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属的境内各级经营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正常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七条关注贷款
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五)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七)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八)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十)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一)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二)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三)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第八条次级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明显缺陷):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
(三)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第九条可疑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重大缺陷):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
(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七)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八)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十条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一条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的贷款,如果经营行认为不能列入正常类,必须在新放贷款的申报材料中注明,上级行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审批,有权审批行要在批复中确定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经营行在贷款发放的当日根据批复确定贷款类别进行微机录入。
第十三条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一般操作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超权限上报)→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一)现有档案资料。经营行客户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贷款风险分类的准备工作。
(二)补充完善资料。客户部门要深入贷款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补充完善现有资料,并进行微机录入。
(三)填制分类认定表。客户部门要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并填制分类认定表。
(四)确定初分结果。由客户部门负责人组织分析讨论,初步确定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贷审会审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六)贷审会审议。贷审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
(七)审批。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副行长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超过本行权限的贷款分类签署意见后,逐级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八)调整分类结果。经营行客户部门要根据审批结果和上级行的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及时登记信贷台账和进行微机录入。
对于由正常转关注或由关注转正常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下列信贷业务可以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
(一)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副行长审定。
(二)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操作流程(自然人贷款包括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扶贫到户贷款、个人银行卡透支等)。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按照贷款种类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逐户上报有权行审查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存量损失类贷款直接反映分类结果,按年填制存量损失类贷款分类认定表。
第十五条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下级行的分类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十六条在贷款风险分类中,可根据需要对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按笔拆分法一般用于担保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
第四章贷款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农行内部规章制度发放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八条逾期贷款的分类。逾期(含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自然人贷款的分类。
(一)一次性归还的自然人贷款。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以下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
│逾期情况│30天以下│31—90天│91—180天 │180天以上 │
│贷款方式│││││
├─────────┼────┼────┼──────┼──────┤
│质押│正常│正常│关注│—│
├─────────┼────┼────┼──────┼──────┤
│抵押│正常│关注│关注/次级│次级/可疑│
├─────────┼────┼────┼──────┼──────┤
│保证│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
│信用│关注│次级│可疑│—│
└─────────┴────┴────┴──────┴──────┘
(二)分期归还的自然人贷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①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②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③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
④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三)自然人损失类贷款按照第十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短期贷款、100%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等总行规定的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分类。要重点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按照一般法人客户的贷款进行分类。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现场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三条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二十四条符合人民银行条件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可按照一般借款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但至少归为关注类。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按照一般借款人的要求进行分类。
第二十七条其他资产分类
(一)银行卡透支。银行卡透支的风险分类可根据银行卡的担保方式和透支逾期情况,采用分类矩阵进行分类。
┌─────────┬────┬────┬─────┬─────┬─────┐
│逾期情况│30天以下│31—60天│61—180天 │181—360天│360天以上 │
│贷款方式││││││
├─────────┼────┼────┼─────┼─────┼─────┤
│质押│正常│正常│关注│—│ — │
├─────────┼────┼────┼─────┼─────┼─────┤
│抵押│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
│保证│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损失│
├─────────┼────┼────┼─────┼─────┼─────┤
│信用│关注│可疑│可疑│损失│损失│
└─────────┴────┴────┴─────┴─────┴─────┘
在信用额度外不允许协议透支,如发生,逾期30天以下则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31--180天归为可疑类,逾期180天以上归为损失类。
国际借记卡不允许透支,如发生,逾期30天以下可归为关注类,逾期31--180天归为可疑类,逾期180天以上的归为损失类。
(二)或有资产。对于手续合规合法的全额保证金(存款)质押的或有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申请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当事人的最终支付能力进行分类。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前一般划为可疑类,处置后的余额一般划为损失类。
