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定期通报全行的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 (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第三条各分行是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 (二)初审、上报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申请; (三)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落实细则; (四)定期通报本辖区内各经办行的业务开展情况; (五)总行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经办行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及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 (二)为客户开立用于代理黄金交易的黄金专用账户和与交易所制定的客户编码相对应的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三)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并上传至总行(黄金交易处); (四)办理客户的资金结算和黄金实物交割; (五)交易日终了分别与总行及客户进行成交对账; (六)建立客户档案和黄金交易登记簿,为客户提供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查询服务; (七)办理总行、分行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经办行申请办理黄金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熟悉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人员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三)具有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技术手段(已开办实时汇兑业务);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总行需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第七条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经办行不得允许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八条经办行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其交易资金合法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客户办理资金调拨手续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总行不得将收取客户的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用其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章开销户管理 第十一条客户开户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经办人)的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及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总行在收到经办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后,即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并连同经办行上传的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备案。 第十三条总行将经办行上传的有关资料上报交易所,交易所统一发给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客户交易编码要求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并为客户终身有效代码。(如果客户销户,交易编码即被消除并不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客户委托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时,需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客户开户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其签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并为其开立黄金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并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交与客户。经办行需将相关资料上传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客户对其开户资料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行,书面通知含糊不清的,经办行有权解除双方的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经办行要设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记载客户的交易、资金结算、交割等情况,并定期加以核对。 第十七条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需办理销户手续,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总行,总行为其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总账)中结清保证金账户和其它有关费用,并通知经办行,经办行再为其办理保证金账户和其它相关方面的销户手续。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户、专项、明细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客户交易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计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并自动转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经办行可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率向客户收取委托交易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一条客户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客户必须在其保证金及黄金额度内进行交易,经办行不得为客户提供透支。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按定价委托和实时委托两种方式分别收取:定价委托是指按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式;实时委托是指客户按市场的实时价格进行委托的交易方式。定价委托保证金金额=客户指定价格×买入黄金量+应收手续费;实时委托保证金金额=市场实时价格×买入黄金量×105%+应收手续费。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在交易有效时间内,经办行接收客户的委托单或撤消单后,经确认无误后应按总行指定的方式将委托单或撤消单发送至总行黄金交易处,不得延误。 (二)在交易有效时间内,总行黄金交易处接受经办行的委托后,要准确、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撤销交易,不得延误;在委托成交或撤消成功后,需及时向经办行发送成交回报等有关单据,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经办行并做相应的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客户每次委托交易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委托单要逐日、逐笔填写。经办行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单后,应指派专人进行申报,申报员应对客户的委托单进行复报,以便核实。申报也可通过电话进行,总行应使用录音电话系统接收申报员的电话申报。 第二十六条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取得交易所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客户将黄金入库单递交经办行,经办行核实无误后,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 第二十七条客户在提取黄金实物或撤销黄金实物提取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提货(撤销提货)申请单》,并提交经办行。经办行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总行黄金交易处应立即将客户相关申请单录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并将系统出具的有关单据及时发送至经办行,经办行再转交给客户。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是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经办行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实物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是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经办行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委托交易一经成交,客户即不得更改或撤消。在委托交易尚未成交前,客户可申请更改或撤消,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卖黄金报价撤销单》。 第三十条总行向经办行提供各交易品种的市场实时报价信息,并发送成交回报,经办行需及时向客户发送成交回报。 第七章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一条黄金代理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算金额均为交易买卖的轧差净额; (二)交易日终了,上海第二营业所(农行黄金交易清算行)根据交易所的清算指令,完成交易所与农行的的法人清算; (三)交易日终了,总行根据成交单同经办行进行清算; (四)交易日终了,经办行根据成交单同客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对即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当日将资金从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并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在经办行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的相关事务。 第八章费用 第三十四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费用包括:结算代理佣金、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客户办理黄金结算应按规定支付黄金结算代理佣金。黄金结算代理佣金由经办行在清算日根据成交回报从客户开立的黄金代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黄金结算代理佣金不超过黄金结算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其中:万分之六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委托成交后在成交回报单中直接收取;另外万分之六由经办行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收取。 第三十六条其它费用将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第九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应急管理是针对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主机、农行交易终端机同交易所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客户委托农行代理黄金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致使交易终端机无法正常运作,至当日上午10:50仍不能正常开盘的,则农行将根据交易所的具体要求,宣布当日交易开盘推迟的时间,若至13:50仍不能正常开盘,则宣布当日停盘。 第三十九条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则农行将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通过适当的方式宣布当日交易暂停起讫时间,若至13:50仍不能修复故障,则宣布收盘。 第四十条在上述情况下,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部分仍保持有效。 第四十一条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生成当日交易数据,则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宣布当日所有交易无效。 第十章其它 第四十二条经办行需设置农行电子邮件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黄金信息的收发。如遇到系统不能正常接收信息时,经办行应及时与上级行或总行联系,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传递应急信息,以保证交易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四十三条与交易有关的协议、单据等均采用标准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发,经办行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格式。 第四十四条经办行使用的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单据应加盖专用业务公章。 第四十五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单据应定期装订成册,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六条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农行有关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代理黄金交易业务 是指农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进入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为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客户是指与农行签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委托农行按照其指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经办行是指经总行批准的直接面向客户,为客户提供有关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服务的支行及支行级机构。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精炼并达到相应标准,可进入交易所仓储系统进行交易的标准金。 现货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0日办理交易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入库是指客户在存入黄金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金库,并将黄金送交金库。送交黄金时应附同批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