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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AE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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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第7条) [第1、2及4条] 1999年11月5日 1999年第271号法律公告 第3及5至15条 [2000年6月19日 2000年第13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18号法律公告)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9AE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险评估报告”(risk assessment report) 指由合资格人士按照第5条进行的评估及作出的建议; “合资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年满18岁; (b)具备以下其中一项资格─ (i)已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注册为安全主任;或 (ii)持有一份证明书,而发出该证明书的人已获处长授权发出该等证明书以证明某人有足够能力拟备危险评估报告;及(c)于其获(b)(i)或(ii)段提述的注册或证明书后,在对工人于密闭空间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作出危险评估方面,有至少一年的相关经验;“指明危险”(specified risk)─ (a)指因发生火警或爆炸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严重损伤的危险; (b)指因体温上升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丧失知觉的危险; (c)指因气体、烟气、蒸气或空气贫氧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丧失知觉或窒息的危险; (d)指因任何液体水平升高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遇溺的危险;或 (e)指因自由流动的固体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窒息的危险;或指因陷入自由流动的固体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无力达至可呼吸空气的环境的危险;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核准工人”(certified worker)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年满18岁;及 (b)持有获处长授权的人发出以证明某工人有足够能力在密闭空间内工作的证明书;“密闭空间”(confined space) 指任何被围封的地方,而基于其被围封的性质,会产生可合理预见的指明危险,在不局限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密闭空间”包括任何会产生该等危险的密室、贮槽、下桶、坑槽、井、污水渠、隧道、喉管、烟道、锅炉、压力受器、舱口、沉箱、竖井或筒仓;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认可呼吸器具”(approved breathing apparatus) 指属处长根据第12条认可的类型的呼吸器具。 第59AE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在任何工业经营内符合以下说明的工作─ (a)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者;及 (b)按本规例的规定,在紧接密闭空间的附近地方进行,并与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工作有关连者,而根据本规例委予某工业经营的东主或承建商的责任,则是就该工业经营内的密闭空间内的工作而委予的。 第59AE章 第4条核准工人及合资格人士须完成认可课程 (1)凡任何人获处长授权发出发予核准工人的证明书,则除非有关的工人已成功地完成一项获处长认可的关于在密闭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的课程,否则首述的人不得向该工人发出证明书。 (2)凡任何人获处长授权向某些人士发出证明书以证明他们具备拟备危险评估报告的资格,则除非有关的人士已成功地完成一项获处长认可的关于拟备危险评估报告的课程,否则首述的人不得向该人士发出证明书。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59AE章 第5条危险评估及建议 (1)凡有工作会在某密闭空间内进行,则东主或承建商须委任合资格人士对该密闭空间内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并对须就工人在该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而采取的措施作出建议。 (2)第(1)款所指的评估及建议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指出相当可能存在于该密闭空间内的具危害性的事物,就它们所引致的危险评定危险程度,以及在不局限前文的原则下涵盖以下各项─ (a)对以下各项的评估─ (i)会在工作中采用的工作方法、工业装置及物料; (ii)是否有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存在或有贫氧情况; (iii)发生以下情况的可能性─ (A)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的进入; (B)可散发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的淤泥或其他沉积物的存在;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C)自由流动的固体或液体的涌入;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D)在密闭空间内发生火警或爆炸;及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E)可引致核准工人因体温上升而丧失知觉的环境温度的存在;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b)经顾及会在该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工作的性质及持续时间后,就致令该空间可让工人安全地处身其内而需要的措施作出的建议,包括建议是否需要使用认可呼吸器具;及 (c)工人可在该密闭空间内安全地逗留的时限。(3)就第(2)(b)款而言,凡有淤泥或其他沉积物存在,而合资格人士认为它们有可能散发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则他须建议使用认可呼吸器具。 (4)就第(2)款而言,凡任何合资格人士在评定于某密闭空间内的危险的程度时,认为在该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环境改变以致第(2)(a)款所提述的具危害性的事物的危险性提高,则他须建议使用他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适当的监察设备,并须指明使用该设备的方式。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5)每当上次评估所关乎的密闭空间的状况或在其内进行的工作有重大改变时,或有理由怀疑可能发生上述改变时,如该改变相当可能影响在该密闭空间内工作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则东主或承建商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根据本条重新进行评估和作出建议。