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规范全行信贷资金管理行为,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合理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发行字〔2002〕18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资金调拨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调整和监测;资金的申请、审批、调度和清算;资金台账的管理等。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系统内资金的调拨与管理。
第二章资金头寸管理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操作程序包括资金头寸限额核定、资金头寸监测和考核等。
第五条资金头寸限额是指上级行根据业务需要对下级行核定的一定时期内资金头寸的控制数额。资金头寸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和存放同业净额等。
第六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方式。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采取“按季核定,适时调整”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依据。各行应根据1~3天的资金需要量核定资金头寸限额。主要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
(一)存贷款变化情况。包括存贷款存量规模和增量规模,并与上年同期基数比较。
(二)信贷资金投放、回笼季节性变化情况。核定资金头寸限额时要结合粮棉油贷款投放、回笼规律,预测季内资金头寸占用的增减变化。
(三)营业机构数量及分布状况。核定资金头寸限额时,应考虑营业机构数量的多少及分布状况,相应增减资金头寸限额。
(四)交通通讯条件。
(五)人民银行机构设置和取送现金的方便程度。
(六)前期核定的头寸限额执行情况。
(七)财务支出资金需要。
第八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程序。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请、自上而下逐级核批。
(一)资金头寸限额的申请。各级行根据自身业务变化情况按季向上级行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头寸限额申请表》(附件2,略)。上报时间:县级行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地市级行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省级行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
(二)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总行按季对省级分行核定资金头寸限额,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限额之内,据实核定所辖地市级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地市级行再据此核定所辖县级行的资金头寸限额。资金头寸限额核定后,上级行以下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头寸限额通知书》(附件3,略)的形式通知下级行执行。
第九条资金头寸限额的调整。各级管理行要根据各所辖行实际情况及季节变化适时调整所辖行资金头寸限额。各级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调整资金头寸限额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头寸限额申请表》向上级行申请调整。上级行根据下级行提出的申请及实际情况,调整下级行资金头寸限额。
第十条资金头寸限额的管理。各级行不得超限额保留资金头寸。资金头寸超过限额时,要及时归还借款;资金头寸实际占用小于资金头寸限额时,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资金,及时增加资金头寸。
第十一条资金头寸的监测。资金头寸监测的主要内容:本级行及下级行资金头寸的现实状况,以便及时正确作出资金头寸调整的决策。
第十二条资金头寸监测的方法:一是各级行及时轧计并上报营业日初始资金头寸状况。县级支行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时以前通过农发行的统计系统向地市级分行上报昨日资金头寸;地市级分行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1时以前向省级分行上报全辖的资金头寸;省级分行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2时以前向总行上报全省的资金头寸。二是在上报资金头寸的同时,各行要将资金头寸实际占用与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加以对比,并考虑信贷收支等因素后,确定是否需要调入或调出资金。三是收集、掌握影响本行近期资金头寸变化的突发性因素,以便及时安排、调度资金,保证信贷资金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的考核。
资金头寸限额实行按旬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分支行资金头寸实际占用是否超出上级行核定的限额。通过对资金头寸实际的考核,减少全系统的资金头寸占用。
第三章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行向人民银行借还款的资金调度、系统内往来的资金调度、同业往来的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资金调度等。
第十五条资金调度的原则: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保证合理供应、降低成本及区别供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资金调度方式。
资金调度方式包括实汇资金和转账汇划两种。实汇资金指通过人民银行调拨资金,包括系统内资金调拨、同业往来资金清算等。转账汇划指通过系统内联行调拨资金,包括各级行对系统内开户企业间异地结算款项汇划、系统内借款利息划拨等。
第十七条系统内资金调度程序。电子联行开通以后系统内资金调拨实行“逐级请调、分级审核、总行审定、直接划拨”。各通汇行在预测资金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逐级向上级管理行请调资金,上级管理行审批后将资金请调信息逐级上报至总行,总行审批后通过人民银行将资金直接下拨到请调资金的通汇行。