(四)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欠息至少归为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五)欠息不欠本。视同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对该笔贷款进行分类,对应某笔贷款的本金计为零,对所欠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五章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资料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无误,在进行贷款风险分类之前,应广泛收集信息,逐步建立信贷资料信息库。信息库由信贷档案和综合经济信息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贷款分类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信贷档案。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客户类别、授信内容,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
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它财务信息。
2、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它财务信息。
(三)重要文件:
1、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2、银行信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上级行贷款批复等文本文件,包括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3、借款合同。
4、借据。
5、贷款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物权凭证,以及依法办理的有关登记文件等。
6、借款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
(四)往来信函,包括客户经理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各类贷款检查分析报告。
(七)原来的贷款分类资料,包括贷款分类认定表、贷审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第三十条综合经济信息,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行业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各行要将分类的资料统一纳入信贷档案,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
第三十二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性和信用记录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分析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意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分类时要注意分析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信贷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地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七章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及时认定。在日常的信贷管理中,客户经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特征,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及时进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
(二)按月监测。各级行对辖内贷款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季度分析。各级行每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它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行要按季对辖内各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通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总体结果及其结构;
2、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形成原因;
3、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下阶段的工作目标、措施。
(四)定期考核。各行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度经营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干部任期、干部离任等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
(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六条贷款风险分类是信贷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基础。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行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或者调阅分类资料等多种方式对下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一)对日常监管、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农行内部网、下发通知书等形式责成下级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上级行。
(二)上级行对下级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现场检查面每年应达到所有机构的50%以上。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客户进行分类,对被检查行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检查行的主管领导报告。
(三)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四)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上级行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有关行限时改正。经上级行确认需要调整分类结果的,在报经检查(监管)单位所在行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通知书的形式责成被检查单位调整原来的分类结果,该调整结果的真实性由上级行检查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级行对外披露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有关资料应符合我行规定。
第八章贷款风险分类的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信贷管理部门牵头,客户、会计、审计、风险资产管理、法律事务、科技、国际业务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十条客户部门职责。客户部门包括公司、机构、个人、银行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不良资产经营等业务部门。
(一)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分类认定表,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录入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资料。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系统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四)收到客户部门的初分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超本行权限的逐级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向客户部门反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风险分类的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上级行。
(七)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
(八)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行。
第四十二条会计部门职责: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列入常规审计的内容。
(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做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审计。
(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十四条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进行认定。
(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下级行完成。
第四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审查和咨询
(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六条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软件的开发和完善,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应用系统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软件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七条国际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外汇贷款风险分类中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指导和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外汇贷款的分类形态。
