或要约出售的汽油是含铅汽油。 (5)任何汽油零售商如证明─ (a)他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汽油时,从汽油供应商取得保证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指该汽油为无铅汽油;及 (b)该汽油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的状态与在送交给他时的状态相同,则不属犯第(2)款所订的罪行。 (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第4条(由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L章 第5条汽油泵配油喷嘴的尺寸 (1)汽油零售商须确保于其处所安装或操作的每个汽油泵均装有外部直径不超过21.3毫米的配油喷嘴。 (2)任何汽油零售商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天罚款$5000。 (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第6条(由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L章 第7条供应或出售汽车柴油 第III部 汽车柴油 (1)任何汽车柴油供应商明知而将任何物质(而非汽车柴油者)作为汽车柴油供应或分发,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汽车柴油零售商明知而─ (a)将任何物质(而非汽车柴油者)作为汽车柴油出售或要约出售;或 (b)将汽车柴油与其他物质(而非汽车柴油者)的任何混合物作为汽车柴油出售或要约出售,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3)任何汽车柴油零售商如证明─ (a)在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该柴油或其他物质时,他从汽车柴油供应商获得指该柴油或其他物质为汽车柴油的保证书或其他书面证据;及 (b)该柴油或其他物质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的状态与它在被送交给他时的状态相同,则不属犯第(2)(a)或(b)款所订罪行。 (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第8条供应或出售含铅的燃料添加剂 第IV部 燃料添加剂 (1)任何人明知而供应或分发含有任何分量的铅的燃料添加剂,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2)任何人明知而出售或要约出售含有任何分量的铅的燃料添加剂,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3)就根据第(1)款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被控的人明知他供应或分发的燃料添加剂是含铅的。 (4)就根据第(2)款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被控的人明知他出售或要约出售的燃料添加剂是含铅的。 (5)任何人如证明─ (a)他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燃料添加剂时,从供应该燃料添加剂的人取得保证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指该燃料添加剂是不含铅的;及 (b)该燃料添加剂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的状态与在送交给他时的状态相同,则不属犯第(2)款所订的罪行。 (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第9条分配含铅的燃料添加剂 (1)任何人明知而将含有任何分量的铅的燃料添加剂倒进、放入、注入或加入汽车的油缸、燃料供应系统或引擎燃烧室内,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2)就根据第(1)款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被控的人明知他倒进、放入、注入或加入汽车的油缸、燃料供应系统或引擎燃烧室内的燃料添加剂是含铅的。 (3)任何人如证明─ (a)他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燃料添加剂时,从供应该燃料添加剂的人取得保证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指该燃料添加剂是不含铅的;及 (b)该燃料添加剂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的状态与在送交给他时的状态相同,则不属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 (199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311L章 附表1汽车柴油的规格 [第2条] 任何汽车柴油须符合以下规格─ (a)(按ISO 14596测定)以重量计,不得含硫多于0.005%; (b)(按ISO 5165测定)十六烷值不得低于51.0; (c)(按ISO 3104测定)在摄氏40度时,黏度不得低于2.00平方毫米/秒,但亦不得高于4.50平方毫米/秒; (d)(按IP 391测定)以质量计,不得含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多于11%; (e)(按ISO 3405测定)95%馏出温度不得高于摄氏345度; (f)(按ISO 3405测定)以容量计,在摄氏250度时,蒸馏回收率不得高于65%;及 (g)(按ISO 3675测定)在摄氏15度时,密度不得高于0.835公斤/升。 注:在本附表中─ 在“IP”之后附有编号者(“IP编号”)指通常以该IP编号为名称的石油研究所的测试程序; 在“ISO”之后附有编号者(“ISO编号”)指通常以该ISO编号为名称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测试程序; “黏度”指按ISO 3104测定的柴油黏度。 (附表1由2002年第15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311L章 附表2无铅汽油的规格 [第2条] 任何无铅汽油须符合以下规格─ (a)(按EN 237测定)每升不得含铅多于0.005克; (b)(按ISO 14596测定)以重量计,不得含硫多于0.015%; (c)(按EN 25163测定)马达法辛烷值不得低于85; (d)(按EN 25164测定)研究法辛烷值不得低于95; (e)(按EN 12177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苯多于1.0%; (f)(按EN 12测定)雷德蒸气压力不得大于60.0千帕斯卡; (g)(按ASTM D1319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多于42.0%; (h)(按ASTM D1319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烯烃多于18.0%; (i)(i)在含有甲醇的情况下,必须加入稳定剂;及 (ii)(按EN 1601测定)在任何情况下,以体积计,不得含甲醇多于3%;(j)(按EN 1601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乙醇多于5%; (k)(按EN 1601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异丙醇多于10%; (l)(按EN 1601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叔戊醇多于7%; (m)(按EN 1601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异丁醇多于10%; (n)(按EN 1601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醚(每个分子含5个或多于5个碳原子者)多于15%; (o)(按EN 1601测定)以体积计,不得含其他氧化物多于10%; (p)(按EN 1601测定)以质量计,不得含氧多于2.7%; (q)(按ISO 3405测定)在摄氏100度时,以体积计,蒸发不得少于46.0%;及 (r)(按ISO 3405测定)在摄氏150度时,以体积计,蒸发不得少于75.0%。 注:在本附表中─ 在“ASTM D”之后附有编号者(“ASTM编号”)指通常以该ASTM编号为名称的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的测试程序; 在“EN”之后附有编号者(“EN编号”)指通常以该EN编号为名称的欧洲标准的测试程序; 在“ISO”之后附有编号者(“ISO编号”)指通常以该ISO编号为名称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测试程序。 (2000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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