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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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品种│现行费率│调整后费率┃
┃├─────────┬───┼──────────┬──────┨
┃│佣金│经手费│佣 金 │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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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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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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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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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对应佣│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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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按成交金额的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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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
┃│28天│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
┃├────┼─────────┤├──────────┤┃
┃│91天│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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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