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第43条) [1992年1月1日] (本为1991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 的涵义与《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汽车”(motor vehicle) 指任何由机械驱动的车辆; “车辆”(vehicle) 指不论是否由机械驱动的任何经构造或改装为用于道路上的车辆,但不包括电车或《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2(1)条界定的西北铁路车辆; “直接喷射式引擎”(engine of direct-injection type) 指其内的燃料被直接注入活塞顶部之上的燃烧室的压燃式引擎;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特别用途车辆”(special purpose vehicle) 指经设计、构造或改装为主要在道路上作并非属运载货物、司机或乘客的用途的汽车; “排放”(emission) 指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强制点火式引擎”(positive-ignition engine) 指按奥托循环操作的引擎,而该引擎在操作时,燃料与空气会混合抽入汽缸内,并会在压缩后于该循环中一个已知的既定时间以电火花点燃;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设计重量”(design weight) 就某辆汽车而言,指其制造商就与该汽车属同一类别或种类的汽车而建议的最高设计负载车辆重量;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登记”(registered) 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E)首次登记;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 “无铅汽油”(unleaded petrol) 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L)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4年第19号第13条) “电单车”(motor cycle) 指不论是否附有侧车的两辆汽车指; “蒸发排放物”(evaporative emission) 指从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的燃料系统蒸发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机动三轮车”(motor tricycle) 指三轮汽车,但不包括─ (a)附有侧车的电单车;及 (b)乡村车辆;“压燃式引擎”(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 指在正常运转期间,燃料注入汽缸或燃烧室后只是由汽缸充气时所产生的压缩热力点燃的引擎; “议会”(Council) 指欧洲共同体议会*(现称为欧洲联盟议会**)。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欧洲共同体议会”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之译名。 **“欧洲联盟议会”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之译名。 第311J章 第3条监督给予豁免的权力 监督如认为将任何汽车或任何类别汽车豁免受本规例条文或其任何部分规限,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则可如此将其豁免。 第311J章 第4条(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II部 车辆设计标准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4A条与在1995年4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汽车所排放烟雾有关的车辆设计标准 (1)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每辆在1995年4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而装有压燃式引擎的汽车,须经构造以使该车辆不排放过量烟雾。 (2)就第(1)款而言,如从有关汽车排放的烟雾藉附表1第1栏指明的测试程序量度而超出该附表第2栏指明的最高许可烟雾水平,或超出该附表第3栏指明以光吸收绝对单位计算的最高许可烟雾水平,则排放的烟雾即当作过量。 (3)本条的条文是增补而非取代《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A)第31条的。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5条(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6条(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7条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 (1)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 (a)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私家车、或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私家车或的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i)(如该私家车或的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私家车或的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私家车或的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私家车或的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私家车或的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b)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私家车的构造须令该私家车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车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A中(a)、(b)或(c)段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车是在1998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4第I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ii)(如该车是在2001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4第II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c)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的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的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的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的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ca)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的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的士是在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A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的士是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A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d)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且设计重量不超过1.7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da)每辆─ (i)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ii)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iii)设计重量不超过1.7公吨;及 (iv)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 的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附表10C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e)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不超过1.7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V(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f)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且设计重量超过1.7公吨但不超过2.5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fa)每辆─ (i)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ii)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iii)设计重量超过1.7公吨但不超过2.5公吨;及 (iv)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 的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附表10C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g)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1.7公吨但不超过2.5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V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V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V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V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V(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h)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且设计重量超过2.5公吨但不超过3.5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或其引擎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3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V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V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V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V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ha)每辆─ (i)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ii)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iii)设计重量超过2.5公吨但不超过3.5公吨;及 (iv)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 的小型巴士的构造或其引擎的构造,须令该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附表10C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i)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2.5公吨但不超过3.5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3第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V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V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V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V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j)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且设计重量超过3.5公吨的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的引擎的构造须令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3第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X(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X(a)或(b)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6A第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6A第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ja)每辆─ (i)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ii)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iii)设计重量超过3.5公吨;及 (iv)在2003年8月1或该日后登记, 的小型巴士的引擎的构造,须令该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附表10C第IV(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k)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3.5公吨但不超过4公吨的货车或巴士的引擎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或巴士是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3第IV(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i)(如该货车或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6中(a)或(b)段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ii)(如该货车或巴士是在2001年10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6A第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ka)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3.5公吨但不超过4公吨的小型巴士的引擎的构造,须令该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小型巴士是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3第IV(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6中(a)或(b)段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小型巴士是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6A第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l)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4公吨的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的引擎的构造须令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3第IV(c)或(d)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6中(a)或(b)段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iii)(如该货车、小型巴士或巴士是在2001年10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6A第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m)每辆在1999年10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电单车的构造须令该电单车的排放物符合附表8中(a)、(b)或(c)段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n)每辆在1999年10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机动三轮车的构造须令该机动三轮车的排放物符合附表9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在本条中,“私家车”(private car)、“的士”(taxi)、“货车”(goods vehicle)、“小型巴士”(light bus) 及“巴士”(bus) 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分别给予各词的涵义。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7A条(由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8条符合更严格的标准 尽管有第7条的规定,如监督认为该条适用的某辆汽车的排放物所符合的标准,相比于该条所提述而适用于该辆汽车的标准而言是同样严格或更加严格的,则为施行该条,该辆汽车须视为符合该条所提述而适用于该辆汽车的标准。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9条第7条不适用的车辆 第7条不适用于─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a)(由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废除) (b)特别用途车辆;或 (c)因构造而不能以本身动力在平路上超过每小时50公里车速的任何汽车。 (第III部标题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10条引擎及燃料方面的规定 第IV部 杂项条文 (1)每辆在199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的士及小型巴士除外)须经构造以─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a)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b)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2)每辆在1992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之的士,或每辆在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小型巴士,须经构造以─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a)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b)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3)每辆在2001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之的士须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须经构造以─ (a)(i)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ii)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或(b)只使用石油气操作。(3A)每辆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小型巴士,须经构造以─ (a)(i)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ii)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或(b)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4)本条不适用于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11条(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1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1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14条某些汽车须装有车载自我诊断系统 (1)每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而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而该系统的构造须使其符合以下规格所指明的规定─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a)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所实施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 (b)由议会指令98/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附录XI所规定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或 (c)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2)第(1)款不适用于附表11所指明的汽车。 (3)每辆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而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而该系统的构造须使其符合第(1)(a)、(b)或(c)款所提述的规格所指明的规定。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4)第(3)款不适用于附表11中(a)、(ba)、(ea)、(f)、(g)或(h)段所指明的汽车。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1有关汽车烟雾排放的车辆设计标准 [第4A条] 测试程序 最高许可烟雾水平 以光吸收绝对单位计 算的最高许可烟雾水平 (米-1) 由议会指令89/491/EEC修订 的议会指令72/306/EEC (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 明的自由加速测试程序 35哈特里奇烟单位 1.00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2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6克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对于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每公里0.5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2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4/12/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ii)对于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63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2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 ─车辆重量不超过1.265公吨每公里0.72克 ─车辆重量超过1.265公吨每公里0.84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34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对于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每公里0.97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2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4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ii)对于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粒子排放物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19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V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5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6.2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75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84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34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粒子排放物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1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V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3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43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2.1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13.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7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V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5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6.2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1.10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28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1.82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43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粒子排放物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19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美国环境保护局”乃“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之译名。 +“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乃“1975 Federal Test Procedure”之译名。 **“日本运输省”乃“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Japan”之译名。 第311J章 附表2A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内 (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并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私家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3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2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 ─车辆重量不超过1.265公吨 每公里0.72克 ─车辆重量超过1.265公吨 每公里0.84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34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 (i)就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9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2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4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 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 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 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 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 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 每公里6.9克 粒子排放物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 每公里0.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 每公里0.19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3在1995年4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4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3.11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68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6.20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102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5.5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汽车所实施的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5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6.2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1.10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28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粒子排放物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19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2.55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49.7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6.7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奥托循环引擎所实施的瞬变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6.20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102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5.5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汽车所实施的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第IV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1.74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20.8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8.04克 粒子排放物每千瓦特小时0.80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柴油引擎所实施的瞬变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1.1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4.5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8.0克 ─引擎动力大于85千瓦特每千瓦特小时0.36克 ─引擎动力等于或少于85千瓦特每千瓦特小时0.61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1/542/E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测试程序量度。(c)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1.74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20.8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6.7克 粒子排放物每千瓦特小时0.13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柴油引擎所实施的瞬变测试程序量度; (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d) 碳氢化合物每千瓦特小时1.1克 一氧化碳每千瓦特小时4.0克 氮氧化物每千瓦特小时7.0克 粒子排放物 ─就每汽缸容积小于700立方厘米每千瓦特小时0.25克而引擎额定功率速度高于每分 钟3000转的引擎 ─就每汽缸容积相等于或大于700每千瓦特小时0.15克 立方厘米或引擎额定功率速度低 于或相等于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1/542/E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测试程序量度。 (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美国环境保护局”乃“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之译名。 +“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乃“1975 Federal Test Procedure”之译名。 **“日本运输省”乃“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Japan”之译名。 @“瞬变测试程序”乃“Transient Test Procedure”之译名。 第311J章 附表4在1998年4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并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私家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有机气体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有机气体 每公里0.04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12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5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 (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 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i)就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i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iv)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6.9克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3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2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 ─车辆重量不超过1.265公吨 每公里0.72克 ─车辆重量超过1.265公吨 每公里0.84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34克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就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9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2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4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V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2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V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3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43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6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2.1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3.