(一)准确预测资金需求量,按季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各行要根据粮棉油购销数量、贷款投放和回笼变化以及同城票据交换和财务资金收支等情况,结合上级行核批下达的季度信贷计划、财务计划的实施进度,按季预测并编报《季度系统内借款计划表》(附件4,略)。县级支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地市级分行报送下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地市级分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省级分行报送下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省级分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向总行报送下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登录电子联行系统,按规定填报资金请调申请。各通汇行资金头寸不足需要调入资金时,根据一定时期(未来2~3天)的信贷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变化,存贷款增减变化以及资金头寸占用等趋势,确定资金请调数额,请调资金的金额起点确定为5万元。通汇行请调资金必须登录电子联行系统并按照总行统一要求填报资金请调申请,注明请调资金用途,经主管行长或授权人授权后通过电子联行系统逐级上报至总行,请调资金一经授权,授权员就对所请调资金负完全责任。省级分行于当日15时30分前向总行发送审批后的全辖资金请调信息,地市级分行、县级支行报送时间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各级行要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请调信息,并及时查询资金状态。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信息的行,上级行视同当日未申请处理,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信息,上级行视同次日申请,当日不做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出现在总行审批前连续两次请调资金的现象。
(三)管理行认真核批资金申请。各级管理行(特别是各地市级行)根据各资金请调行的最近信贷投放、财务开支状况、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当期系统内借款情况等因素,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金请调行的资金请调申请进行逐级审批上报,并对所审批资金金额负责。
(四)资金的拨付。总行审核各通汇行的资金申请后,打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调拨明细表》,经资金计划部主任审批、授权,通知会计部门于次日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将资金直接划拨至资金请调行。
(五)资金的归还。各行资金节余时,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通汇行归还系统内借款时,资金管理部门签发《资金调拨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直接将资金上划总行归还借款,并将资金归还的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上传总行。《资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部门,一联邮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另一联还款行留存。
第十八条审批资金必须考虑的条件。
(一)借款行资金头寸控制在限额之内,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出现“超限额请调资金”。“超限额请调资金”的含义是:通汇行的请调金额或上级行的审批金额大于该行的资金头寸限额扣除该行的头寸资金。“超限额请调资金”必须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要通过传真等形式向上级行反映,各级管理行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批。
(二)在信贷计划内供应信贷资金。系统内资金供应要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之内,要根据信贷计划进行合理的资金调度,避免造成信贷计划与资金供应的脱节。
(三)借款要素填写准确。各级管理行对借款行上报的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包括请调要素的填写要符合规定要求,请调内容项目之间要符合逻辑关系,借款用途要合理,借款行要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各级行要严格审查借款行的借款条件,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审批。
(四)财务资金开支不超计划。各级行申请财务资金,必须经本级行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本行资金计划部门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向上级行提出借款申请,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在申请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内给予核批。
第十九条资金审批权限。各级管理行负责辖内各通汇行的资金请调审批。地市级分行、省级分行可由行长授权主管行长审批或授权资金计划处长(科长)审批;总行由行长授权资金计划部主任(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非通汇行,包括代理行,不能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向总行请调资金,只能向上级行申请借款(管理行不在人行开户可以通过所辖营业部请调资金),其请调资金的时间由上级行规定,上级行根据借款条件和要素审查后,将资金划拨到该行在其他行的存款账户上;归还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资金调拨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将节余资金上划上级通汇行。《资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部门,一联邮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另一联还款行留存。
第二十一条资金的清算。
(一)联行汇差清算。因系统内联行汇划形成的汇差资金,总行按照各行每日汇差资金应收、应付数额,直接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增加或减少系统内借款进行清算。
(二)系统内借款利息总行按应收系统内利息由电子联行全额转增系统内借款进行清算。
(三)同业往来清算。对同业往来中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差额,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进行清算。
第四章资金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调拨台账的建立。资金调拨台账分为电子联行系统自动生成的台账和手工台账两种类型。各通汇行的资金调拨台账由电子联行系统自动生成。总行要建立与通汇行“系统内借款资金往来”台账;各省级分行和地市级分行除建立自身与总行的“系统内借款资金往来”台账外,还要建立所辖行向本级行借款的手工台账和全辖向总行系统内借款台账(由系统自动生成),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全辖各行向总行借款和向上级行借款情况。非通汇行要建立“系统内借款资金往来”和“系统内清算总行资金往来”两个手工台账。各行要按月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查阅、审核、分析,确保系统内往来资金不错不乱。
第二十三条同业往来台账的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包括办理具体业务的各级行营业部、县级支行营业室)要建立存放同业款项台账,详细登记同业往来资金的增减和余额变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