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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C章 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311章第43条) [1983年10月1日] (本为1983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311C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 第311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力高文图表”(Ringelmann Chart) 指属于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当日称为力高文图表一类的阴暗色图表; “黑烟”(dark smoke) 指如以适当的方式与力高文图表或某认可器件比较,会看似与力高文图表上的1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更黑的烟雾; (1990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烟”、“烟雾”(smoke) 包括─ (a)尘埃或烟气;及 (b)包含在烟雾或蒸汽内而排放的煤烟、灰、砂砾或砂砾颗粒;“认可器件”(approved device) 指附表所指明的器件。 第311C章 第3条适用于黑烟排放的限制 任何处所的拥有人操作任何烟或有关装置的方式如引致在任何一段4小时期间内排放黑烟超过6分钟,或引致在任何一段时间内连续排放黑烟超过3分钟,即属犯罪─ (a)首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此外,并可就该拥有人明知及故意持续犯该罪的期间,另处每刻钟或不足一刻钟罚款$100;及 (b)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3个月;此外,并可就该拥有人明知及故意持续犯该罪的期间,另处每刻钟或不足一刻钟罚款$100。 (1990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第311C章 第4条附表的修订 总督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第311C章附表 [第2条] 认可器件 1.微型力高文图表 2.小型力高文图表 3.单镜瞭望测烟器 4.双镜瞭望测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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