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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B章 建筑物(建造)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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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第38条) [1990年12月28日](本为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第123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一般规定 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建造)规例》。 第123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可燃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指通过认可的不可燃性测试的物料; “外加荷载”(imposed load) 指恒载或风荷载以外的荷载; “外墙”(external wall) 指建筑物外部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物的墙壁毗邻者亦然; “地盘勘测”(site investigation) 指对地盘的自然特征的勘测,包括文件研究、地盘测量及土地勘测; “车路”(carriageway) 指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上,供车辆交通使用或拟供车辆交通使用的部分; “承载”(load bearing) 就建筑物、建筑工程或街道的任何部分而言,指该部分承担荷载(因其本身重量及本身表面所受风压而产生的荷载除外); “砌石”(masonry) 指砖或建筑砌块的组合物; “风荷载”(wind load) 指因风压或吸力的效应而产生的任何荷载; “恒载”(dead load) 指墙壁、楼面、屋顶、终饰、永久间隔及其他永久结构的重量; “素混凝土”(plain concrete) 指并无为结构目的加入钢筋的混凝土,但包括为限制收缩或其他移动而加入钢筋的混凝土; “基础”(foundation) 指建筑物、建筑工程、构筑物或街道与土地直接接触,并将荷载传递至土地的部分; “烟囱”(chimney) 指任何设计作为烟道的构筑物及任何围起一条或多于一条烟道的构筑物; “烟道”(flue) 指供烟或其他燃烧产物或来自任何煮食器具、炉灶或烘炉的烟雾或污浊空气经过或拟供其经过,使其通往露天地方的管道; “电影院”(cinema) 指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而其设计是为设置与电影放映相关或为电影放映目的而使用的设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其他器材或设备之用,并设有此等设施、器材或设备; (1996年第195号法律公告) “桩”(pile) 指柱形基础构件,而该构件是─ (a)预先制成,并以打入、压下或其他方法插入地中的;或 (b)在以冲孔、挖掘或插入套管的方法在地下形成的竖井内灌注的。 第123B章 第3条物料 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须─ (a)在性质和品质方面适合其所作用途; (b)妥为混合或制备;及 (c)在应用、使用或安装时足以发挥其设计的功用。 第123B章 第4条不得超逾适当限度 每一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的结构,须能安全地承受按照第III部条文厘定的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并将之传递至土地,并且不会─ (a)引致任何变位、变形或其他移动,以致减损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稳定性,或导致其受损;或 (b)超逾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设计应力的适当限度。 第123B章 第5条设计方法 根据本条例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结构设计须符合力学定律及认可的工程原理。 第123B章 第6条负荷过重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不得支承超出其恰当承载力的荷载。 (2)本条不适用于为进行测试而需要的任何荷载。 第123B章 第7条不得对毗邻及其他建筑物或土地有不利影响 任何可能会对任何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有不利影响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 第123B章 第8条水平的改变 (1)在所有露台、外廊、楼梯、楼梯平台或伸出物的外缘,或在相邻水平之间的差距多于600毫米之处,须设置防护栏障,以限制或管制人及车辆的移动。 (2)根据本条所设置以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的防护栏障─ (a)在设计和建造上,须尽量减低任何人或物件自栏障的缝隙堕下、滚下、滑下或跌出或任何人攀越栏障的危险; (b)其高度须高于相邻水平中较高者1.1米或以上;及 (c)在建造上,须能阻止任何最小一处的尺寸是多于100毫米的物品通过。(3)在所有露台、外廊、楼面、可到达的屋顶或相类的地方的外缘,防护栏障最低的150毫米须为实心,但本款并不适用于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并无其他通道通往的屋顶。 (3A)(a)就公众娱乐场所而言,除第(1)至(3)款的规定适用外,(b)段各项规定亦同时适用。 (b)设于任何上层级外缘的防护栏障─ (i)在建造上须使任何水平表面斜向座位30度角,并呈凹形截面;或 (ii)设置方式须使该栏障只容细小物品放置其上,并确保物品不会跌向其下的任何层级或地方。 (1996年第195号法律公告)(4)本条不适用于聚会礼堂的舞台、工厂的上落货物区或由一个家庭占用的住用处所内的空间。 第123B章 第9条地盘勘测 就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而进行的地盘勘测,其进行方式及须达至的认可水准,须能为该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设计及建造提供足够的岩土数据及其他有关数据。 