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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账户透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管辖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金融服务和规范授信业务创新品种的运作,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账户透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客户的透支业务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同时应加强风险管理,严格内部控制,透支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信贷政策。 二、根据各行不良贷款状况,本次总行授权办理该项业务的分行为:上海、南京、武汉、青岛、天津、北京、郑州、杭州、西安、宁波、合肥、兰州、乌鲁木齐、贵阳、厦门、无锡、常州、温州、绍兴、珠海、洛阳以及广州、深圳等23个分行。 三、上述授权分行办理此项业务,须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准〔2002〕第0002号)(附件1)及授权通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上述各行可根据实际,在遵照本管理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透支业务。 五、透支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将另行下发。 附一: 密级(非密) 缓急()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

编号:银管备准〔2002〕第0002号 ----------------------------------- |主送单位|交通银行| |------|--------------------------| ||关于对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在华企业开办专用委托贷款和活存| |收文标题|| ||透支业务试点的请示| |------|--------------------------| |收文文号|交银〔2002〕54号| |------|--------------------------| |准入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 |------|--------------------------| |新开业务名称|专用委托贷款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 |------|--------------------------| ||经审核,同意你行开办专用委托贷款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 ||账户透支业务,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你行应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纳入统一授信| |通|额度,加强风险管理,严格内部控制,透支资金用途不得违| |知|反国家信贷政策。你行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 |内|办法和操作规程,不得授权不良贷款较高的分支机构办理此| |容|项业务。你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须持本通知书| ||及你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并接受| ||其监督、检查。| |||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 |附件|| |------|--------------------------| |内部发送|办公厅货币政策司银行二司支付办| |------|--------------------------| |抄送单位|| ----------------------------------- 共印6份 中国人民银行制
附二: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账户透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对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账户透支,是指根据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协议,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以外,可在核定的额度内透支款项用以临时支付不足,并得随时归还的融资便利。 第三条公司客户账户透支按照“先授信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审核、监控和管理。透支额度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透支业务暂限于本币透支业务。 第二章透支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透支对象严格限定在财务状况优良且具有自律精神、管理规范、与我行有长期往来或重点争取的客户中。 第六条申请透支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主要贸易结算往来在我行,银行综合收益明显;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满足我行要求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透支用途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八条公司营运性开支中对职工个人的各种补偿费包括公积金、统筹金等不得列入透支范围。 第三章透支额度的核定和期限 第九条透支额度与其他分类额度一并核定,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透支额度不能与其他分类授信额度互换使用。不得单独核定透支额度作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条透支额度应根据客户的偿债能力、结算情况和业务规模等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最小一项审核确定: (一)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 (二)客户在本行上年的日均存款水平; (三)扣除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后的流动资金年度平均需求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四)企业在交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透支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第十一条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透支期限是客户连续透支、未发生清偿的时间,一般掌握在10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的,从到期后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客户一旦发生透支逾期未还,其剩余透支额度不得使用,直至其归还为止。如果客户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二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的,我行即取消其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下年度不再核定其额度。 第四章透支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授信承办部门对申请透支的客户,根据其信用表现和自律程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策,同意受理的,本行授信承办部门根据透支申请人提交的授信申请资料(除短期授信必需资料外,还应对透支额度的测算依据进行说明),根据本行透支条件、申请人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并决定是否申报。 第十五条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承办部门申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透支对象和透支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透支用途是否合理。在肯定其诚信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定透支额度。 第十六条透支额度的审批权限包含在短期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 第十七条透支额度经最终批准后,由授信承办部门与透支人签订《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需要担保的,与保证人或抵押人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授信承办部门将《授信审批书》副本及《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副本交会计部门,作为客户透支额度的依据。 第十八条透支便利通过开设透支账户提供。会计部门负责透支账户的开设,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和控制,并反馈相关透支信息。 透支客户在结算往来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直接使用款项,并得随时归还。 第十九条透支人应掌握透支账户内余额变化情况,本行会计部门应按时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条透支期限超过本规定,授信承办部门须对透支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在透支清偿前,通知停止其透支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在当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妥下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授信承办部门负责收回。 第五章透支的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透支利率应高于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一般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账户透支按日计算积数计息。该积数以当日最高透支余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透支协议后,可向客户收取一次性透支承诺费。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第六章透支的日常监控 第二十五条透支额度的日常监控由授信承办部门信贷员负责。信贷员跟踪透支人透支使用情况,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透支信息。对监控中发现的下列现象,予以相应处置并将违约处置信息通知授信管理和会计部门: (一)发生挪用或其他违约用途的,信贷员须及时指出并责令纠正,再有发生,则取消其透支资格,所有已经发生的透支视同提前到期予以收回; (二)透支人发生逾期的,由信贷员通知停止其额度的使用; (三)透支人发生2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信贷员通知取消其额度的使用; (四)对透支期限超过十天的,信贷员须密切监控、进行催收,无正当理由应责令其归还。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资产损失的,按照《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逾期不还透支款项的,按逾期贷款每日罚息率万分之2.1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银行未按透支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由银行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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