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第15条) 〔1996年7月5日〕 (本为1996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第476C章 第1条海岸保护区的指定 现指定附表所指明的已予批准的地图上所示范围为海岸保护区。 (1996年制定) 第476C章附表 [第1条] 1.鹤咀海岸保护区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西贡土地注册处、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及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R/CDA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 (1996年制定。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