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加强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下同)的管理,促进分支行稽核处(科)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实行委派制。即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由总行委派,辖属行稽核科长由管辖分行委派。 第三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由上级行聘任,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向上级行负责。 第四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在上级行领导下,履行稽核监督职责。管辖分行稽核处长负责对派驻行和辖属行进行检查,并对辖属行稽核科长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直属分行和辖属分行稽核处(科)长负责对派驻行进行检查。根据上级行安排,稽核处(科)长也可参与对其他分支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支行稽核部门称稽核处(科),其负责人称稽核处(科)长。 第六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经费等费用,由上级行下达,在派驻行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作任务、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工作任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组织稽核人员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工作任务,对派驻行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稽核监督。对派驻行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独立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议。按派驻行要求,对派驻行或辖属的分支行行长、副行长进行离任(责任)稽核。 第八条工作职责及权限 1.主持派驻行稽核处(科)的工作,组织稽核人员实施稽核项目。 2.对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的晋升或处罚提出建议。派驻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3.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的调配,由稽核处(科)长提出建议和需求,与派驻行行长协商解决。 4.对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向派驻行提出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奖金分配的建议。派驻行根据稽核处(科)长提交的考核结果和分配建议向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奖金分配原则上不低于派驻行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 5.列席派驻行行务会议、资产负债管理例会和业务情况分析会议。 6.调阅派驻行行长办公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等会议记录及信贷、财会等各类业务文件和会计、统计资料。派驻行应予以积极配合。 7.制定派驻行稽核工作计划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审批。 8.制定派驻行稽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 9.签发稽核工作方案和稽核检查后形成的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在报上级行稽核部门(辖属行的稽核报告还应报管辖行行长)的同时送派驻行行长。 10.督促被检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和上级行批示意见。 1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12.保持与派驻行行长的沟通。及时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派驻行行长反映派驻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凡涉及派驻行行长的应直接向上级行反映。 13.保持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财政专员办事处等外部监管部门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业务联系,落实外部监管部门对派驻行稽核审计的意见。 14.按季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稽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稽核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违法违纪、徇私包庇、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知情不报的,应按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行根据任职条件聘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其中,总行聘任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管辖分行聘任辖属行稽核科长,并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十二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拟聘人选,由上级行稽核部门提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稽核部门考察,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聘任。 第十三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牢固树立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的思想,具有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交行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爱岗敬业,遵守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的规章制度。掌握金融稽核审计理论及实务。了解交通银行各业务部门职责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监督指挥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稽核工作一般3年以上。任派驻行部门副职或相当职务2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人事、党团和工会关系等由上级行委托派驻行管理。 第十五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 上级行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考核结果缩短聘用期或解聘,聘用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聘用期届满办理解聘手续,并在派驻行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因故不再担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仍由派驻行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可交流到总行或其他分支行工作。 五、考核、奖励、调资晋级及职称评聘 第十九条分支行稽核处(科)和稽核处(科)长不参加派驻行的考核。稽核处(科)长、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年各种奖金由派驻行按不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标准发放。年终,各稽核处(科)长根据上级行对本处(科)的工作评价提出方案,请派驻行给予处(科)内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年终考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凡负责派驻行当年稽核工作半年以上的分支行稽核处(科)长为本办法年度考核的对象。 2.稽核处(科)长须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上级行。 3.上级行经考核后对稽核处(科)长的工作作出评价,并填写《考核意见表》。 4.年度考核等第分优秀、称职、欠称职和不称职,对欠称职和不称职的由上级行给予相应的处罚。管辖分行须将对辖属行稽核科长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行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年度考核应听取派驻行意见。 第二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凡称职的都可获得上级行发放的年度激励奖,奖励费用由上级行另行下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获奖的基本条件。获奖者必须是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的。 2.激励奖等级设一、二、三、四等奖。其中,一等奖占10%,考核须为优秀;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5%;四等奖占50%。 3.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获奖名单,由总行稽核部商人事教育部审定;辖属行稽核科长获奖名单,由管辖分行稽核处商人事教育处审定,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调资晋级 上级行人事教育部门依据稽核部门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考核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调资晋级。 第二十四条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由上级行申报。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稽核部、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