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三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经办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办理同城或异地资金划转和其他结算业务的会计柜台。
(二)会计核算系统已与VSS系统建立连接,并可利用VSS系统办理异地资金划转。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办行按照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业务,也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现金支取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财政授权额度通过VSS系统通知到预算单位。总行营业部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经总行中间业务部审核后生效。经办行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查询预算单位的授权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六条经办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首先要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资金支付信息录入VSS系统。VSS系统自动验证授权额度、预算科目等相关要素,将符合规定的款项从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账户划转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办行再将此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该笔业务办理完成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为零。
第七条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时间为每个营业日的8:30—14:15(含)。经办行在14:00(含)之前收到的预算单位的有效支付指令,应于当日及时办理;在14:00之后收到有效支付指令,先通过VSS系统查询,未超出授权额度的,于次日上午10:00前办理。
第八条每个营业日的14:15起,VSS系统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VSS系统汇总全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相关信息,总行营业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九条经办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业务按照加急业务办理,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个小时内到账,对跨系统业务要及时提出办理转账汇出。汇划手续费由总行中间业务部统一向财政部收取。
第十条有关VSS系统的业务管理及职责分工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各级操作人员权限及控制
第一节IC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VSS系统运行部门根据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实际需要,通过为每位操作人员配发IC卡,设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不同权限。IC卡是VSS系统中认定操作人员身份的惟一标识。
第十二条各级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IC卡,并定期更换自己的操作密码,以确保安全。IC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IC卡被盗用产生的后果,由持有者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IC卡的管理、发放、使用、更换、注销等,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总行营业部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十四条总行营业部应设置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三个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不得兼岗。
第十五条业务操作员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输入;
3.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7.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日始启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命令;
2.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3.财政授权额度输入信息的复核签发;
4.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5.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6.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7.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8.账户对账单查询;
9.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和清算分类统计表查询;
10.日终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命令。
第十七条高级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4.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5.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7.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和清算分类统计表查询。
第三节总行中间业务部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十八条总行中间业务部应设置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不得兼岗。
第十九条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4.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7.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四节经办行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二十条经办行应设置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三个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不得兼岗。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的区别在于可签发支付金额的权限不同,各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置签发权限。
第二十一条业务操作员通过VSS系统可进行如下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授权支付相关信息的录入、复核;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的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授权支付录入信息的签发;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三章账户、凭证及报表
第一节账户
第二十三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账户包括:总行营业部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经办行开设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四条总行营业部在“3140待处理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用于核算全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所垫付的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经办行在“2244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科目下,根据各预算单位所属二级科目,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办理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并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提出开户申请上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2.财政部将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名称、国标码、开户行等信息通知总行中间业务部;
3.总行中间业务部将预算单位申请开户信息通知一级分行,再由一级分行通知经办行,并要求经办行配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号;
4.经办行将配置的账号逐级上报总行,总行中间业务部将账号报财政部确认;
5.财政部下达开户通知,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6.总行中间业务部将开户情况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在开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总行根据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
(三)预算单位预留签章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变更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账户信息的,账户变更情况由经办行的业务部门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总行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及时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名称或账号的,经办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手续。撤销账户须报财政部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经办行依据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办理销户手续,并收回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账户开立、账户名称或账号变更、账户撤销,由总行中间业务部通过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通知当地VSS系统运行部门,VSS系统运行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维护到VSS系统中。
第二节凭证
第三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式1,略)。财政部下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用额度的凭据。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通知代理银行总行,总行营业部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作为VSS系统控制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支付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第三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式2,略)。预算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支付额度的到账依据。由经办行通过访问VSS系统,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由会计主管复核确认,加盖业务印章后发送预算单位,通知其到账额度。
第三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式3,略)。预算单位签发的在授权额度内支付财政资金的支付命令。经办行据此及银行支付凭证受理财政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附式4,略)。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划款凭证。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式5,略)。总行营业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凭证。总行营业部每营业日根据全行实际已支付财政资金汇总信息,填制该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附式6,略)。总行营业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资金的凭证。总行营业部每营业日根据经办行实际已退回财政资金汇总信息,填制该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资金退库。
第三十七条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式7,略)。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由VSS系统自动汇总生成,随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总行营业部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由总行营业部手工填制,随同《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式8,略)。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由VSS系统自动汇总生成,随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由总行营业部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由总行营业部根据各经办行办理退款汇划报单手工填制,随同《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三节报表
第三十九条财政支出日报表(附式9,略)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式10,略)。用于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总行中间业务部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告,月报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第四十条财政授权额度结余情况表(格式同附式1,略)。用于向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报告年终财政授权额度结余情况。年度终了由总行中间业务部向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报告,并附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额度结余明细表。
第四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财政授权额度的下达
第四十一条总行中间业务部负责从财政部取回《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登记有关台账后,及时传递给总行营业部,并办理交接手续。总行营业部审核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据《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明细单》,输入VSS系统。总行中间业务部通过行内电子邮件将财政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情况通知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在同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经办行业务部门,作为登记台账和与会计部门对账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总行营业部应在营业日停止财政资金划拨业务后增加或变动预算单位授权额度,以避免在额度输入有误的情况下被经办行支用。