第123B章 第9A条与升降机及自动梯相关的建筑物设计及建造 (1)凡任何建筑物将有升降机或自动梯装置其内─ (a)该建筑物须经设计和建造;或 (b)(如该建筑物已存在)须予改动,以便为升降机或自动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安全运作、保养及检查,提供足够的─ (i)结构强度; (ii)空间; (iii)保护; (iv)通道;及 (v)通风。(2)凡为─ (a)检查、保养或修理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或自动梯;或 (b)从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救人,而设有门或其他形式的通道,该建筑物的拥有人须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就进入该等通道通往的地方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升降机或自动梯的运作的危险,向使用该建筑物的人提出警告。 (3)建筑物拥有人须在乘客进入升降机的所有入口,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警告使用该建筑物的人,于火警时不要使用升降机。 (4)根据本条张贴的告示,须符合以下规定─ (a)告示须张贴在显眼地方; (b)告示须中英文兼备,字体须凹入或凸出; (c)告示上的中英文字体─ (i)就第(2)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25毫米的高度;及 (ii)就第(3)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15毫米的高度;及(d)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耐久物料制成,并须以确保持久的方式贴附。(5)本条适用于将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的建筑物,但装置下述设备者除外─ (a)就任何建造中的建筑物而言,纯粹供从事该项建造工程的人使用或为运载该建筑物所用物料而设有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b)纯粹用于运载、堆垛、起卸货物或物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i)不穿过任何楼面;及 (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5米;(c)纯粹用于升起汽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i)不穿过任何楼面;及 (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5米;(d)主要用于为熔炉或相类的器具上料的吊斗吊重机或吊重机; (e)纯粹用于将物料升起或直接送入机器中的吊重机; (f)带式、斗式、戽斗式或滚柱式输送机及任何相类的机器; (g)与任何货运码头或码头相连的滑行台; (h)娱乐装置; (i)舞台或乐队升降机; (j)藉导向滑架主要沿一段楼梯的方向上下运行,以运送任何人或坐轮椅的人来往于2层或多于2层水平之间的楼梯升降机;及 (k)供坐轮椅或不坐轮椅的残疾人士来往于固定水平之间(其间或设有分层)的升降平台,而该升降平台高于最低层的水平最多不超逾1.98米。(6)在本条适用的建筑物内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后,不得对该建筑物作出任何会使其不再符合本条任何规定的改动。 (199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123B章 第10条水泥 第II部 物料 作一般用途的水泥须为普通或快硬的波特兰水泥,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适合其拟作用途。 第123B章 第11条沙 (1)沙─ (a)须由天然沙或碎石构成,或由两者混合而成; (b)须坚硬、清洁而无黏附的涂层; (c)不得包含可察觉数量的黏土球或黏土粒; (d)所包含的幼黏土、粉沙或粉尘(可穿过63微米的滤网的黏土、粉沙或粉尘)的比率不得多于─ (i)天然沙质量的5%;及 (ii)碎石质量的10%。(2)用于沙浆或灰泥的沙,所包含的有害物料的分量,不得对沙浆或灰泥的硬化强度或耐久性有不利影响。 第123B章 第12条水 作一般用途的水须为清洁、不含有害物质的淡水。 第123B章 第13条用作防潮的物料 用作防潮的物料须耐久、不透水,并在顾及有关个案的特别情况后,在各方面均合用。 第123B章 第14条灰泥土批荡 (1)灰泥土批荡─ (a)须有水泥、水化石灰、无机泥土及水的成分以形成耐久防渗的物料; (b)须批上2层,每层约20毫米厚,底层有良好键面,日计施工缝须予叠接;及 (c)表面坡度如超逾1比2,则须有足够的防滑处理。(2)经灰泥土批荡的表面的正面的每1.5平方米,以及局部渗漏的地方,须设有内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疏水孔。 第123B章 第15条对滑动、上举和倾覆的抗力 第III部 荷载 (1)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道路工程的设计和建造,须使─ (a)加在其上的滑动力的抗力,不少于因任何荷载而产生的滑动力的1.5倍; (b)加在其上的上举力的抗力,不少于因任何荷载而产生的上举力的1.5倍;及 (c)加在其上的倾覆力矩的抗力,不少于因风荷载而产生的倾覆力矩的1.5倍及因风荷载以外的荷载而产生的倾覆力矩的2倍。(2)上举力的抗力须以因最小恒载而产生的下向力,加上因任何许可的锚定抗力而产生的下向力所得的总和计算。 (3)倾覆力矩的抗力须以因最小恒载而产生的稳定力矩,加上因任何许可的锚定抗力而产生的稳定力矩所得的总和计算。 第123B章 第16条恒载 (1)在计算恒载时,物料的单位重量须以可靠的数据为根据。 (2)如永久间隔的位置显示在建筑物图则上,则该等间隔的重量须包括在恒载内。 第123B章 第17条外加荷载 (1)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因其拟作用途或目的而相当可能产生的最大外施荷载(包括相邻土地施加的力度),即为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外加荷载,但除本条另有规定外─ (a)建筑物或街道的最小外加荷载为─ (i)表1第3栏所指明的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分布荷载;或 (ii)表1第4栏所指明的施加于平面上任何边长300毫米的方形范围上的集中荷载;或 (iii)表1第5栏所指明的施加于梁上并均匀分布于跨度的总荷载, 三者以产生最不利影响者为准;(b)就表1第5栏而言,梁、肋及托梁的中心如相隔不多于1米,则不得视为梁; (c)如建筑物须承托间隔,但间隔的位置并无显示在建筑物图则上,则该等间隔的重量须视为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外加分布荷载,而除其他外加荷载外─ (i)须不少于均匀分布于每平方米范围内的每米间隔长度的重量的1/3;及 (ii)如楼面用作办公室用途,须不少于1千帕斯卡。 