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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

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黄金储备量由资金部提出方案,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应客户的授信组织及营销工作。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是黄金交易业务的职能部门。资金部前台具体负责黄金交易业务,中台负责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总行结算部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黄金的仓储、交割管理。 第十条总行营业部负责黄金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由相应部门负责对黄金交易客户的营销工作,及时了解黄金交易客户的经营动态与服务需求,并向上级行反馈。 第三章黄金自营交易 第十二条黄金自营交易指无代理背景、自主进行的黄金买卖。 第十三条所有黄金自营交易均须通过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黄金交易员通过黄金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监测成交情况,成交后通知后台部门办理清算、交割及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黄金交易员在报价时应参考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所报价格还应考虑交易费用和仓储、运输、保管等成本因素。 第四章黄金代理交易 第十六条黄金代理交易业务是指本行接受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黄金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委托,在黄金交易所内代理黄金买卖的行为。 第十七条向本行申请黄金代理交易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黄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明; 3.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进行黄金代理交易前,双方须签署《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九条本行只接受黄金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的委托指令,委托数量必须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委托单位须按约定方式发出每笔代理交易的委托指令,指令须明确委托价格、委托数量、买卖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委托单位可按“市场价格”或“定价”(指定价格)的方式确定委托价格,本行严格按委托价格在交易所内报价。 第二十二条由于委托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保管费等均由委托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行按实际成交总价款(不含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并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黄金交易人员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超授权交易须逐级上报审批。严禁擅自越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负责交易的前台人员和负责结算划款和财务管理的后台人员应严格分开,前后台人员不得相互参与对方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每笔交易完成后,前台必须如实将交易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并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资金部中台人员应定期对黄金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前后台应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第六章资金清算与黄金交割 第二十九条本行开立专门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在进行黄金现货买入报价前,应将全额资金(含手续费)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该账户日固定余额不低于1万元;在进行卖出报价前,须将足额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三十条委托单位委托本行买入黄金,须及时将全额资金(总价款含手续费)存入本行指定账户,本行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执行委托指令。 第三十一条委托单位委托本行卖出黄金,须在签订《协议书》后及时将足额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金库,本行在确认黄金存入金库后执行委托指令。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与本行签订《协议书》后,须在本行指定账户保留足够资金余额,用于扣收代理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行须严格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割规定做好黄金交割工作。黄金实物的交割均在黄金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进行,并由交易所统一调运或由委托方自行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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