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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近期开业,我行作为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可以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为了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将根据今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的变动情况适时对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所涉及到的各项协议书、单据等,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负责自行印制,在印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纸张的大小和厚度,但不得修改内容,如确需修改,需报总行批准。 三、《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及各项协议书、单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黄金业务处,联系电话:010-68297171,传真:68232377)反馈。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定期通报全行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 (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第三条各分行是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 (二)初审、上报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申请; (三)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落实细则; (四)定期通报本辖区内各经办行的业务开展情况; (五)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经办行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及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 (二)为客户开立用于代理黄金交易的黄金专用账户和与交易所制定的客户编码相对应的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三)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并上传至总行(黄金交易处); (四)办理客户的资金结算和黄金实物交割; (五)在交易日终了,分别与总行及客户进行成交对账; (六)建立客户档案和黄金交易登记簿,为客户提供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查询服务; (七)办理总行、分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经办行申请办理黄金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熟悉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人员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三)具有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技术手段(已开办实时汇兑业务);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总行需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第七条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经办行不得允许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八条经办行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其交易资金合法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客户办理资金调拨手续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总行不得将收取客户的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用其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章开销户管理 第十一条客户开户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经办人)的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见附件3)及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总行在收到经办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后,即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见附件4),并连同经办行上传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备案。 第十三条总行将经办行上传的有关资料上报交易所,交易所统一发给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客户交易编码要求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并为客户终身有效代码(如果客户销户,交易编码即被消除并不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客户委托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时,需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见附件2),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客户开户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并为其开立黄金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并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8),交与客户。经办行需将相关资料上传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客户对其开户资料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行,书面通知含糊不清的,经办行有权解除双方的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经办行要设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记载客户的交易、资金结算、交割等情况,并定期加以核对。 第十七条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需办理销户手续,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见附件7),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总行,总行为其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总账)中结清保证金账户和其他有关费用,并通知经办行,经办行再为其办理保证金账户和其他相关方面的销户手续。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户、专项、明细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客户交易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计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并自动转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经办行可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率向客户收取委托交易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一条客户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客户必须在其保证金及黄金额度内进行交易,经办行不得为客户提供透支。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按定价委托和实时委托两种方式分别收取:定价委托是指按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式;实时委托是指客户按市场的实时价格进行委托的交易方式。定价委托保证金金额=客户指定价格×买入黄金量+应收手续费;实时委托保证金金额=市场实时价格×买入黄金量×105%+应收手续费。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在交易有效时间内,经办行接收客户的委托单或撤销单后,经确认无误后应按总行指定的方式将委托单或撤销单发送至总行黄金交易处,不得延误。 (二)在交易有效时间内,总行黄金交易处接受经办行的委托后,要准确、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撤销交易,不得延误;在委托成交或撤销成功后,需及时向经办行发送成交回报等有关单据,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经办行并做相应的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客户每次委托交易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见附件5),委托单要逐日、逐笔填写。经办行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单后,应指派专人进行申报,申报员应对客户的委托单进行复报,以便核实。申报也可通过电话进行,总行应使用录音电话系统接收申报员的电话申报。 第二十六条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取得交易所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客户将黄金入库单递交经办行,经办行核实无误后,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 第二十七条客户在提取黄金实物或撤销黄金实物提取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提货(撤销提货)申请单》(见附件9),并提交经办行。经办行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总行黄金交易处应立即将客户相关申请单录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并将系统出具的有关单据及时发送至经办行,经办行再转交给客户。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是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经办行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实物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是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经办行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委托交易一经成交,客户即不得更改或撤销。在委托交易尚未成交前,客户可申请更改或撤销,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卖黄金报价撤销单》(见附件6)。 第三十条总行向经办行提供各交易品种的市场实时报价信息,并发送成交回报,经办行需及时向客户发送成交回报。 第七章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一条黄金代理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算金额均为交易买卖的轧差净额; (二)交易日终了,上海第二营业所(农行黄金交易清算行)根据交易所的清算指令,完成交易所与农行的法人清算; (三)交易日终了,总行根据成交单同经办行进行清算; (四)交易日终了,经办行根据成交单同客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对即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当日将资金从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并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在经办行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的相关事务。 第八章费用 第三十四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费用包括:结算代理佣金、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客户办理黄金结算应按规定支付黄金结算代理佣金。黄金结算代理佣金由经办行在清算日根据成交回报从客户开立的黄金代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黄金结算代理佣金不超过黄金结算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其中:万分之六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委托成交后在成交回报单中直接收取;另外万分之六由经办行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收取。 第三十六条其他费用将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第九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应急管理是针对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主机、农行交易终端机同交易所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客户委托农行代理黄金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致使交易终端机无法正常运作,至当日上午10∶50仍不能正常开盘的,则农行将根据交易所的具体要求,宣布当日交易开盘推迟的时间,若至13∶50仍不能正常开盘,则宣布当日停盘。 第三十九条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运行,则农行将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通过适当的方式宣布当日交易暂停起讫时间,若至13∶50仍不能修复故障,则宣布收盘。 第四十条在上述情况下,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部分仍保持有效。 第四十一条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生成当日交易数据,则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宣布当日所有交易无效。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经办行需设置农行电子邮件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黄金信息的收发。如遇到系统不能正常接收信息时,经办行应及时与上级行或总行联系,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传递应急信息,以保证交易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四十三条与交易有关的协议、单据等均采用标准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发,经办行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格式。 