(三)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外汇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确。
(二)不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贷款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贷款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规定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
(八)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电子化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于账户透支、应收账款融资、福费廷、拆出资金、投资等资产的风险分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各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农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应该依据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银发[1999]127号)同时废止。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表格(略)
附:三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这次新出台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是在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银发[1999]127号,下称“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贷款的基本特征
1.“本办法”在关注、次级、可疑三类贷款的特征中分别增加了贷款本息逾期天数条款,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特征中分别增加了预计贷款的损失程度条款。
2.“本办法”特别强调各类贷款的特征是以本类贷款的核心定义为前提,除损失类贷款外,其余四类贷款的特征只是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
3.“本办法”对部分贷款特征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本办法”新增、完善、删减了部分贷款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1.新增了逾期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在建工程贷款、借新还旧贷款、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贷款、或有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欠息不欠本等资产的分类规定。
2.完善了违规贷款、自然人贷款、低风险贷款、或有资产逾期垫付形成的贷款、银行卡透支等资产的分类规定。
3.删减了“原办法”中的封闭贷款、贴现贷款、抵债资产的分类规定。
(三)“本办法”完善了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流程
1.规范了贷款风险分类的一般操作流程。
2.新增加了新放贷款、形态未发生变化贷款、自然人贷款、存量损失类贷款的简化操作流程。
(四)“本办法”充实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内容
1.明确了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原则,即: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
2.强调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和贷后管理相结合。
3.细化了贷款风险分类检查工作的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
(五)“本办法”重新界定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信贷前后台部门的职责。
二、“本办法”中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在“第二条”中指出“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他信贷资产”。但是,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统计报表中的贷款数据只包括各类贷款和银行卡透支。
(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是次级类贷款的决定性特征,也就是说贷款本息如果逾期90天以上,不管借款人其他条件如何,至少要划为次级类。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的第九条所决定的。
(三)“第十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其中,“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中的“确认”是指在无法进行外部取证的情况下,按内部有关程序进行认定的过程。
(四)“第十三条”第六款中“贷审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这里的“贷审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指审议的程序,但是有些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简,比如:超权限的贷款认定只需经营行和有权审批行两级贷审会审议;既可以一户一份审查报告,也可以多户一份审查报告等。
(五)在“第十三条”中,在上报认定资料时,除上报认定表和贷审会审议表外,还要附文件形式的请示报告。
(六)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自然人按照贷款种类填制分类认定表”的“贷款种类”指的是自然人贷款科目。
(七)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对于存量损失类贷款的分类,只统计有关数据,其分类认定表只作为年末上报清单使用。
(八)在“第十五条”“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下级行的分类权限进行转授权”中的“转授权”只包括正常贷款(含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调为不良贷款或者不良贷款调为正常贷款两个方面的认定权限。
(九)对于“第十六条”,要谨慎使用拆分方法,一般只用于有多种担保方式的单笔贷款、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以资抵债资产。
(十)在“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在时间的计算上,每月按30天计算;对于划为关注、次级、可疑类的贷款额度包括已逾期和未到期贷款。
(十一)在“第二十条”中,对于低风险贷款如果形态未发生变化,不需要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不需要按季进行分析上报。
(十二)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信用额度外的协议透支和国际借记卡透支主要是指消费时发生的,而非支取现金时发生的。
(十三)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要求,“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现场检查面每年应达到所有机构的50%以上”,这里的“检查面”既包括信贷部门组织的,也包括客户、审计等部门组织的;既包括专项检查,也包括综合检查。
三、贷款风险分类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为了使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及时准确地反映和记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过程及结果,为决策、管理、经营提供依据,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设计了一套相关表格,包括:形态发生变化的法人客户贷款认定表、形态未发生变化的法人客户贷款认定表、形态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认定表、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认定表、存量损失类贷款认定表、信贷台账等,简称“五表一账”。
(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贷款形态发生变化的法人客户) [包括表一(1)、表一(2)、表一(3)共三张,略]
本表适用对象为法人客户,包括农业、商贸、工业、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企业、事业法人、非银行金融企业、单位银行卡透支、或有资产逾期形成的垫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
表一(1)此表主要用于记载借款人涉及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信息资料,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参考依据。
1.贷款发放日和贷款到期日:用于借款人只有一笔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填写表一(2)。
2.客户类别:优良、一般、限制、淘汰。
3.农行授信:指本年度农行对客户的授信总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4.农行实际信用:指填表时的农行实际信用余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5.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指填表时的余额。
6.净现金流量、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指上季末企业现金流量报表所反映的数据,或者根据企业其他财务资料计算的结果。
7.有效净资产:指上季末客户有效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8.资产负债率:指上季末负债总额/上季未有效资产总额。
9.流动比率:指上季末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利润总额:指上季末损益表所反映的数据。
11.销售利润率:指上季末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销售收入净额或营业收入。
12.总资产报酬率:指上季末(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资产平均余额。
