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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我行即将向社会推出的又一新业务,开办该业务不仅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可以扩大客户群体,提高农业银行的社会知名度。总行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由赵安歌副行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开放式基金领导小组。经过二年多系统开发、模拟测试以及实际生产环境的试运行,系统准备就绪,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也已完成。 目前,由我行代理销售的两只开放式基金(富国、长盛)即将向社会发售。为了使此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应高度重视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工作,把此项业务作为我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的开放式基金领导小组要做好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与银行以往的代理业务有较大差异,各行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学习,在业务运作中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三、各行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设立相应的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第一批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试点行要按照《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各开办网点要配备能够显示开放式基金公告及信息的显示设备。 五、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开办行的个人业务、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及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营销宣传工作。在营销和宣传时,要充分揭示开放式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对客户做虚假和误导性的宣传。 六、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拟办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申请开办该项业务的相关材料以行发文正式报送总行(个人业务部),并认真做好开办业务的相关准备及培训工作。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总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分行分中心和经办网点的基金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理销售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中心、分中心与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基本规定 (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 (六)操作员为投资者办理任何交易均须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信息。 (七)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基金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基金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基金账户即解冻。 (八)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九)投资者认购基金时,为基金契约默认的分红方式。 (十)基金交易需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交割单》的保留期限为交易确认后二个月。 (十一)交易手续费 1.开立基金账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历史交易查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收费标准将另文下发) 2.认(申)购、赎回手续费从借记卡中扣收。 3.认(申)购手续费总行将定期全额下拨,分行根据业务量逐级下拨。 第三章申办条件 第八条一级分行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全国联网的金穗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设有专门管理基金代理销售的部门和人员; (四)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熟悉基金业务并取得经总行认定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代理销售基金的柜台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第十条代理销售网点柜台可受理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撤单、取消、撤预约单、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红利发放、冻结解冻、设置基金分红方式、修改投资者资料和查询等。 第十一条开户 投资者在代理销售网点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建立客户资料及开立基金账户(TA户)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销户 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和客户资料的行为。 (一)撤销基金账户 1.投资者基金账户内有基金单位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2.投资者账户处于非正常(如冻结)状态时,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3.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撤销客户资料 1.已撤销基金账户(TA户); 2.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开户);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认购 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认购可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可多次认购,认购手续费按每个账户单笔分别计算; (三)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五)认购交易一经受理不能撤单。 第十四条申购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申购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够申购资金。 第十五条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申请卖出的行为。 (一)投资者赎回只能采用份额的方式;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四)赎回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五)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须选择顺延或不顺延; (六)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金单位按《基金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预约赎回 投资者按基金契约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代销网点提出卖出申请的行为。投资者预约期满后,按期满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赎回申请的基金单位。 (一)投资者须向代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本销售系统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投资者预约期满日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发生巨额赎回日至延迟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五)基金出现暂停赎回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六)预约期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取消 操作员对当日输入错误的交易信息进行撤销的行为。 (一)取消应在当日受理委托交易时间内操作; (二)需提供原交易委托号; (三)取消交易须经三级操作员(网点负责人)授权。 第十八条撤单 投资者对当日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开立TA账户、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预约赎回、修改分红方式、冻结解冻交易可受理撤单; (二)撤单只受理整笔委托交易,不能部分撤单; (三)撤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申请交易委托号。 第十九条撤预约单 投资者对已经确认的预约赎回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当日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交易需要撤销,只能通过撤单交易实现; (二)必须对整笔预约进行撤销,不允许撤预约赎回申请的部分基金单位; (三)撤预约单须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在预约期满前受理; (四)撤预约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预约申请交易委托号。 第二十条非交易过户 因继承、捐赠或司法判决等原因,把投资者基金账户内的一只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从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外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一)因继承或捐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在代销网点由投资者发起,因司法判决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 (二)代销网点不受理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非交易过户; (三)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须在农行代销网点先开有基金账户; (四)进出的基金单位须是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五)投资者申请过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六)操作员办理继承的非交易过户需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 (七)投资者申请非交易过户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因继承、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继承须提供的材料: ①继承公证书; 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③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捐赠须提供的材料: ①捐赠的公证书; ②赠方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赠方的金穗借记卡; ④受赠方有效身份证件: a)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机构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因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捐赠的公证书; (2)赠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赠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开户); (5)赠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赠方单位金穗借记卡; (7)受赠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转托管 投资者将基金账户内的基金单位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一)申请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先在另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二)转出的基金单位,经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记入转入方基金账户; (三)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须为基金账户的可用余额,且每次只能选择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进行转托管; (四)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第二十二条基金转换 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进行互换的行为。 (一)被转换的基金必须是同一代销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二)申请转换的基金可以是基金账户内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 (三)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单位必须为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四)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处在开放日。 第二十三条设置基金分红方式 投资者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进行分红方式设置的行为。 (一)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和红利再投资; (二)投资者一次只能设置一只基金的分红方式; (三)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单位时,若不设置分红方式,系统将默认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方式; (四)分红方式的设置需在权益登记日前办理(具体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红利发放 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分红方案,通过销售机构将基金红利发放给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所得红利为税后红利。 第二十五条冻结与解冻 冻结指投资者本人(或司法机关)对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内的可用基金单位实施冻结的行为。解冻指对冻结的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进行解除冻结的行为。 (一)冻结可以是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只基金的全部基金单位,也可以是一只基金的部分基金单位; (二)司法机关提出的对投资者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的冻结代销网点不受理; (三)投资者申请冻结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时须选择含权或不含权冻结; (四)冻结期间遇红利分配,冻结的基金单位产生的权益,按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的解冻须到原申请冻结网点办理;投资者解冻时,提供申请冻结的材料和原冻结申请表; (六)投资者申请冻结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冻结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冻结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客户资料修改 投资者对客户资料内容提出变更的行为。