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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售汇业务操作。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包括: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购汇,仍须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授权银行办理,我行不予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系指赴国(境)外正规大学直接攻读预科以上学位(包括预科)的自费留学人员及根据国(境)外正规大学要求需要交付一定保证金或进行一段时间语言学习后、再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位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三)人民币保证金是指对于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外汇局允许居民个人先交纳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后再购汇作为外汇保证金取得前往国家签证。 (四)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是指境内居民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时的用汇。 第二章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的范围包括: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 第五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的标准: (一)旅游: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地区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 (二)朝觐: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三)探亲会亲: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四)境外就医: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五)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 (六)其他出境学习: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七)商务考察: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八)外派劳务: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九)被聘工作: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十一)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十二)出境定居: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三)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 (十四)国际交流: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五)境外培训: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六)其他:等值1000美元。 (十七)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以上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在以上第五条规定限额以内的,我行可凭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为其办理售汇;超过规定限额的,我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售汇,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核准件遗失,居民个人可凭补办申请及原申请时的证明材料到原外汇管理局补办。 第七条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 居民个人所购自费留学项下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学校账户或持汇票、施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等值2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往境外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携出。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账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居民个人所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国际组织账户;所购境外邮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机构账户;所购直系亲属救助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第八条凡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难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第三章居民个人购汇需提供的有效凭证及其审核 第九条居民个人办理购汇(出境旅游和自费留学购汇见第十、第十一条)时,应填写我行《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供规定的有效凭证原件(本操作规程特殊指明复印件除外)及复印件,我行应将复印件留存3年备查: (一)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 1.朝觐: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2.探亲会亲: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3.境外就医: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4.商务考察: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5.被聘工作: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6.其他出境学习: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7.外派劳务: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8.出境定居: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9.国际交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10.境外培训: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11.其他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其他相关有效凭证。 (二)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 1.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缴费通知、境外国际组织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外邮购:广告或订单等收费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3.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含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有效证明、境外使领馆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4.其他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相关有效凭证。 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的,可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如本人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第十条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包括赴港澳)旅游,由组团旅行社统一代为办理团费的购汇,个人零用费由出境游客持有关有效凭证直接到授权银行自行购买。 (一)组团社在为出境游游客办理团费的购汇时,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交我行,并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如为出国游: (1)《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见附件2); (2)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3)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见附件3); (4)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5)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订的有关合同。 2.如为港澳游: (1)《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 (2)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4)组团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订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5)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对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的购汇,应按照前述第五条的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旅行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费售给旅游者。出境游个人零用费可由本人购买,也可由他人代办。出境游游客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如为港澳游,须提供: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 (3)经有权办理港澳游旅行社确认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旅游者本人已经办妥的赴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身份证或户口簿; (5)如由他人代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如为出国游,须提供: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组团社提供给游客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原件; (3)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复印件(提供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4)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5)如由他人代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我行在为旅游者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1.根据护照核对是否是旅游者本人;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 3.审核旅游者是否有出境前购汇后未出境的记录; 4.审核购汇人姓名是否在组团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或《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上; 5.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或《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6.组织出境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四)我行在为组团社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1.如为出国游: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3)组织出国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5)对于赴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及团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马、泰三国政府指定旅行社、专营购物场所名单和旅游投诉电话、接待参考价格的通知》(旅发(2000)069号)的要求; (6)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的,银行在为其办理售汇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原件。 2.如为港澳游: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五)其他规定 1.