总行营业部在输入额度后,将下达的额度清单打印一份,与财政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明细单》核对,核对后送总行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进行再次核对,确保输入额度准确无误。
业务操作员在录入额度后,如发现有误,可自行修改或删除已成功添加至VSS系统的额度;经业务主管复核过的记录如发现有错误,应由业务操作员先冲正、主管复核两个步骤完成,然后再重新下达正确的额度。
第四十三条经办行每营业日日始向VSS系统发起查询,及时了解授权额度下达情况。经查询确认有新的授权额度下达后,应手工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由会计主管复核确认,加盖业务印章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节支付
第四十四条经办行依据预算单位开具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对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应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银行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相关要素填写是否准确无误;
2.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3.支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4.凭证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以上事项审核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若无误,经办行通过访问VSS系统审核支付金额是否超出用款额度。若支付金额超出授权额度,则VSS系统拒绝支付;若支付金额不超出授权额度,则VSS系统将款项从总行营业部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城市综合网会计系统根据VSS系统的指令自动记账,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结算款项——××零余额账户
贷: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零余额拨付款项——
××授权拨付零余额账户
经办行在确认VSS系统已将款项划拨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后,以银行支付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有关凭证作为贷方记账凭证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一联作银行支付凭证的附件,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预算单位。会计分录:
借: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零余额拨付款项——××授权拨付零余额账户
贷:××科目——××户
第四十五条经办行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为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因预算单位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原因,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关栏目可不填列,但其他要素应完整填写,且在结算方式栏必须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支票可以作为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经办行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行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应与预算单位签订授权协议,明确在某类、款、项额度内,预算单位授权经办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自行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办理支付,无须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银行支付凭证。经办行依据授权协议,将上述收费通知单作为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经办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的汇划手续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逐笔登记、定期上报。汇划手续费由总行中间业务部统一向财政部结算后如数下拨,经办行不得再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三节清算
第四十八条总行营业部每营业日按规定时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全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并办理与各一级分行的资金清算。
每营业日的14:15全行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后,VSS系统运行总中心打印《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送交总行营业部并办理交接手续,由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清算。16:30全行全面停止办理资金转账业务后,VSS系统运行总中心打印《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送交总行营业部并办理交接手续,由总行营业部与一级分行办理资金清算。各一级分行在VSS系统集中处理点打印《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清算清单》与二级分行办理资金清算。
(一)总行营业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
总行营业部依据《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于每营业日15:00以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结清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加盖印章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回单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贷:待处理结算款项零余额待清算专户
(二)总行营业部与一级分行之间的清算
总行营业部依据《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作账务处理,同时通过清算系统向各一级分行发出财政授权支付“记账通知”。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结算部(处)存放活期款项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分行存上级活期款项户
(三)一级分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清算的账务处理
各一级分行每日接收总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记账信息,并依据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信息“记账通知”,与本行VSS系统集中处理点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相核对一致后,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通知”做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本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做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上级行活期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下级行存入活期存款户
第四十九条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总行营业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出现余额时,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次日上午总行营业部将有关信息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发生退票、退回资金等情况时,经办行应将款项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划回至总行营业部,电子汇划补充报单及跟单信息中应增加预算单位编码、一级预算单位名称、退回资金预算科目(类、款、项)、退款人及退款人开户行等信息。经办行应按账户建立《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退款情况登记簿》(附式11,略),将资金退回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总行营业部收到款项后手工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退库。退库后总行营业部将退库情况逐笔登记《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退款情况登记簿》,并在VSS系统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相应的授权支付额度,同时将《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退款情况登记簿》复印件传递给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据此更改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
第四节差错处理
第五十一条总行、经办行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VSS系统运行总中心负责总中心系统日常运行监控,各分中心负责本分中心系统日常监控,当VSS系统发生故障或造成数据丢失时,VSS系统运行总中心(或分中心)应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负责VSS系统维护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确数据。
VSS系统一旦出现《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不平,《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之间核对不符的情况,总行营业部及时与VSS系统运行总中心联系,总中心应及时协调有关分中心解决,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分中心向总中心发出资金清算书面意见,并造册登记备查。
VSS系统一旦出现《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清算清单》不平或与《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之间核对不符的情况,当地VSS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
第五十三条经办行在办理授权支付过程中发生误操作,应及时更正。经办行首先要将误操作并已由VSS系统成功支付的资金退回总行营业部,然后再重新办理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按照第五十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经办行、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在办理内部资金清算时,如出现清算款项与支付金额不符,收付款人名称账号错误、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应查明原因,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及时更正。
第五十五条总行营业部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核对,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五章查询、报告与对账
第五十六条中国建设银行为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进行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的查询。
第五十七条总行中间业务部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1日、月报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报送。
第五十八条总行营业部、中间业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要建立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及信息记录相符。
(一)总行营业部在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供上月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的流水账单,核对零余额待清算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二)经办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式12,略)和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附式13,略)。在每年第1个工作日与基层预算单位办理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账签证。
(三)年度终了,总行营业部、经办行按预算单位分别预算科目对本年度财政授权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基层预算单位打印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留底备查。预算单位年末未支用额度全部注销。
(四)中间业务部向财政部提供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有关支付信息应与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的资金清算信息一致;财政授权额度余额应与VSS系统相关信息一致。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办行必须严格遵守总行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报送有关账户信息,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十条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十一条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办理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不得违反预算单位的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办行在办理支付时,必须确定款项已划至基层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后,才能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不得透支办理业务。经办行在办理预算单位支取现金业务时,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总行中间业务部、营业部必须准确无误下达财政授权额度。总行营业部对实际已退回国库的资金,应及时、准确地恢复预算单位的授权额度。
第六十三条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必须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清算业务。每日14:15总行营业部发出指令,全行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VSS系统汇总全行数据,总行营业部按规定手续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资金清算,与各一级分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四条总行中间业务部、营业部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经办行定期与预算单位办理对账手续。
第六十五条各级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财政资金支付单据、资料,同时对财政资金支付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各级经办人员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单位损失、超额度支付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或因工作失误给建设银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