表1 最小外加荷载 1 2 3 4 5 类别编号 用途 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分布荷载 施加于平面上任何边长300毫米的方形范围上的集中荷载 施加于梁上并均匀分布于跨度的总荷载 千帕斯卡 千牛顿 千牛顿 1 下述地方的楼面─集体寝室; 医院病房、睡房、洗手间; 旅馆及汽车旅馆私用客厅、睡房、洗手间 2.0 2.0 12.0 2 下述地方的楼面─住用建筑物; 医院诊室; 医院手术室及X光室(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幼儿中心及幼稚园 2.5 3.0 15.0 3 下述地方的楼面─ 学院及学校课室、讲室; 学院及学校实验室(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作一般用途的办公室; 没有藏书的阅览室; 不能用作集会用途的康乐场地、桌球室、保龄球场; 没有中央动力机械亦没有贮存物品的轻型工作室 3.0 4.5 18.0 4 下述地方的楼面─ *设有固定座位的集会场地; 银行大堂; 礼拜堂、教堂及举行崇拜的地方(设有固定座位者); 并非在住用建筑物内的厨房及洗衣房(设备待定,但不少于)*设有固定座位指相当可能不会有移走座位和将空间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况出现。 4.0 4.5 24.0 5 下述地方的楼面─ 艺术馆; 没有固定座位的集会场地; 舞厅;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陈列和售卖商品的店铺; 建筑物之间的行人天桥、行人路、平台、广场及用作供行人往来的地方; 大看台; 健身室;旅馆及汽车旅馆酒吧、门厅、休息室、公众房间、餐厅; 有藏书的图书室(不包括图书馆书库); 供贮存物品和一般存档用的办公室; 公众大堂及休息室; 食肆、夜总会、食堂、快餐店及须支承群众荷载的餐厅; 剧院及戏院 5.0 4.5 30.0 6 下述地方的楼面─ 锅炉房(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机房、通风机房及同类房间(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舞台及用作舞台的电视录影室 7.5 9.0 45.0 7 下述地方的楼面─ 工场、工厂及工业用的其他相同类别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 (a)供支承轻量荷载 (b)供支承中量荷载 (c)供支承重量荷载 (d)供放置印刷机械装置(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5.0 7.5 10.0 12.5 9.0 9.0 9.0 9.0 ─ ─ ─ ─ 8 下述地方用作贮存用途的楼面─ (a) 图书馆书库、书店 (b) 冷藏库 (c) 印刷机械装置的纸库 (d) (a)、(b)及(c)所指明种类以外的贮存,包括仓库内的贮存 每米*贮存高度为3.5,但不少于10.0 每米*贮存高度为5.0,但不少于15.0 每米*贮存高度为8.0 待定,但每米*贮存高度不少于2.5 待定,但不少于9.0 待定,但不少于9.0 待定,但不少于9.0 待定,但不少于9.0 ─ ─ ─ ─ *贮存高度为楼面与由天花板、楼面底部、屋顶或其他障碍物形成的对贮存高度造成实际限制的部分之间的高度。 9 用作供车辆使用的车路、楼面、车道及斜路的地方─ (a)只供泊车,供总重量不超逾2500公斤的车辆使用 (b)供总重量不超逾4000公斤的车辆使用,而消防车是不可到达的 (c)供总重量不超逾4000公斤的车辆使用,而消防车是可到达的 4.0 7.5 7.5 9.0 15.0 75.0 24.0 45.0 150.0 (d)供总重量不超逾12000公斤的车辆使用,而消防车是可到达的 适当公路荷载的80% (e)供(a)、(b)、(c)及(d)所指明种类以外的车辆使用 适当公路荷载 10 平屋顶及坡度为10度或10度以下的斜面屋顶─ (a)如没有设置通道通往屋顶(保养工程所需通道除外) (b)如(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另设有通道通往屋顶 0.75 2.0 1.0 2.0 ─ 15.0 11 斜尖屋顶(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不设通道通往屋顶)与水平面形成的倾斜度为─ (a)30度或以下 (b)75度或以上 0.75 无 1.0 无 ─ ─ (c)30度以上及75度以下 按斜度计算的直线插值法 12 楼梯、楼梯平台及走廊 与所通往的楼面相同,但不少于3.0及不多于10.0 4.5 ─ (2)(a)除(b)、(c)、(d)及(e)段另有规定外,在计算任何柱、墩、墙或基础的总外加荷载时,屋顶及所支承的每一楼面的分布外加荷载可按表2所指明而折减。 (b)如梁的单跨在任何一层承托不少于45平方米的楼面,则只就决定梁的设计而言,分布外加荷载可就如此承托的楼面每足45平方米折减5%,但折减合计不得多于20%。 (c)在计算任何柱、墩、墙或基础的总荷载时,可顾及(a)或(b)段所指明的折减(以较大者为准)。 (d)如属经设计以支承7.5千帕斯卡或以上的分布外加荷载的工厂及工场,则总外加荷载不得折减至低于在若所有楼面均经设计用以支承7.5千帕斯卡分布外加荷载,且没有按表2所指明而折减的情况下所得的荷载。 (e)对于以下各项,不得折减外加荷载─ (i)已特别予以考虑的工业装置或机器;或 (ii)经设计以支承少于7.5千帕斯卡分布外加荷载的工厂及工场的楼面;或 (iii)供车辆使用的楼面及用作贮存用途的楼面;或 (iv)用作贮存物品和存档用途的办公室用地;或 (v)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 表2 总分布外加荷载的折减 考虑中的构件所支承的楼面 层数(包括屋顶) 考虑中的构件所支承的所有楼面 (包括屋顶)的总分布外加荷载 的折减百分率 1 0 2 10 3 20 4 30 5或以上 40(3)为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而装置的防护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抗表3所指明并分别施加的最小水平外加荷载或风荷载(如适用),两者以产生较不利影响者为准。 表3 为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而设的防护 栏障的最小水平外加荷载 用途 在楼面水平之上 1.1米的高度施 加的均布荷载 施加于楼面与顶 栏杆之间的填料 上的均布荷载 施加于楼面与顶栏杆之间的填料任何部分上的集中荷载 千牛顿每米间距 千帕斯卡 千牛顿 不预期有群众荷载的地方 0.75 1.0 0.5 集会场所及所有紧急栏障 3.0 1.5 1.5 (4)(a)除(b)、(c)及(d)段另有规定外,停车场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均匀分布于任何长1.5米的部分并在防撞杠的高度施加的10M/(100+δb)千牛顿的撞击力;M为车辆按公斤计算的总质量,而δb则为栏障按毫米计算的挠度。 (b)如任何停车场设计时是以任何使用该停车场的车辆的重量不会超逾2500公斤为基础的,则该停车场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均匀分布于任何长1.5米的部分并在楼面水平之上375毫米处施加的15000/(100+δb)千牛顿的撞击力;δb为栏障按毫米计算的挠度。 (c)停车场斜通道的车辆栏障的设计须能抵挡在斜通道之上610毫米的高度施加的撞击力,而该撞击力是按照(a)或(b)段所厘定的适当撞击力的1/2。 (d)在任何拟供下行而长度超逾20米的直斜路下端相对之处的车辆栏障,其设计须能抵挡在斜路之上610毫米的高度施加的撞击力,而该撞击力是按照(a)或(b)段所厘定的适当撞击力的两倍。 (e)在(a)或(d)段所涵盖的地方以外的车辆栏障,其设计须能抵挡就使用该等地方的车辆而言属适当的撞击力。(5)(a)在设计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时,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须视为额外的外加荷载。 (b)在任何工场、工厂或其他作工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动力效应所产生的力度可以该幢建筑物的资料为基础而厘定,但如并非如此厘定,则─ (i)只就决定平板及梁的设计而言,须推定为2.5千帕斯卡的额外垂直外加荷载;及 (ii)就决定结构构架及基础的设计而言,须推定为同时施加于会产生最不利影响的N层楼面的额外横向力(可假定并非与风荷载一并施加),而该横向力为第(i)节所指明的垂直外加荷载的10%;N为整数,而且不少于承受动力效应的楼面的总层数的0.2倍。 第123B章 第18条风荷载 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风荷载,须以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对来自任何方向的风速及阵风效应的反应为根据,而风速及阵风效应是经过一段有不少于50年的重现期后予以适当厘定的。 第123B章 第19条关于荷载的告示 (1)在每幢工业建筑物或仓库的每一楼层,拥有人须在每道楼梯或其他适当地方,持久地和显明地展示一份凹字或凸字的中英文告示,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以不少于15毫米高的字体及数字,述明该楼面的设计所能够支承的、按每平方米重量计算的分布外加荷载(不包括动力效应),格式如下─ BUILDINGS ORDINANCE (Chapter 123) NOTICE The imposed load on this floor is not to exceed .............................. kilograms per square metre. 建筑物条例 (第123章) 告示 此楼面之外加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逾 ...............公斤 (2)如不同房间的楼面或楼面的不同部分的设计是用以支承不同的分布外加荷载的,则在每个房间或该楼面的每一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须适当地展示第(1)款所示格式的告示,表明各不同的情况。 (3)就本条而言,设计时以千帕斯卡为单位的分布外加荷载,须按1千帕斯卡对每平方米102公斤折算,在第(1)款所示格式的告示上,以每平方米若干公斤的单位表明。 第123B章 第20条地盘平整工程 第IV部 地盘平整工程 (1)地盘平整工程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工程及地盘其余部分在建造期间及之后,有足够的安全度。 (2)地盘平整工程的进行,不得使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安全度不足够或导致其受损。 第123B章 第21条在附表所列地区的第1号地区进行的大型挖掘工程 第V部 大型挖掘工程 (1)在附表所列地区的第1号地区进行的大型挖掘工程,不得在建筑事务监督所厘定的水平以下进行。 (2)就本条而言,“大型挖掘工程”(bulk excavation) 指所有挖掘工程,但就土地勘测、公用设施坑道、排水渠、污水渠或桩而进行的挖掘工程除外。 第123B章 第22条释义 第VI部 基础 在本部中─ “工作荷载”(working load) 指按照第III部计算所得的、基础经设计以支承的荷载; “极限承载力”(ultimate bearing capacity) 就承托基础的土地而言,指某一荷载强度数值,而荷载强度达该数值时,土地的抗力会发挥至极点,或受相当程度的变形。 第123B章 第23条基础工程 (1)进行基础工程,不得使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安全度不足够,或减损其稳定性,或导致其受损。 (2)凡进行降低地下水位工程,须采取适当程序和提供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因此而造成的不当变形或其他移动,而该等变形或移动是能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的,或导致其受损的。 第123B章 第24条地盘勘测 凡建造基础,须进行地盘勘测,以提供设计和建造基础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123B章 第25条土地所能容许的承载力、黏结力或摩擦力 (1)承托任何支承工作荷载的基础的土地,其所能容许的承载力、黏结力或摩擦力不得超逾─ (a)该土地的极限承载力、极限黏结力或极限摩擦力,并须有足够的抗损坏安全系数;或 (b)与该土地的承载、黏结或摩擦有关的数值,使变形或移动程度(包括总沉降、不均匀沉降及横向移动)不会大于该基础所承托的建筑物、建筑工程、构筑物或街道所能容受的程度,两者以较小者为准。 (2)承重土地的极限承载力、极限黏结力或极限摩擦力须藉下列方法厘定─ (a)进行适当测试以确定承重土地的工程特性,并应用认可的基础工程原理;或 (b)实地的基础测试;或 (c)其他适当方法。(3)凡以承重土地的极限承载力为基准而厘定土地所能容许的承载力,须妥为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地下水状况、基础的形状及深度、荷载的倾斜度及偏心距,以及周围土地的性质及坡度;如属岩石,则亦包括是否有岩溶现象、岩石的节理,以及节理的间距、倾角、厚度及风化程度,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特征。 (4)基础抵抗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的混合效应的容许承载力、黏结力或摩擦力,如纯粹因风荷载而有所增加,则可增加不多于25%。 第123B章 第26条桩基础 (1)所有桩基础须有足够的支承荷载能力,并须属适合土地状况的认可类型。 (2)桩基础所能容许的荷载须藉下列方法厘定─ (a)可予接受的基础工程原理;或 (b)实地对基础进行的测试,并须顾及土地状况、埋置方法及群体效应而有就该类型的桩而言属适当的足够安全系数。 (3)如桩基础埋入的地层相当可能于基础埋置妥当后经受固结,则─ (a)在厘定支承荷载能力时,无须顾及固结地层及其上的泥土的摩擦抗力;及 (b)固结地层及其上的泥土所产生的下向摩擦力须视为外加荷载。(4)在符合第(5)款条文的规定下,桩的间距须在妥为顾及土地性质、建造方法及群体效应的情况下予以厘定,并须足以防止桩或任何相邻建造物受损。 (5)所有主要由摩擦产生抗力的桩及所有打入桩,其中心的位置须─ (a)距相邻的桩的中心不少于其周界长度或1米,两者以较大者为准;及 (b)距地盘界线不少于其周界长度的一半或500毫米,两者以较大者为准。(6)如各桩的位置相近,以致各桩的支承荷载能力可能受其他桩的影响,则须当作有桩群存在,而任何桩群所能容许的荷载不得超逾该桩群内各桩的支承荷载能力的总和,乘以按照第(7)款厘定的桩群折减系数。 (7)桩群折减系数须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包括土地性质、桩的长度及间距、桩群的大小,以及建造方法),就该桩群的承载力及沉降情况,以认可的基础工程原理予以厘定。 (8)打桩须顾及桩、锤及桩帽的特性及变形特征,以便在施加打桩能量时不致损毁桩的物料。 (9)在符合第(8)款条文的规定下,所有打入的钢桩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设计,须能使标称横截面面积在承受工作荷载时的平均压应力不超逾─ (a) 0.4uW (如属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及 F (b) 0.6f y (如属钢桩), Ffy是钢的屈服应力,uW是混凝土的指明等级强度,F是打桩的设计安全系数,而恒载及外加荷载的最小数值为2,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的最小数值为1.6。 第123B章 第27条灌注混凝土基础 (1)灌注混凝土基础在承受工作荷载时的混凝土应力,不得超逾─ (a)(如在干燥情况下灌注混凝土)混凝土设计应力的适当限度; (b)(如在灌注混凝土时相当可能遇到地下水)混凝土设计应力的适当限度的80%。(2)在符合第(1)款条文的规定下,最小横向尺寸不超逾750毫米的灌注混凝土桩,在承受恒载及外加荷载所造成的工作荷载时,其标称横截面面积的平均压应力不得超逾5兆帕斯卡,而在承受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所造成的工作荷载时,其标称横截面面积的平均压应力不得超逾6.25兆帕斯卡。 (3)所有灌注混凝土桩的现浇混凝土衬层不得视作有助加强基础的结构强度。 第123B章 第28条桩及桩帽的横向约束 独立的桩或桩帽须最少在两个方向设有足够的横向约束。 第123B章 第29条如有疑问须作实地测试 凡建筑事务监督对任何基础的设计假定或支承荷载能力有任何疑问,他可要求藉施加测试荷载或任何其他适当方法,在该基础上或该基础所在的土地上作实地测试。 第123B章 第30条基础单元的验证测试 为确定基础在承受荷载时的表现,须藉下列方法对有代表性的基础单元进行足够次数的验证测试─ (a)施加测试荷载;或 (b)对已完成的灌注混凝土基础进行取芯钻探;或 (c)任何其他适当方法,视何者适合基础的类型而定。 第123B章 第31条土地处理 (1)如要藉土地处理而使土地的支承荷载能力得以增进,则须就所采用的方法及物料是否适当,提出足够证明。 (2)如已进行土地处理,则须对经处理的土地进行足够的测试。 (3)如土地处理可影响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则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 第123B章 第32条地盘的铺盖 第VII部 地盘及楼面 每幢建筑物外墙内的地面须以适当物料铺盖,以防止水分渗入。 第123B章 第33条须铺面的地方 (1)每幢建筑物每处外部地方的地面,除非以园景美化,否则须适当铺面。 (2)上述经铺砌的表面须以不少于1比80的斜度,向接驳至地面水排水渠的集水沟隔气弯管或排水渠道倾斜。 第123B章 第34条某些楼面须能防渗 每间设有供水的房间,其楼面须以适当的防渗物料建造。 第123B章 第35条仅高于外部地面水平的楼面 每幢建筑物仅高于外部地面的楼面,以该楼面入口处计,其水平须高于外部地面或铺砌面的水平不少于150毫米。 第123B章 第36条墙脚线 每一墙脚线须牢固嵌砌于所附墙壁。 第123B章 第37条释义 第VIII部 墙壁 在本部中─ “覆盖层”(cladding) 指加在任何建筑物外墙上的面层或建筑装饰。 第123B章 第38条建筑物的外墙 建筑物的每道外墙须以下列物料建造─ (a)不少于225毫米厚的砌石; (b)不少于100毫米厚的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c)(a)或(b)段所述的任何物料,配以钢构架或钢筋混凝土构架;或 (d)其他适当的物料,而其构造是永久、不可燃和不透水的。 第123B章 第39条覆盖层 (1)覆盖层─ (a)须完全以不可燃物料建造,而其厚度、强度及耐久性,以及固定和受承托的方式及次序,须能使覆盖层长期保持稳定完整;及 (b)须有足够的永久柔性横向和纵向接缝,以容许覆盖层及其所附的构筑物的差异移动。(2)使覆盖层稳固的任何金属暗销或嵌固件,须适当、永久和有足够的防腐蚀的保护。 第123B章 第40条墙壁不得有木料建于其内 任何砖墙、混凝土墙或砌石墙,不得有木料建于其内。 第123B章 第41条防水分渗入的保护 建筑物的每道墙壁,凡与可能引致潮湿的来源接触,须有足够的防止水分渗入的保护。 第123B章 第42条释义 第IX部 幕墙 在本部中─ “幕墙”(curtain wall) 指固定于承载构筑物上的非承载围封墙,而其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是透过嵌固件转移至构筑物的。 第123B章 第43条幕墙 (1)每道幕墙须安全地承受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并将之传递至承载构筑物,而不会出现导致幕墙受损或减损其稳定性的变位或变形。 (2)每道幕墙须─ (a)完全以不可燃物料建造;及 (b)按照与幕墙建造的设计和物料在结构上的使用有关的认可的工程原理,予以设计。(3)幕墙承托物与承载构筑物的连接,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承托物固定于其上的构件的结构完整性或性能。该等承托物须藉以下方式固定于构筑物上─ (a)浇注锚固于结构混凝土构件上;或 (b)焊接于结构钢构件上。(4)如有水或水分渗入幕墙的情况出现,或如无法防止冷凝,则须设有将任何渗漏或冷凝的水收集和排去的设施,而不致令幕墙受损。 (5)如用于建造幕墙的物料或物料组合可受电解或化学作用影响,则该等物料的表面须予以处理或分隔至令人满意的程度,以防止腐蚀。 (6)每道幕墙是否适当和足够,须以测试证明。 第123B章 第44条规例的适用范围 第X部 烟囱及壁炉 本部适用于任何烟囱及烟道而其内部的大小在直径、宽度或阔度方面超逾200毫米或高度超逾3米。 第123B章 第45条烟道的设置 产生燃烧产物的每一器具须有足够设施将燃烧产物排出户外。 第123B章 第46条烟囱及壁炉的建造 (1)每一烟囱、烟道、壁炉地面及壁炉凹位─ (a)须以不可燃物料建造,物料的性质、品质及厚度须不会不当地受热力、冷凝或燃烧产物影响; (b)其建造及厚度须能防止任何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火;如属烟道,则其位置或所受遮护须能防止任何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火。(2)每一烟囱的建造须符合以下规定─ (a)外露面的温度不得高至导致建筑物接近烟囱的部分受损; (b)燃烧产物不得透过烟囱壁外泄。(3)每条烟道─ (a)不论设于建筑物之内或之外,其位置或遮护方式须不会造成意外地损毁烟道的不必要危险,或对在建筑物内或附近的人构成不必要的危险; (b)终端的位置须使燃烧产物不能进入附近的窗或其他出入口、新鲜空气入口、机械通风设备入口或排气口。 第123B章 第47条腐蚀 (1)任何用于建造烟道或烟囱的金属,须有防腐蚀的保护。 (2)如金属在某一组合下使用,会产生电解或化学作用而对烟道或烟囱的任何部分可能有不利影响,则不得使用该金属组合。 (3)在烟囱或烟道穿过建筑物墙壁或屋顶之处,须设有适当的防水盖片,并须将不同的膨胀系数及电解或化学作用计算在内。 第123B章 第48条屋顶须能不受天气影响 第XI部 屋顶 所有屋顶须能不受天气影响。 第123B章 第49条平屋顶 (1)与任何建筑物毗邻的平屋顶,其水平须低于任何毗邻的实用楼面空间不少于150毫米。 (2)所有平屋顶须设有通道以进行保养。 第123B章 第50条水泥 第XII部 作结构用途的混凝土 物料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须为普通、快硬或抗硫酸盐的波特兰水泥,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适合生产混凝土。 (2)高铝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 第123B章 第51条骨料 (1)在符合第(2)及(3)款的规定下,使用的骨料须为经压碎或未经压碎的天然矿物质,并须符合适合生产混凝土的品质和等级规定。 (2)细骨料及粗骨料须分开用于混凝土。 (3)任何含有内置金属的混凝土,不得混有未经清洗的海沙。 第123B章 第52条水 混凝土所用的水须为清洁、不含有害物质的淡水。 第123B章 第53条外加剂 (1)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就更改混凝土的和易性、固化或硬化的速度或颜色而言,须是适当和有效的。 (2)含有内置金属的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或含有抗硫酸盐波特兰水泥的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超逾外加剂质量的2%或水泥质成分质量的0.03%,两者以较少者为准。 第123B章 第54条钢筋 混凝土所用的钢筋须为热轧钢筋条、冷轧钢丝或钢筋网,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是适当的。 第123B章 第55条预应力钢筋束 混凝土所用的预应力钢筋束须为高强钢丝和钢绞线,或经热轧的高强合金钢筋条,或经热轧和加工的高强合金钢筋条,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是适当的。 第123B章 第56条一般规定 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 (1)除第60条另有规定外,每一等级的混凝土须为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并以指明等级强度及骨料标称最大尺寸表明,强度以兆帕斯卡为单位,加上D字尾,骨料尺寸则以毫米为单位。 (2)任何混凝土配料的水泥含量,以每立方米压实混凝土计,不得超逾550公斤。 (3)混凝土配料的氯化物总含量不得超逾表4所指明的限度,限度以配料中氯化离子与水泥质量的百分率关系表示。 表4 混凝土配料的氯化物最高总含量 混凝土的种类 氯化物最高总含量 预应力混凝土 蒸汽养护混凝土 0.1 以抗硫酸盐波特兰水泥制成的混凝土 0.2 含有内置金属并以普通或快硬波特兰水泥制成的混凝土 0.35(4)所有混凝土须视作处于下列其中一种外露情况─ (a)中度外露情况,即有足够的永久终饰保护的面层或有其他方式遮挡滂沱大雨的面层、埋入地下的混凝土接触土地的面层,以及持续浸在淡水里的混凝土所处的情况;或 (b)严重外露情况,即外露于滂沱大雨或处于干湿交替环境的面层、处于高度冷凝或腐蚀性烟气中的面层,以及接触流动水溶液(包括海水)的面层所处的情况。 第123B章 第57条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强度 (1)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须按照表5具有就混凝土的个别应用而定的指明等级强度,但如应用于海洋工程或外露于腐蚀性特强的情况,则可规定具有较指明等级强度为高的等级强度。 表5 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的等级强度及应用 应用 可准许的混凝土最低 指明等级强度 素混凝土(用于车路者除外) 15D 以轻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桩 砌石挡土墙的束缚层 行人路 20D 以轻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以常重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车路 25D 挡水构筑物(中度外露情况) 以常重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有后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30D 有后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挡水构筑物(严重外露情况) 35D 挡水构筑物(严重外露情况)包括挡咸水的构筑物 有预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40D 有预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45D(2)混凝土的水泥含量不得少于表6所定的适当的分量。 