第四十四条经办行使用的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单据应加盖专用业务公章。 第四十五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单据应定期装订成册,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六条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农行有关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农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进入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为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客户是指与农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委托农行按照其指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办行是指经总行批准的直接面向客户,为客户提供有关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服务的支行及支行级机构。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精炼并达到相应标准,可进入交易所仓储系统进行交易的标准金。 现贷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0日办理交易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入库是指客户在存入黄金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金库,并将黄金送交金库。送交黄金时应附同批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客户和代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客户是指接受并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规则》,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黄金交易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是其客户的代理人。 第四条代理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买卖黄金,并与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客户从事黄金交易的地点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批准,为客户提供有关代理黄金交易服务的支行及支行级营业机构。 第七条周一至周五接受委托(国家法定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如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按交易所的变更时间执行) 第三章代理交易品种、质量 第八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九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第十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十一条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十二条代理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十三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每次交易必须是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提货量必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四条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收取费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柜台或通讯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柜台交易是指客户在经办网点直接委托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通讯网络交易是指客户可通过农行网上银行、电话委托等方式(输入密码)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八条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和远期黄金交易。 第十九条代理人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第二十条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现货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 第二十二条远期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或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保证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人不接受全权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五章开户和销户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开户需向代理人提供以下材料: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经办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二十五条客户进行黄金交易开户,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并提供有关资料,待代理人审核完客户资料并认为合格后,客户、代理人双方再签订《代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然后代理人为客户开立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代理人对客户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 第二十七条客户开户资料所具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并办理必要的有关手续,手续不全的,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时须办理销户手续。销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申请之日开始终止交易,并结清其保证金账户和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并出具《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账户注销确认单》(见附件1,一式两联,客户、经办行各一联)。 第六章报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客户通过填写交易委托单的方式报价,委托单需逐日、逐笔填写,委托单包括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品种、交易时间等要素。 第三十条客户向代理人提交的委托必须符合本交易规则。否则,代理人有权拒绝客户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客户报价按交易方向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买报价是指客户买入黄金的报价;卖报价是指客户卖出黄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客户同时报出卖报价和买报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客户所报价格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客户撤销。 第三十二条撮合成交价格为: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三十三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四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七章报价成交 第三十五条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代理人为客户出具《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冻结确认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提前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并向代理人出具有关的黄金入库单,代理人核实无误后即为客户进行报单申请。 第三十七条客户报价进入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进行逐笔撮合。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三十八条现货黄金交易中,客户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80%(代定)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客户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能在当天清算完成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客户报价尚未完全成交,客户可以撤销原报价。但撤单指令只对原委托单中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在撤单过程中若原委托单已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客户撤单后,该笔委托指令所对应的冻结资金或黄金即被解冻。 第四十条客户报价在本场交易时间内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客户撤单。 第四十一条客户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四十二条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打印清算清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三条若客户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第四十四条客户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客户报价成交后,代理人向客户出具成交回报单。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依据成交单与代理人进行清算。成交单一式两份,客户、代理人各持一份。 第八章清算与交割 第四十六条代理人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客户可自由选择交易所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四十八条委托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代理人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四十九条委托买方成交当日,在本场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代理人暂停办理)。 第五十条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五十一条客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代理人按交易所规定,代理黄金交易按每笔成交黄金的人民币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按成交额收取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其中万分之六替交易所收取)。仓储费、运保费由代理人代收,收取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四条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前,买方客户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划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客户、经办行各一联),委托代理人将其用于交易的全额资金划入代理人为其开立的黄金保证金账户中,由代理人向客户出具相关凭证,代理人对客户不提供透支便利;卖方客户需将要出售的黄金(提前一个工作日)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并向代理人出具有关入库凭证。 第五十五条在结算日,代理人根据资金结算清单办理客户的资金清算和黄金过户;在提货日,代理人根据客户的提货单办理客户的黄金实际交割。 第五十六条客户买入黄金成交当日,即可根据代理人出具的相关凭证办理黄金实际交割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卖方客户黄金入库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金库相关入库信息,尤其是由于不可预料因素导致在途黄金不能在金库工作日时间内入库,应及时与代理人及指定金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入库是指卖方客户在委托代理人卖出黄金前将黄金存入交易所的金库内。 第五十九条出库是指客户到指定金库提取其具有物权的黄金。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代理人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所当日的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代理人发布的信息包括: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各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最优先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个品种买卖3个最优价位;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第六十二条客户可通过代理人的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进行查询,包括:资金查询:查询客户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黄金库存查询:查询客户在代理人指定金库的黄金库存信息。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在代理交易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代理人不承担责任:1、地址、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交易所计算机故障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2、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差错。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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