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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2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避免风险,弥补以前软件外购外协与项目开发管理上的不足,各行应对已投入开发、使用的项目补做上述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备案、登记等项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计算机软件管理,规范软件的外购外协工作流程,节省软件费用支出,加快电子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软件产品购置、承包开发、合作开发的有关流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是《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软件购置、外购、外协的配套办法。 第二章软件产品来源 第四条交通银行软件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 第五条根据我行电子化建设的需要,从市场上直接购买的软件产品,称之为外购软件,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购费用。 第六条其他单位或公司应我行的特殊要求,独立承包我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任务,专为我行进行软件开发,称之为承包开发,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包费。 第七条以我行技术人员为主,同时借用外单位的技术力量,双方联合为我行进行软件开发,称之为合作开发,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协费。 第三章合作厂商的选择 第八条市场上有两家以上经销商能够提供,且有多个相似的软件产品都符合我行技术使用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九条由于经销商的数量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十条软件的承包开发一般有多个开发公司符合我行的要求,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软件开发商。 第十一条软件的合作开发应通过引进外劳的方式进行技术合作,根据外部技术人员为我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人数和工作时间确定应付费用。可以通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确定合作厂商。 第十二条总金额低于10万元的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厂商。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软件对外合作应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合作的目的、用途、方式、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报告经使用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软件对外合作。 第十五条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候选公司厂商名单,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办应对候选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参与我行软件购置的厂商应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同业信誉度。 第十七条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工作流程,按《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结果应报主管行领导确认,由主管行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费用预算由项目组编制,经信息科技部门初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复审,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应在项目开发期内按项目费用预算审核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外购软件的费用应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信息科技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承包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所需的资金根据确定的预算、合同有关条款及项目开发进度分次付款。 承包开发的费用应在我行业务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技术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项目尚未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5%。 合作开发外协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凭项目组长出具并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外协技术人员考勤表,按照合同条款定期结算。最后一笔合同款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费用结算时,软件供应商或合作开发公司应提供税务发票,经主办人和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办理项目决算,并对项目费用(成本)执行情况作总结分析。项目决算经财会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签署软件购置合同,应充分维护我行利益,保证我行在软件运行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购买软件一般应只购买软件在我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厂商应保证向我行提供的软件不存在版权纠纷。 第二十六条外购软件应符合我行安全运行的要求,为此软件供货厂商应提供相应的软件安全证明,并承诺承担软件本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外协厂商专为我行承包开发的软件,软件版权归我行所有,外协厂商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我行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合作开发应以我行的技术人员为主,外来的技术人员为辅。系统的核心部分和系统的安全控制部分必须由我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开发,外来技术人员不得涉足软件的核心机密。 第二十九条合作开发项目,我行应指定专人对开发环境进行管理,对合作方技术人员应建立档案资料以备查考,并实行资源访问控制,防止技术机密泄露。 第三十条承包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软件,厂商及其技术人员应向我行提供程序源码和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所有外购的软件、我行与厂商合作开发的软件及委托开发的软件都必须在本行信息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二:
交通银行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信息安全的程度,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项目立项、投入开发前,应由有关业务部门、稽核部门等部门对项目的需求、总体设计、详细设计作认真的审查,以避免项目设计与有关规范、标准相违背。 第三条各项目组应将参与编制项目需求、项目开发等项工作的人员(包括行内人员与行外人员)向信息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作登记备案,详细记录参与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部门、工作简历、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等项内容,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对拟选择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公司应作资信调查,了解其项目开发能力、可信程序及以往的业绩。 第五条与公司合作开发或委托公司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中,应订立有关责任、保密与赔偿等内容的条款,以督促合作公司或受托公司加强对项目以及参加项目开发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一般由本行提供开发场地与所需设备,借用公司的设备应经过本行信息科技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项目开发中涉及我行重要商密的部分,本行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在向公司借用的设备上开发。 项目完成开发、测试,借用的设备须经本行保卫、稽核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确认不含有项目开发的有关资料、信息后方可归还出借单位。 第七条在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公司人员不得将笔记本电脑、软盘、可读写光盘等物品带入开发场地,也不得将任何含有项目开发的文档、资料及存储介质等物品带出开发场地。如情况特殊,需要将笔记本电脑带入开发场地,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将带入的设备、使用人员向信息科技部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不得将带入的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与我行内部网连接。 第八条项目测试一般不使用真实交易数据、不在生产环境中进行,而应搭建测试环境,使用模拟数据,必须使用生产环境和真实交易数据的,应经过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将测试日期、测试使用的生产系统名称、测试涉及的交易数据、测试参加人员姓名等情况作登记备案。 第九条与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或委托公司开发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有关公司应向本行移交完整齐全的程序源代码、开发文档、系统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条与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或委托公司开发的项目投入使用后,如须由公司维护、排查问题时,不得将项目有关的信息、数据等资料拷贝副本交由公司人员带离本行;公司人员在进行系统维护或排查问题时,应使用本行设备,并由本行相关技术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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