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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零[2002]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济南、河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业务柜台交易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柜台业务操作,根据开放式基金及储蓄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额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我行开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包括: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 基本业务:开户及登记基金账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选择、资料变更、基金转换、查询打印等。 特殊业务: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定时定额申购、强增强减(差错调整)、转托管等。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早上9:30至下午15:00,节假日不受理基金业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标准。 第六条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用于管理和记载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第八条基金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投资者在买基金时按照购买金额提出申请;份额赎回指投资者在卖基金时按照卖出份额提出申请。申购、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权益登记日(含当日)和红利发放日(含当日)如不为同一天,在登记日与分红日之间,代销系统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下传的分红信息,控制前台不允许受理分红方式选择、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第三章业务规定 第十条经批准的中国银行联机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营业网点,须为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信息(但最终信息以基金公司公布为准,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以实名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借记卡)。 第十三条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结算账户(借记卡)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其他交易可以代办。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必须在开户行办理,其他交易(撤单除外)均可以跨网点进行。 第十六条代销网点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单据、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十七条代销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收取基金代销业务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级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应按照总行财会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四章基本业务 第十九条开户及登记基金账号 1.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在我行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过程。 2.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为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或武警证的中国居民(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者除外)。 3.办理开户手续必须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并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签订《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委托协议书》。且借记卡与基金交易账户交易卡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 4.投资者在我行开户时,必须指定本人借记卡所对应的活期储蓄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借记卡密码作为基金交易密码;并发给投资者印有基金交易账号的纸质基金交易账户卡,基金交易账号按照流水生成。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时不需要主管授权。 5.同一投资者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并且该指定资金账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6.开户须经基金注册与登记中心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1日后到任何联网代销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此确认书成功与否只代表总行的确认成功,基金公司的确认成功需等到认、申购交易后确认。 7.以前开户已经作了成功销户的投资者,可以在中行任何一个代销网点再次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8.登记基金账号功能是指投资者在开立交易账号后,如在开立交易账号的代办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需首先登记基金账号。即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联网网点(非我行)开立交易账户后,如要求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应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交易。此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代销机构方可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第二十条销户 1.销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撤销其基金交易账户的过程。销户只是对其基金交易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借记卡)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2.投资者办理销户时需本人亲自办理,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与基金交易账户卡一并交给柜员办理。 3.只有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行(指原基金交易账户开户行,以下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认购、申购 1.认购是指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认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将借记卡、基金交易卡一同交柜员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需主管授权。 4.当基金交易账户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认购、申购。认购基金的价格为既定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其中,认购或申购费用=认购或申购金额×适用的认购或申购费率;净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或申购费用;认购或申购份数=净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基金单位面值或申购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投资者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打印业务回执交投资者。 6.投资者开设基金交易账户的当天,即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T+2日得到的认购、申购交易确认,认购确认只代表受理认购交易,待基金发行结束后才能得到对认购结果的最终确认,如果基金发行成功则认购交易成功;基金发行失败则认购交易失败。申购确认代表投资者申购基金成交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赎回 1.赎回是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减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2.基金成立后,在规定的封闭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 3.当基金交易账户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赎回。投资者办理赎回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将借记卡、基金交易卡一同交柜员办理。投资者的交易账户中有被确认的基金份额后,才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且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交易账户中的有效可用份额。赎回份额超过5万份,需经主管授权。 4.赎回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5.柜员应对投资者委托资料以合理审慎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打印回执交投资者,系统将会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6.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在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中扣除,将相应赎回款项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并应投资者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未成交的委托份额系统将自动作解冻处理。 7.巨额赎回是指在某一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一般指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了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根据《开放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顺延赎回,顺延赎回交易是指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有关规定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期办理,投资者对延期办理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开放日连续进行赎回,直到将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第二十三条撤单 1.