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
(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
(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
(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
(六)原与《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
《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
(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同时精简了合同部分内容,调整了利率条款、还款方式、出质人承诺等内容;增加了部分前瞻性条款的约定,为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之外的权利凭证(如记账式国债、人寿保险、提单)质押办理贷款留下了空间。
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新合同调整了对于贷款到期、质押凭证未到期时,贷款人对质押凭证的处理方式。为适应合同法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加重其责任的规定,本次修订除保留原合同“提示”借款人和出质人注意条款的基础上,将合同中涉及加重借款人、出质人责任、义务等条款,通过“加黑”文字处理方式加以注明,提示借款人和出质人注意上述条款。
三、关于新文本的启用和征订说明
该套文本继续委托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承印华东、中南、东北地区)和西安印钞厂证券分厂(承印西北、西南、华北地区)承担统一印制工作。各行统计辖内所需该类文本的数量,以一级分行为单位,统一向指定印刷厂订购,费用由分行承担。
具体证订事宜参照《关于在全系统正式启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2001年版)的通知》(农银发[2001]9号)的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修订并不涉及原则问题,为避免浪费,各行订购的合同文本(2001年版)尚未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至2002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使用原文本(2001年版)的,在处理未到期质押凭证时要按照新的文本使用说明(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权利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协让存单(记名)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借款人以此办理质押时,向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保险单是指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险单。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自批自贷和逆程序放款。
第五条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经本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开办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有价权利凭证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行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非本行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对以保险公司开出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双方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核押、止付和划款等事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依法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资金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农业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借款人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应由出质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派出所的证明。监护人在《质押凭证清单》相应栏内和合同文本的出质人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并注明“为×××的合法监护人”字样。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个人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以外币权利凭证办理人民币质押贷款的,外币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度掌握贷款额度。
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权利凭证的到期日(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与出质人约定取消自动转存);若为多张凭证质押的,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
第十条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行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除外),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存款权利凭证在质押物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如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而需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的,应由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并偿还贷款本息;如出质人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可在质押凭证清单上载明的到期日届满时对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及原出质人同意可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个人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简称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质押凭证、身份证件等。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3)借款人是否以他人的质押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办理未联网的他行所(柜)存款权利凭证止付手续的,要填写《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对超基层所(柜)审批权限的个人质押贷款要坚持调查、审查、审批三岗分离,实行岗位制约。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1)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权利凭证收存并凭《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由贷款行、借款人、出质人各执1份。(3)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列于会计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取回质押权利凭证。
借款人可采用现金、个人支票、有价权利凭证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个人质押贷款纳入“7273”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贷款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行调查责任人,审查、审批责任人和检查责任人制度。
1.营业网点会计或外勤信贷员进行调查,为调查责任人。
2.基层所(柜)授权范围内,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审批责任人。
超基层所(柜)授权的,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责任人,上级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责任人。
3.储蓄事后监督或专职检查员进行检查,为检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贷款调查责任人负责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和到期贷款的收回,其职责是:(1)受理个人借款申请;(2)调查核实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3)记载贷款登记簿;(4)办理收回贷款手续;(5)经授权办理凭证止付手续;(6)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查责任人负责个人质押贷款手续的审查,其职责是:(1)对调查责任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2)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及理由;(3)其他规定职责。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责任人负责根据贷款审查责任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贷款检查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其职责是:(1)对贷款风险、贷款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建立和保管档案资料;(4)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职权相联系。贷款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失误和贷款收回不及时的责任;贷款审查、审批责任人承担审查、决策失误和领导不力的责任;贷款检查责任人承担贷款检查失误和监督不力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二
ABCS(2002) 1012-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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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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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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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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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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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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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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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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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本人申请借款金额______元,期限______个月,用途________,并以______┃