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6)任何合资格人士在任何东主或承建商的要求下,须按照本条的条文─ (a)就该东主或承建商提出的要求所关乎的密闭空间内会出现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及 (b)就工人在该密闭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措施作出建议,并须在该要求提出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向该东主或承建商提交该评估及建议。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59AE章 第6条危险评估报告的遵从和就此事发出证明书 (1)任何东主或承建商均须确保并无工人─ (a)在以下情况发生之前首次进入某密闭空间─ (i)该东主或承建商已收到关于该密闭空间的危险评估报告; (ii)该东主或承建商已核实该危险评估报告涵盖第5(2)条所提述的所有事项;及 (iii)该东主或承建商已发出证明书,述明─ (A)已就危险评估报告中指出的具危害性的事物采取所有需要的安全预防措施;及 (B)工人可安全地逗留在该密闭空间内的时限;或(b)有危险评估报告内的任何建议未获遵从的情况下,进入某密闭空间或在其内逗留。(2)东主或承建商须于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工作完结后,将关于该项工作的证明书及危险评估报告保存一年,并在任何职业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时,将它们提供予该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第59AE章 第7条工作展开前的安全预防措施 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并无工人在以下任何条件未获符合的情况下,首次进入某密闭空间─ (a)在该密闭空间内可造成危险的每项机械设备已被截断电源,而其电源电制亦被锁好; (b)内有可造成具危害性的事物的内含物的每一喉管或供应管已妥为封闭; (c)已对该密闭空间进行测试以确保没有任何具危害性的气体存在以及并无空气贫氧情况; (d)经顾及该密闭空间的情况后,该密闭空间已得到足够的清洗以及充分的散热和通风,以确保该密闭空间是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 (e)已在该密闭空间内提供足够的可供呼吸的空气及有效的强制通风;及 (f)已采取有效的步骤以防止─ (i)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进入该密闭空间;及 (ii)自由流动的固体或液体涌入该密闭空间。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59AE章 第8条工作进行期间的安全预防措施 当有工作在某密闭空间内进行时,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 (a)除核准工人外,并无其他工人进入该密闭空间或在其内工作; (b)有人驻于该密闭空间外,以与密闭空间内的工人保持联络; (c)根据第6(1)(a)(iii)条发出的危险评估报告及有关的证明书展示在该密闭空间的入口的显眼地方;及 (d)根据第7条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持续有效。 第59AE章 第9条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 凡─ (a)危险评估报告建议使用认可呼吸器具;或 (b)有人须进入某密闭空间进行地底喉管工作,则东主或承建商除须采取第7及8条所列的安全预防措施外,尚须确保─ (i)任何进入该密闭空间或在其内逗留的人已妥当地配戴认可呼吸器具,而就该密闭空间的性质而言,该认可呼吸器具的类型属可给予适当保护者;及 (ii)第(i)段所提述的人已配戴适当的安全吊带,该安全吊带是与一条坚固程度足以让该人被拉出的救生绳连接的,而该救生绳的另一端则是由一个身处该密闭空间外并具足够体能将该人从该密闭空间拉出的人拿的。 第59AE章 第10条紧急程序 (1)东主或承建商须制订和实施适当的程序,以处理密闭空间内可危及工人的任何严重和逼切的危险。 (2)东主或承建商须提供足够而状况令人满意的以下器具,并须保持该等器具随时可供取用─ (a)认可呼吸器具; (b)使失去知觉的工人复苏的适当器具; (c)贮存氧气或空气的容器; (d)安全吊带及绳索;及 (e)使密闭空间内的工人能向身在密闭空间外的人示警的音响及视觉警报器。(3)当密闭空间内正在有工作进行时,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有足够数目(与该项工作的规模相称者)而懂得如何使用第(2)款所提述的安全设备的人在场。 第59AE章 第11条资料及指导等的提供 (1)东主或承建商须向所有在密闭空间内工作或在紧接密闭空间的外面协助进行该工作的工人,提供为确保在密闭空间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安全及健康而需要的指导、训练及意见。 (2)东主或承建商须提供一切所需设备以确保密闭空间内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第59AE章 第12条呼吸器具的认可 处长可为本规例的施行而认可任何类型的呼吸器具,而凡处长给予该等认可,他须在宪报刊登他已认可的呼吸器具的类型的名称或描述。 第59AE章 第13条核准工人的职责 当核准工人在密闭空间工作时,他须─ (a)遵循东主或承建商根据第10条所实施的程序; (b)遵从东主或承建商根据第11条所提供的指导及意见和参加他们根据该条所提供的训练; (c)充分而适当地使用任何根据本规例所提供的安全设备及紧急设施,并须将该等安全设备及紧急设施的任何故障或欠妥之处,立即向东主或承建商报告。 第59AE章 第14条罪行 (1)任何东主或承建商─ (a)违反第7、8、9、10(2)或(3)或11(1)或(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及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可处第6级罚款;(b)违反第5(1)或(5)、6(1)或10(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及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可处罚款$200000;(c)违反第6(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2)任何合资格人士─ (a)被东主或承建商要求根据第5(6)条的规定对某密闭空间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并根据该条规定就工人在该密闭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措施作出建议时,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或拒绝在一段合理期间内进行该项评估和作出该等建议;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b)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其危险评估报告中处理第5(2)条指明的所有事项;或 (c)作出他知道在任何要项上属虚假的危险评估报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违反(a)段,可处第5级罚款; (ii)如属违反(b)段,可处罚款$200000;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iii)如属违反(c)段,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3)任何核准工人─ (a)违反第13条;或 (b)当在密闭空间工作时无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当可能危害他本人或其他人的事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违反(a)段,可处第5级罚款; (ii)如属违反(b)段,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9AE章 第1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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