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章第17(B)条) [2000年12月1日] (本为2000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第485H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85H章 第2条定义 在本规则中,“第17B条申请” (section 17B application) 指本条例第17B(1)条所指的申请。 第485H章 第3条《高等法院规则》适用于第17B条申请 《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在不抵触本规则的范围内,适用于第17B条申请。 第485H章 第4条与第17B条申请的提出有关的规定 (1)第17B条申请必须藉原诉传票提出。 (2)第17B条申请必须附有─ (a)一份报告书,而该报告书须载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第185条所述的资料;及 (b)一份由本条例第6F(2)条所界定的指定人士作出的誓章。(3)第(2)(b)款提述的誓章必须─ (a)核实第(2)(a)款提述的报告书的内容;及 (b)述明宣誓人相信有本条例第17B(1)(a)、(b)及(c)条所述的情况。(4)第17B条申请亦必须载有本条例规定的资料,以及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485H章 第5条管理局须向原讼法庭申请指示 管理局必须于就第17B条申请发出原诉传票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原讼法庭就下列事宜申请指示─ (a)谁人应加入成为有关法律程序的一方;及 (b)谁人应接获关于该等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