表6 以常重骨料制成的混凝土成品的最低水泥含量 公斤/立方米 最大40毫米骨料 最大20毫米骨料 最大10毫米骨料 钢筋混凝土 260 290 340 预应力混凝土 300 300 360(3)混凝土须按照第58条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第59条所载列的指明等级强度。 第123B章 第58条混凝土立方块 (1)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须以在混合后28天测试标准的150毫米立方块的方式厘定。 (2)代表样本须从新浇混凝土中取出,以制造测试用的立方块,而每个样本须从单一批混凝土中取出。 (3)从新浇混凝土取样的比率,最少为表7所指明者,而从任何一天内生产的每一等级的混凝土中最少须取出一个样本。 (4)每个取出的混凝土样本,须以适当的方法制成2个立方块。 (5)每个混凝土立方块须顺序编配号码,且不得重复或略去任何号码。 (6)所有立方块须就地或在实验室内妥为养护,直至可供测试为止。 (7)在混合后28天,所有立方块须以认可的方法作抗压强度测试,由同一样本制成的每对立方块的平均抗压强度须视为测试结果。 表7 取样率 建筑物、建筑工程或街道的类型或部分 每个样本所代表的混凝土分量 杆、长度多于3米的悬臂、柱、剪力墙、预应力构件及其他关键构件 10立方米或10批,两者以体积较小者为准 实体筏基、桩帽、沉箱盖及大块混凝土挡土墙 100立方米或100批,两者以体积较小者为准 所有其他类型或部分 25立方米或25批,两者以体积较小者为准 第123B章 第59条接受准则 (1)如个别测试结果及以4次连续测试结果为一组的各重叠组的结果的平均结果符合表8所指明的准则,则须当作达到混凝土的指明等级强度。 (2)如有多于4个测试结果,则当每次产生一个新的测试结果,须使用该测试结果及紧接的前3次测试结果,计算以4次连续测试结果为一组的每组结果的平均数,并查核是否符合准则。 (3)如只得2次或3次测试结果,则就本条而言,该等结果须视作犹如是4次连续测试结果一样。 表8 抗压强度须符合的准则 A栏 B栏 指明等级强度 4次连续测试结果的平均数最少须超逾指明等级强度下列数值 任何个别测试结果不 得少于指明等级强 度减去下列数值 20D及以上 5兆帕斯卡 3兆帕斯卡 20D以下 2兆帕斯卡 2兆帕斯卡(4)如根据以4次连续测试结果为一组的任何一组结果所厘定的平均强度不符合表8内A栏的规定,则该组第一个及最后一个样本所代表的两批混凝土及介乎其中的各批混凝土须当作未达到指明等级强度。 (5)如某一个别测试结果不符合表8内B栏的规定,则只有该样本所取自的一批混凝土才当作未达到指明等级强度,但以4次连续结果为一组而当中出现该个别测试结果的各组结果的平均数均须符合表8内A栏的规定。 (6)如有任何测试结果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则须作出调查,以确定测试结果所代表的混凝土是否可接受。 (7)就指明等级强度在20D及以上的混凝土而言,由同一样本制成的任何一对立方块的抗压强度之间的差距,如超逾该对立方块的测试结果的15%,则须采取行动,以确保第58条所规定的取样和测试程序获依循。 (8)就指明等级强度在20D及以上的混凝土而言,由同一样本制成的任何一对立方块的抗压强度之间的差距,如超逾该对立方块的测试结果的20%,则该测试结果不得采纳,并须作出调查,以确定测试结果所代表的混凝土是否可接受。 第123B章 第60条小型结构工程及非结构工程的混凝土 订明配料的混凝土 (1)当混凝土用于小型结构工程或非结构工程时,可以订明配料的混凝土代替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 (2)订明配料的混凝土以指明等级强度表明,强度以兆帕斯卡为单位,加上P字尾。 (3)订明配料的混凝土须视乎拟作用途而按选自表9并以重量配料的混配比例制成。 (4)订明配料的混凝土须符合第51、52、54、61及62条的规定。 (5)订明配料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须为普通波特兰水泥。 表9 订明配料的混凝土 指明 等级 强度 物料 每袋水泥所用骨料的重量 公斤 每袋45公斤 的水泥 每袋50公斤 的水泥 10P 细骨料 145 160 20毫米粗骨料 185 205 15P 细骨料 120 130 20毫米粗骨料 165 180 20P 细骨料 95 105 20毫米粗骨料 145 160 第123B章 第61条模板 建造 (1)混凝土的模板须安全地承托所有荷载的混合效应,使最终的混凝土构筑物保持在可接受的尺寸公差的限度内。 (2)移走模板前须等待不短于表10所定的最短期间。 表10 拆除模板前须等待的最短期间 模板类型 移走模板前须等待的最短期间 柱、墙及大梁的垂直模板 12小时 留有支柱的平板的底模板 4天 留有支柱的梁的底模板 7天 平板的支柱 10天 梁的支柱 14天 第123B章 第62条钢筋保护层的最少厚度 (1)在不抵触第XV部的条文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不包括灰泥荡面或其他外加覆盖物或饰面)不得少于钢筋的尺寸或表11所指明的尺寸,两者以较大者为准,而钢筋条两端的保护层不得少于25毫米。 表11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少厚度 指明 等级 强度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围封式建筑物 内的平板 及墙 外露情况 外露情况 中度 严重 中度 严重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20 30 ─ ─ ─ 20 25 30 40 ─ ─ 20 30 30 35 30 35 20 35 25 30 25 30 15 40 25 30 20 25 15 45 25 30 20 25 15(2)在海事工程中或如混凝土外露于腐蚀性特强的情况,或如混凝土以轻骨料制成,则保护层须适当地增厚。 第123B章 第63条芯样测试 进一步测试 (1)如从外观检查认为混凝土有可疑,或如根据第59条混凝土当作未达指明等级强度,则构筑物内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可从混凝土的适当位置钻取足够数目的芯样而厘定。 (2)芯样的标称最小尺寸,就40毫米的骨料而言,直径须有150毫米,就20毫米或少于20毫米的骨料而言,直径须有100毫米,而从芯样切割所得的测试样本的长度最少须为芯样直径的95%。 (3)从混凝土钻取的芯样须以认可的方法制备和测试,以厘定抗压强度。 (4)量度所得的强度不得因芯样在测试时的龄期而作出任何调整。 第123B章 第64条释义 第XIII部 挡土墙 在本部中─ “挡土墙”(retaining wall) 指拦挡土或填土的构筑物。 第123B章 第65条一般规定 (1)挡土墙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其能在不减损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或不导致该等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受损的情况下,安全地承托其所拦挡的土或填土以及其他荷载。 (2)小型挡土墙的设计与建造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但获豁免受第66至84条规限。 第123B章 第66条反滤物 物料 挡土墙所用的反滤物,在靠泥土时,须能容许水流过,而又能限制泥土中的微粒的迁移。 第123B章 第67条回填物料 邻接挡土墙的回填土须由可压实以形成稳定填土的物料构成。 第123B章 第68条土压力 荷载 由土或填土产生的压力须根据土力学理论厘定,并适当考虑周围环境可接受的变形。 第123B章 第69条水压力 水压力须以下述方法厘定─ (a)对地质状况、地下水及地面水状况、设施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评估,并妥为顾及任何已提供的排水措施;或 (b)任何其他适当方法。 第123B章 第70条最低压力 挡土墙的设计压力不得少于单位重量为每立方米5千牛顿的等量流体所造成的压力。 第123B章 第71条挡土墙设计 设计 挡土墙须按照工程原理设计。 第123B章 第72条荷载状况 挡土墙的设计须妥为顾及在该墙的建造期间或使用年限内最繁重的荷载状况。 第123B章 第73条地盘勘测 挡土墙的设计须以适当的地盘勘测所得的数据为根据。 第123B章 第74条足够的安全系数 挡土墙的设计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能抵抗滑动、倾覆及极限承载损坏,以及能抵抗在挡土墙下横过的表面的损坏。 第123B章 第75条设计土压力的真确性 设计土压力与挡土墙的变形,须确保能够相配。 第123B章 第76条砌石墙及大块混凝土墙 以无钢筋砌石或大块混凝土建造的挡土墙,其设计须不会令墙身或基础产生拉力。 第123B章 第77条保持稳定性的排水措施 如建造挡土墙相当可能会导致地下水位上升,以致相当可能会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则须装置预防性的排水设施。 第123B章 第78条排水系统的性能 如任何排水系统是为减低任何可能施加于挡土墙的水压力而设的,则该排水系统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其不会在使用期间因泥土进入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变作无效。 第123B章 第79条明渠 在每道挡土墙的顶部及前面,须有足够的按适当斜度敷设的渠道,或有按照第33条铺砌的表面,以排走任何渗流或地面水。 第123B章 第80条在挖掘和建造期间须有的安全 挡土墙在建造和挖掘的各阶段的设计,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能防止管涌和底部隆起,亦须有确保挡土墙脚稳定性的足够的安全度。 第123B章 第81条疏水孔 对砌石挡土墙的进一步规定 (1)每道砌石挡土墙正面须设有足够的疏水孔,但受《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48条规限的挡土墙除外。 (2)每道砌石挡土墙背面须设有一层最少厚300毫米的排水和反滤物料。 第123B章 第82条盖顶 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须设有以混凝土或其他适当物料建造的恰当盖顶。 第123B章 第83条须予叠砌和有基础 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须予叠砌,并以沙浆牢固地并合,并有筑在坚硬的未扰动土地上或桩上的混凝土基础。 第123B章 第84条须有的束缚层 (1)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如高度超逾4米,则须有一层或多于一层以下述物料建造的束缚层─ (a)最少有300毫米深的混凝土;或 (b)钢筋混凝土。(2)基础与第一层束缚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及任何2层相邻的束缚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超逾2米。 第123B章 第85条由建筑事务监督准许掘井或重新开井 第XIV部 井 未获建筑事务监督准许,不得开掘或重开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相关的井。 第123B章 第86条性能 井的设计、建造与操作,不得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或导致其受损。 第123B章 第87条在某些地方禁止掘井 在任何化粪池、污水池、集污槽的邻近范围,或在任何污泥地,不得掘井。 第123B章 第88条井须予遮盖和衬砌 (1)每口井的顶部须有适当保护,以防止任何地面水或淤泥水直接流入。 (2)每口挖掘而成的井,如完成后直径大于500毫米,而且并非从坚石开掘,则须在整个深度以砖块或其他适当物料妥为衬砌。 (3)每口完成后直径小于500毫米的井,如侧壁需要承托,则须妥为衬砌。 (4)每口井的衬层须将井围封至地面水平之下某一足够深度,以防止污染。 (5)任何井如有可能因从地下抽出的微粒累积而变作无效,则须设有适当的反滤物。 第123B章 第89条须有的安全措施 (1)每口完成后直径大于500毫米的井,须在整个深度设有适当地安装的、相距不多于600毫米的梯级横档或脚踏。 (2)每口完成后直径大于300毫米的井,如没有设置固定水泵装置,则须围绕井的顶部设有高度不少于750毫米的适当护墙。 (3)所有设有固定水泵装置的井,须设有稳妥地安装的、可以锁上的盖,以防止公众人士进入,而所有其他的井亦须装有紧合盖。 第123B章 第90条耐火结构 第XV部 耐火结构 每幢建筑物的设计与建造,须─ (a)将建筑物分为多于一个隔室,以阻止火势在建筑物内蔓延以及阻止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建筑物; (b)藉分隔墙和楼面将建筑物内不同的用途分隔,以及将建筑物与任何毗邻的建筑物或地盘分隔,以备有足够能力抵抗火势和烟的蔓延; (c)使建筑物在火警发生时能维持其稳定性;及 (d)顾及建筑物的位置而备有足够的能力抵抗火势由一幢建筑物的屋顶蔓延至另一幢建筑物。 第123B章 第91条窝藏虫鼠 第XVI部 杂项 任何建筑物的建造,不得容许窝藏任何虫鼠。 第123B章 第92条(已略去) (已略去) 第123B章 第93条过渡性条文 凡在本规例实施后12个月内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建筑工程、街道工程、升降机工程或自动梯工程的图则,如任何该等图则符合本规例实施前的法律条文,建筑事务监督可予批准,并就该等图则所显示的工程的展开给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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