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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F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指明特准限期)公告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485章第7(3)及7C(2)条) [2000年12月1日] 2000年第119及120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485F章 第1条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就─ (a)并非临时雇员的有关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60日;而 (b)临时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10日。 第485F章 第2条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特准限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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