我行为旅行社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在旅游者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旅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2.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对于16人以上(含16人)的团队,由于境外旅游机构负责团队领队在境外的费用,对领队只按每次实际出境游团组中个人零用费的标准供其个人零用费,团费部分不供汇。 3.旅行社不得另外购汇支付出境游团费。对于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4.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如果需延迟支付团费,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购汇手续: (1)旅行社购买团费及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时,我行须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各联)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注明该团组应购汇总额及已购个人零用费金额,复印留存; (2)旅行社在购买延迟支付的团费时,应提供原《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我行经与留存的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供汇,并收回上述单证留存; (3)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将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可以按年度或学期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可由本人办理,也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一)购汇时应向我行提交如下有效凭证: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明确写明姓名、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因私护照; (5)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6)如由他人代为办理,除上述有关凭证外,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代办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2.自费出国(境)人员兑换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学年或学期学费缴费证明; (3)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学生证等在读证明; (4)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因私护照; (5)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6)如由他人代为办理,除提供第2、3款要求的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留学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3.须交纳一定金额人民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因私护照; (3)明确写明姓名的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身份证或户口簿; (5)如由他人代办,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为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办理售付汇后,须在护照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3年备查。 2.本操作规程实行前已购买第一学年所需学费和生活费且目前继续攻读的留学人员,在后续年度仍可以按照学年度兑换外汇,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的外汇。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境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其他出国(境)项下的等值2000美元(赴港澳地区为1000美元)的外汇。 第四章居民个人购汇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各经办行为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进入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 (二)审核购汇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 在录入“身份证号码”栏中,如果居民个人无法提供身份证(如军官、警官、16岁以下儿童)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我行须按该系统的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如身份证及编码出现重复,须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售汇。 须交纳一定金额人民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在自费留学界面的“签证”栏内加注“NOVISA”后,在备注栏中注明“保证金”。 (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五)在客户填写的购汇申请书上填注审批意见。同意购汇的,加盖售汇专用章并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标注“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将购汇申请书的第三联退客户留存,办理售汇手续。各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售汇审批制度。 (六)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第十三条为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应当区分各种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二)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能够提供核销凭证的,先为其办理核销手续,再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三)对于有未核销记录的,但不能提供核销凭证的,要求其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凭结汇水单和规定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购汇手续。在居民个人提供核销凭证办理完购汇核销手续前,或者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前,不得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四)对于在规定限额之内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五)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居民个人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在系统中也已查询到了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审核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六)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但在系统中未查到相关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应当让客户到核发核准件的外汇局补录电子数据后才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七)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但不能提供外汇局核准件的,应当告知其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不能直接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八)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按我行当日外汇牌价兑换外汇;居民个人购买多币种外汇的,应按外汇局核定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将其他币种的外汇折算成美元,在个人购汇系统“购汇金额”栏目中只填注美元金额,但按实际购汇币种办理售汇。 第五章居民个人购汇的核销管理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居民个人办理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购汇核销手续,并将核销依据复印件、核销记录保存3年备查。 (一)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及“其他”等项下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二)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售汇,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 (三)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他”(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项下售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 (四)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五)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六)我行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20个工作日内,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和售汇清单交我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如组团社交回的《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我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织出境游团费购汇业务,并将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办理居民个人购汇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所需外汇须纳入经办行结售汇业务头寸管理范畴之内。 (二)所购外汇汇往境外后,从境外退回的外汇必须结汇;办理购汇后因故未出境的,所购外汇必须结汇。 (三)居民个人购汇后外汇汇往国或地区原则上应与其出境前往国或地区一致。如不一致,应要求居民个人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四)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与外汇局联系,由外汇局正式通知启动业务应急方案。系统恢复后应在收到外汇局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正常的系统运行。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后,应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及有关证明材料正本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将《居民个人购汇申请书》第一联及随附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档案保存期3年。 第十七条各经办行应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购汇的居民个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个人售汇异常情况季报表》(附件4)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一级分行于每季初12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报总行。 第十八条各行要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对于频繁购汇,同一居民个人一月之内三次进入登记备案记录,或虽不超过三次,但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5万美元的,应及时向总行和外汇局报告。 第六章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办理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分录: 借:701现金或810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 贷:8441结售汇人民币 借:8441结售汇外币 贷:701现金或810活期储蓄存款外币 (二)旅行社代出国旅游游客购汇的会计分录: 借:801其他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8441结售汇 人民币 借:8441结售汇 外币 贷:801其他活期存款外币 (三)各经办行因办理居民购汇所形成的结售汇敞口与其他结售汇业务一并向上级行平盘(会计分录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未及事项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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