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1980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80年12月3日根据《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第360章)第36条提出与通过的决议。 依据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第360章)第36条决议─ (a)征款率为任何建造工程价值的0.25%; (1985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4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4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8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1号法律公告) (b)任何价值不超逾$1000000的建造工程无须缴付征款;及 (1985年第136号法律公告) (c)征款率为任何石矿产品价值的0.25%。 (1985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4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4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8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1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