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依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起草行业规范; (二)研究开拓公证业务; (三)研究疑难案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四)开展专业理论研究; (五)进行业务调研和业务影响预测; (六)就有关立法提出立法建议; (七)搜集整理相关业务资料; (八)完成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或者顾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负责该委员会的管理、活动计划的落实以及联络召集工作。 第六条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的公证员或者从事公证业务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公证管理人员;或者任职(执业)满五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业务专长的专业人士;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拟任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者有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或者对该领域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 (四)对该领域有研究志向并具备必要的经济条件和时间精力。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从委员中选任。 第八条委员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 (二)所在单位认可; (三)省级以上协会或者三名以上专家推荐; (四)协会核准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委员任期与当届协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委员离任方式: (一)自愿退出; (二)任期届满; (三)协会解聘。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协会办事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协助、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协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财政状况从会费中核拨必要的经费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委员会规则》和《关于聘任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委员会委员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