┃份总金额______元的______作为质押担保。┃
┃ 申请人(签字) ┃
┃ 年月日 ┃
┣━━━━━━━━━━━━━━━━━━━━━━━━━━━━━━━━━━━┫
┃以下内容由银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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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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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利率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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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
┃┃┃┃
┃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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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农银个质借字()第号
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借款利率按______年期档次,基准利率为______%,上/下浮动______%,合并执行年利率为______%。如遇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和上述浮动幅度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第二条借款划拨
贷款人将上述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______(存款/银行卡)账户内(账/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满一次还清本息,提前还款的,利随本清。
第四条出质人愿以附表所列权利凭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第五条质押期间,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凭证的义务。
第六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对逾期、挪用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
1.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贷款人可以直接处置该凭证抵偿贷款本息。质押凭证未到期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手续清偿债务;未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的,贷款人不得自行处置未到期质押凭证。外币存单按照处置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3.贷款人处置质押凭证抵偿贷款剩余款项应退还出质人;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八条出质人承诺:
1.质押凭证所有权无争议;
2.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止取息,俟贷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3.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质押凭证;
4.同意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并保证在借款本息清偿之前不挂失;
5.贷款人依本合同第七条处置质押凭证时,无须凭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办理。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并交付质押凭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出质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加黑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表:
质押赁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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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存款行┃凭证种类┃账号(凭证号)┃币种及金额┃期限┃到期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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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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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声明: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
┃┃质权人(盖章)┃息全部清偿后,委托借款人代为领┃
┃质权┃┃取上述质押凭证,由此产生的后果┃
┃人接┃经办人:┃由本人承担。┃
┃受凭┃┃出质人(签字)┃
┃证时┃┃年月日┃
┃签章┃┣━━━━━┳━━━━━━━━━┫
┃┃┃┃出质人(签字)┃
┃┃年月日┃出质人领回┃┃
┃┃┃凭证时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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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S(2002) 1012-2
附:四
个人质押借款类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
《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ABCS[2002]1012-1)
适用范围:专供自然人办理质押借款申请和贷款人调查审批时使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借款申请人如实填写其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并亲笔签字。
2.“借款申请人”与“出质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若干人。
3.由银行填写的“贷款金额”、“期限”、“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应由调查责任人填写。
4.调查意见栏填写质押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押、止付等情况。对不超过授权的,可不填写审查意见,由本所(柜)审批责任人在审批意见栏表明具体意见并签字;对超授权的,由本所(柜)填写审查意见,上一级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批意见。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ABCS[2002]1012-2)
适用范围:本合同专用于自然人以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担保的借款合同。对以存单和凭证式国债外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在“其他事项”条款中约定或由一级分行制定标准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以粘单方式处理,加盖骑缝章,并在“其他事项”条款中注明。考虑到尽可能简化手续,又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是按借款人与出质人不是同一人为前提设计的,但不影响借款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时使用。自然人申请质押贷款时,申请人应提交存单或国债凭证等权利凭证,并填写《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待办妥止付手续并收到《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回单后,再行签订《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个人质押借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多张存单的,以最迟到期日的存单确定贷款到期日。如需提取到期存单归还部分贷款,应视为提前还贷,亦需实行利随本清。
2.第七条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1)关于到期质押凭证,对未约定自动转存的存单,原约定存期为存单到期日。对已约定自动转存的存单,出质时未逾原定存期的,原约定存期为存单到期日;对已逾原约定存期的,本转存期的到期日为存单到期日。
(2)“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在本合同项下“复利”指借款期限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自贷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复利。
(3)对于处置存单归还贷款后剩余款项的处理,合同条款以较为宽泛的条件约定,在实际业务中依据现行规定,分别按提前支取和对逾期存单要求,对存单计付利息。A.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的,对未到期存单按部分提前支取办理。可按原存单存入日、原存期、原定利率出具新存单;B.对逾期存单,除存单到期本息外,还应对抵偿贷款本息款项按原存单到期日至实际支取日的天数计算活期利息。
3.附表质押凭证清单中“出质人”栏应填写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记名人;“存款行”栏填写存单或国债凭证的签发行;“凭证种类”按定期存单或××年×年期国债填写。
4.出质人同意附表质押凭证清单中“出质人声明”栏内容并签字的,则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可由借款人代领。借款人领回凭证时在签字处注明代领并签字。出质人未在声明栏签字的,应由其本人前来领回质押凭证并亲笔签字。
5.本合同可复写多份,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属于签字或盖章的必须逐一签字、盖章。
《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ABCS[2002]1012-3)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ABCS[2002]1012-4)
1.两通知书既可适用于质押借款存单和凭证式国债的止付和处理,又可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借款存单的止付和处理。
2.使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时应向存款行(签发行)调查核实存单(凭证式国债)情况,对设置密码的存单,必须按客户提供的密码核对存单,办妥止付手续后,第二联退贷款行。
3.使用《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时,质押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处理完毕,第二联退回贷款行。
4.当存单或国债凭证的签发行为贷款行,借款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一级分行可以自行设计相对较为简单的质押凭证止付和处理文书,以代替《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