撤单指对于投资者当日所发生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进行撤销处理。 2.撤单交易必须在原交易网点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需要主管授权。办理撤单时,投资者需提供原交易的业务回执办理。 3.投资者必须完全撤单,不允许部分撤回原交易委托。 4.投资者办理撤单业务时,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并出示原交易的业务回执、借记卡、基金交易卡。 5.认购、申购撤单成功后,原委托金额当时即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赎回和基金转换交易撤单成功后,冻结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解冻。 6.柜员办理完撤单交易后,应收回原交易的业务回执,作为撤单交易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分红方式选择 1.分红方式是指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再投资红利两种。分红方式选择是指投资者对本次红利分配方式(分派现金或红利再投资)的选择。 2.选择分派现金分红,投资者的红利将转入相应的资金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投资者的红利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待红利分派后打印《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确认书》。 3.每只基金的分红方式取决于开户时选择的分红方式,基金分红前,投资者可以重新选择该基金的分红方式,须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并提交借记卡和基金交易卡,对于未重新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仍然采用原来的分红方式。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资料变更 1.投资者资料变更是指投资者由于原有资料发生变化需进行交易账户的资料变更,变更需经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 2.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没有未确认的交易和未达权益且资金账户正常时,可以进行资料变更。基金账号不可变更。 3.资料变更分为重要资料变更和非重要资料变更。 重要资料变更包括:资金账号。 非重要资料变更包括: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等。 4.投资者申请资料变更需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中行基金交易卡等。资料变更必须在原开户网点进行并留存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资金账户,原则上不能变更借记卡所对应的存折,只能针对原存折变更借记卡。在投资者存折丢失的情况下,才允许变更资金账号所对应的存折。 6.事后监督每日应及时打印核对资料变更报表,尤其应该注意变更资金账户的交易,有必要还应建立上门调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品种进行转换的行为。 2.当交易账户为正常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基金转换。 3.基金转换是以基金转换份额的多少来进行处理的,即一次基金转换多少份额的基金。基金转换一次只能够处理一只基金。 4.某只基金能否进行基金转换和该基金是否为开放日是由其基金公司来决定。 5.基金转换需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并提交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借记卡和基金交易卡。交易受理成功后,需等所转换基金的注册登记中心进行确认交割处理,由总行将处理结果传送到分行处理中心后,才能够确认客户基金转换是否成功及成功转换的基金份额。对于确认不成功的部分和全部转换基金份额,将恢复到客户的基金账户余额中。 第二十七条查询打印 投资者可在任一联网代销网点柜台办理查询业务,代销业务网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半年以内的联机即时交易查询,超过半年以上的历史交易查询,代销机构可通过其他方式协助办理,查询结束后可选择是否打印查询结果。打印确认书必须凭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交易账户卡或借记卡或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基金账户的以下几项内容: ①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②交易明细信息 ③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④历史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⑤基金资料查询 ⑥投资者资料查询 ⑦多笔交易确认打印 ⑧止付明细查询 第五章特殊交易 第二十八条冻结、解冻 1.冻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要求停止交易账户各类主动交易的行为。 2.冻结交易为司法冻结,包括对基金交易账户的冻结和基金份额的冻结。 3.目前银行暂不受理冻结、解冻交易,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 第二十九条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因继承、赠予、司法执行等原因获得基金份额后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 2.对于法院判决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银行目前暂不受理,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对于继承、赠予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银行只负责对投资者相关资料的正本或副本进行审核后,通过EMS方式寄至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做法遵照相关业务流程)。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正本),一式两份,一份作为银行留存,一份送交基金管理公司留存。 3.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账户过户必须是基金状态正常情况下在原开户网点进行。其转出的份额不得超出客户基金账户相应的基金有效份额。 4.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非交易过户转出成交的委托将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客户基金账户中扣除,转入相应的基金账户(必须在我行开户)并打印成交确认书。对于确认不成功的基金份额,将扣除的基金份额恢复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余额中。 第三十条定时定额申购 1.定时定额申购是指银行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每月同一时间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划出固定金额,用于申购指定的基金品种。 2.定时定额无特殊优惠,它是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一种方便服务,通常它的最低投资额比普通申购低。 3.投资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与银行签署定时定额申购协议。 第三十一条强增强减(差错调整) 1.强增强减(差错调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净值估值发生差错而造成投资者基金份额计算有误,对此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对该差错的调整。 2.强增强减(差错调整)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我行柜面查询及打印强增强减(差错调整)的确认信息。 3.具体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转托管 1.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拥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代理人开立的交易账号之间转移的业务。转托管业务分为转出和转入。 2.柜员根据投资者提交的基金业务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基金交易卡受理该项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身份证与借记卡、基金交易申请表上的投资者姓名必须一致。柜员应严格审核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邮编、地址栏位输入必须准确、详细。 第三十四条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应在确认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所有基金的余额均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并且账户状态正常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时,需要主管进行授权。赎回份额超过5万份时,需要主管进行授权。 第三十六条撤单交易必须在原交易网点进行,需要主管授权。办理撤单时,投资者需凭原交易的业务回执办理。柜员办理完撤单交易后,应收回原交易的业务回执。作为撤单交易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非交易过户交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流程,对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赠予公证书和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办理人身份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的副本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必须在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均为正常的情况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交易,需要4级授权并留存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基金账号不可变更。变更资金账号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遵守操作流程,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做非重要资料变更时,须先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修改客户资料,同时要将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其他信息补充完善正确,以保证客户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前后台分开的原则,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分为经办和复核两个岗位,柜员号应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第四十一条每日营业终了,部门主管应对经办及复核人员当天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柜台交易进行检查和辅导,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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