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章第7条) [1990年3月2日] (本为1990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357D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1990年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令》。 第357D章 第2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电力公司”(power company) 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获准计划”(approved scheme) 指附表所指明的计划。 第357D章 第3条更正获准计划 除本条例第7(3)条另有规定外,获准计划所具有的效力,是该计划根据电力公司与规划环境地政司订立并且在1990年1月17日存放于田土注册处的协议更正后所具有的效力。 第357D章附表 [第2条] 获准计划 400kV输电线,大埔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及元朗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1988年12月15日。获地政工务司批准,并且在1989年1月4日存放于田土注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