13.流动资产周转次数:指上季末销售收入净额/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14.产品(商品)销售率:指上季产品(商品)销售成本/上季产品(商品)销售成本+上季末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
15.有效净资产增长率:指(上季末有效净资产-年初有效净资产)/年初有效净资产。
16.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评定的资质等级。
17.房地产企业所有者权益:指上季未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18.房地产经营收入:指上季末损益表反映的数据。
19.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指(上季末营业收入-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上年同期收入。
20.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准备金充足性:指是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足额提取了准备金,准备金比率与同业相比的相对水平。填写此栏时,可根据综合分析,填写“充足”或“不充足”。
21.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指资产多样化程度,包括地区、行业、客户、种类等,盈利资产的比重,高风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损失率等。填写此栏时,可根据以上综合分析,填写“好、较好、一般、差”等。
22.保险类企业的赔付率:指(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23.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税后利润/平均净资产。
24.事业法人的年现金流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及其他收入。
25.事业法人的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与总负债比率: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总负债,其中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为事业法人剔除筹资现金流入和流出后的现金净流量。
26.事业法人自主收入占比:指(经营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年综合收入。其中:医院自主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27.事业法人的经费自给率: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中:医院经费自给率=(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28.事业法人的收入计划完成率:指报告期收入/计划收入。
29.事业法人的支出计划完成率:指报告期实际支出数/(支出预算数×收入计划完成率)。
30.总收入增长率:指(本期总收入-上期总收入)/上期总收入。
31.其他财务指标:指以上未涉及但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风险等有重大影响的财务指标。
32.担保分析一般包括抵押分析、质押分析、保证分析三种情况。对抵押的分析主要包括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抵押物的流动性、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抵押率等方面的内容。对质押的分析主要包括质押物的占有和控制、质押物的流动性、质押物的价值评估、质押物的变现价值、质押率等方面的内容。对贷款保证的分析主要包括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财务实力、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
33.非财务因素分析一般包括行业风险分析、经营风险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其他因素分析。行业风险分析主要包括:行业的成本结构、行业的成熟期、行业的经济周期、行业的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环境等内容。经营风险分析主要包括借款人的总体特征、产品与市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内容。管理风险分析主要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管理层的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经营思想和作风、关联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员工素质、内部控制与管理、财务管理能力、法律纠纷等内容。其他因素分析主要包括区域风险、自然社会因素、还款意愿、银行贷款管理等内容。
34.他行信用状况:相关银行的贷款信息可通过人民银行的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取得。
35.他行违规记录:主要包括恶意逃废债务、被同业公会制裁、涉嫌犯罪、被他行起诉等内容。
表一(2)此表是表一(1)的附表,要按照借据逐笔登记。
1.上次分类结果:指上期的分类结果。
2.如果涉及单笔拆分的,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
表一(3)此表主要记载认定、审查、审批等内容。
1.分类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和贷款的本情况、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分析(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等)、贷款的评价(有利因素、不利因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包括贷款本金和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改进的措施等。分类报告如果较长,可以单独附页。
2.初分意见:“经办人”指管户的客户经理;“负责人”指客户部门负责人或营业所、分理处的负责人。
3.审查意见:“经办人”指支行信贷管理部门的具体审查人员;“负责人”指经营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
4.审议意见:“负责人”指经营行本次贷审会的主持人。
5.二级分行审查意见:指对二级分行认定权限内和超二级分行认定权限贷款的审查意见,“经办人”指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审查人员;“负责人”指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6.一级分行审查意见:指对一级分行和超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贷款的审查意见,“经办人”为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具体审查人员;“负责人”为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7.有权审批行审议意见:“负责人”指有权审批行本次贷审会的主持人。
8.有权审批行审批意见:按照认定权限规定,审批人可以是支行、二级分行、省(市)分行、总行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副行长。
9.如果不同意下级行意见时,上级行的审查人或审批人必须签署具体的原因和改进的意见。
(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贷款形态未发生变化的法人客户)(表二,略)
此表是“表一”的简化,具体项目的填写与“表一”相同。
(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贷款形态发生变化的自然人) [包括表三(1)、表三(2)、表三(3),共三张,略]
本表的适用对象:以自然人形式承贷的各类贷款,包括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扶贫到户贷款、个人银行卡透支等。
表三(1)此表将自然人贷款进行“打包”处理。
1.贷款种类:按照自然人的贷款科目填写。
2.户数:本科目的贷款总户数。
3.金额:本科目的总金额。
4.上次分类结果:报告期的上期分类结果。
表三(2)此表是表三(1)的附表,是某科目自然人贷款的逐笔登记表。
1.贷款种类:按照个人贷款科目填写,如: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银行卡透支等。
2.贷款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3.上次分类结果:报告期的上期分类结果。
表三(3)和表一(3)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分类报告可以适当从简。
(四)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贷款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 (表四,略)
此表是“表三”的简化,具体项目的填写与“表三”相同。
(五)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存量损失类贷款)(略)
本表适用对象:报告期已在损失类科目反映的各类贷款,包括法人客户贷款、自然人贷款、银行卡透支等。
此表只作为经营行年末上报清单使用。
损失认定标准:根据“本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对号入座。
(六)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贷款登记簿(略)
此表就是贷款台账,主要用来记载本单位贷款分类结果及其变化的情况,具体记账方法是:按户建账、年初结转、及时登记、定期核对。
按户建账:不以贷款科目而是以客户为对象建立分户账,自然人贷款集中的营业机构(如金融超市等)可以按照以上贷款科目建台账,必要时可用电脑打印的清单代替分户账。
年初结转:年初根据上年度台账逐户逐笔结转贷款余额和形态。
及时登记:在信贷业务发生的当日(包括贷款的发放、收回、贷款形态的调整等),按照台账的具体内容,逐笔登记,并结转余额。
定期核对:营业机构的客户经理要按月将台账记载的内容与有关的资料相核对,做到账账(贷款台账与会计分户账、会计总账)、账表(贷款台账与会计报表、信贷报表、项目电报)、账据(贷款台账与贷款借据)相符。至少按季对内外账(贷款台账与借款人的账目)进行核对,并要做好核对记录。
1.“摘要”填写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形态调整等内容。
2.“借方”填写贷款发放金额、调整到被认定形态的金额。
3.“贷方”填写贷款收回金额、调整原来形态的金额。
4.贷款的逾期时间按照上级行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