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70克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iii)就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V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3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0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6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9克(iii)就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6.9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V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3.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8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8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6.20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102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5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iii)就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VI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3.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9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8克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17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19克(iii)就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6.9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X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2.55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49.7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奥托循环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6.20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102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50克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第X部(由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废除)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6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及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小型巴士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 及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 登记的某些小型巴士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1.74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20.8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粒子排放物 每千瓦小时0.13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柴油重型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 (b) 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1.1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4.0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7.0克 粒子排放物 ─就每个汽缸的汽缸排量小于700立方厘米且引擎额定功率速度超过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每千瓦小时0.25克 ─就每个汽缸的汽缸排量相等于或超过700立方厘米,或引擎额定功率速度不超过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每千瓦小时0.15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1/542/E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测试程序量度。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6A在2001年10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某些汽车及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某些小型巴士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在2001年10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某些汽车及在2003年8月1日或 该日后登记的某些小型巴士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2.55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49.7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奥托循环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4.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1.80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51.0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4.5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G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所实施的日本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测试程序量度。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1.74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20.8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粒子排放物 每千瓦小时0.07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柴油重型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0.66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2.1克 氮氧化物 粒子排放物 每千瓦小时5.0克 ─就每个汽缸的汽缸排量小于700立方厘米且引擎额定功率速度超过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每千瓦小时0.13克 ─就每个汽缸的汽缸排量相等于或超过700立方厘米或引擎额定功率速度不超过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每千瓦小时0.1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1999/96/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ESC测试程序量度;烟雾隔光度不得超过0.8米-1的标准,该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1999/96/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ELR测试程序量度。 第I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2.55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49.7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奥托循环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4.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0.5.8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16.0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1.4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G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所实施的日本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测试程序量度。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附表6A由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311J章 附表7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并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的士及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第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日本围封或捕集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4.0克 (iv)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指令91/441/EEC所指明的类别IV测试程序量度。第I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2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4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40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8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 (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 (i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1.0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1.3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25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12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4克 (iv)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1.2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5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1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2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第II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5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日本围封或捕集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4.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指令91/441/EEC所指明的类别IV测试程序量度。第IV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2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4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40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8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 (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1.0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1.3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25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12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4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第V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3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43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5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2.1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3.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4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日本围封或捕集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4.0克 (iii)就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指令91/441/EEC所指明的类别IV测试程序量度。第V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73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0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40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70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9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9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0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08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0克 (ii)就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1.0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1.3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25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12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14克 (iii)就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1.2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1.5克 粒子排放物 ─直接喷射式引擎以外的其他引擎 每公里0.17克 ─直接喷射式引擎 每公里0.2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第VI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4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3.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68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8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5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6.20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102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4.5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