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章第14(2)条) [1990年7月1日] (本为199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411A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雇员补偿保险征款(征款率)令》。 (1990年制定) 第411A章 第2条订明的征款率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的征款率─ (a)就承保人于《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第47条生效前已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2%; (b)就承保人于该条生效后而于1998年1月1日前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3.5%; (1997年第483号法律公告) (c)就承保人于1998年1月1日或该日后而在1998年4月1日前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4.5%。 (1998年第5号第22条) (d)就承保人于1998年4月1日或该日后而在2002年7月1日前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5.3%; (2002年第16号第33条) (e)就承保人于2002年7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6.3%。 (2002年第16号第33条) (1990年制定。1995年第21号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