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时,不得进行客户资料修改; (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信息资料应与金穗借记卡资料保持一致; (三)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不能同时变更,变更上述三项中任何一项必须经网点负责人授权; (四)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变更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上述三项内容变更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的证明文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查询 对客户资料、基金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信息的查询。查询分为:投资者查询、操作员查询和司法机关查询。 (一)投资者查询内容:客户资料、分红方式、基金账户基金余额、基金账户状态、交易明细记录及基金信息查询。 (二)操作人员查询内容:交易日志、大额交易日志及基金信息查询。 (三)司法机关查询需经上级行批准,查询内容按司法要求。 第五章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募集失败 在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未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开放式基金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公告开放式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基金终止 基金在存续期内,因出现证监会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宣告终止。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基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支)行和代理销售网点分级管理。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代理销售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行及总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联系; 2.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申办行资格审批; 4.负责对分行及代销网点的柜台交易进行监管; 5.负责业务宣传、营销; 6.负责业务量统计分析。 (二)财务会计部职责 1.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2.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作; 2.负责与注册登记中心的业务联系,完成有关数据传递; 3.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4.负责各种基金交易业务量的汇总; 5.负责对柜台交易进行日常监控; 6.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及时处理系统运行故障; 7.负责对基金档案及参数文件的维护; 8.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9.负责监督各分中心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10.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处理; 11.负责日终处理和确认数据备份。 (四)营业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2.根据代销总中心的申购(赎回)类资金清算表负责资金清算; 3.负责申购类、赎回类及手续费的会计账务核算; 4.根据代销总中心的费用清算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行划拨手续费。 (五)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联系协调对公司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对机构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第三十二条分行及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营业网点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定柜台代理销售基金交易实施细则; (二)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网点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代理销售网点的柜台交易情况; (四)负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 (五)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与总中心交易数据的传递、核对及处理; (七)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八)负责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九)负责监督各代销网点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十)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的处理; (十一)做好日终处理和数据备份工作,并打印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代理销售网点职责 (一)负责日初向分中心代理销售系统签到和日终的签退,及时对外公布基金信息; (二)开放日日间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基金交易; (三)负责日终进行业务量统计,打印确认交易流水及相关报表; (四)负责保管基金凭证、报表及投资者有关资料; (五)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业务咨询。 第三十四条差错业务管理 (一)由于代销网点操作人员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造成资金损失,一经发现代销网点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请求查实,并进行差错处理。 (二)对于当日的差错,在当日受理时间内,通过“取消”交易处理。 (三)事后发现的差错,按差错种类作相应处理。 1.少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原申购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2.多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将多申购部分做赎回,对于赎回后,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3.少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赎回,对于补充赎回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低于投资者原赎回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4.多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持有时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四)差错处理权限 1.资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报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2.资金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3.资金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4.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五条大额业务复核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万-10万元(5万-10万份额),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0万-100万元(50万-100万份额),实行两次确认;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万元(10万份额)以上、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0万元(100万份额)以上,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第三十六条基金档案资料管理 代销网点要妥善保管投资者资料。对基金投资者资料、凭证及账表的保管按会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基金自动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自助交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 第三十八条总、分行要指定专人对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和电话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基金业务信息资料;网点自助终端设备由指定代理销售网点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进行开放式基金自助交易时,必须遵守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密码,防范交易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开放式基金名词解释
1.开放日: 指投资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工作日。 2.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5.红利再投资: 指投资者将开放式基金的分配收益再投资于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分红派息的一种方式。 6.注册登记中心: 是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及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记录并保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代基金管理人分红的服务机构。 7.巨额赎回: 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开放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或按个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 8.强行赎回: 指基金管理人在协助司法判决时,将投资者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并将赎回款入司法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 9.申购费率: 是指投资者申购开放式基金时,依据申购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申购费率。按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1)金额申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份额申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赎回费率: 是指投资者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指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代理销售网点。 第二章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审慎性原则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 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四)全面性原则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系统由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三级组成,涉及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开销户、查询、冻结、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涵盖了负责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 (五)公平公正性原则 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客户,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合法合规性原则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操作必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农业银行有关开放式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风险种类 第五条开放式基金交易风险是指办理基金交易时,由于工作疏忽或措施不当等主客观原因,给投资者和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决策风险、交易差错风险、系统保障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风险。 (三)系统保障风险 系统保障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基金销售中,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等给投资者和农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 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三道防线要求 (一)建立以一线临柜岗位权限管理、三级操作制度为核心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二)建立以个人业务、财务会计、软件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岗位间工作程序上的相互监督制约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 (三)建立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业务环节全面实施监督的第三道防线。 第七条责任分离要求 (一)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 (二)差错确认与具体处理相分离。 (三)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相分离。 (四)数据生成与应用人员相分离。 (五)软件开发与操作人员相分离。 第八条权限管理要求 (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管理人员及操作员,应根据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分级管理、相互制约,严格按业务授权操作,不能越权操作。 (二)各级经办人员的操作员代码与密码(或磁卡)严格分开,严禁使用他人代码和密码。 (三)严格执行经办人员上、下班签到和签退制度。 (四)经办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基金交易差错的处理,应按制度规定和授权权限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经办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手续办理基金特殊业务,对特殊业务的处理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簿上并稳妥保管。 第九条大额业务复核要求 大额业务必须严格进行二次确认或换人复核。 第十条保密要求 (一)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密码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经办人员对客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方可对个人和机构的基金实施查询。 第十一条异常业务处理要求 (一)当系统运行出现信息中断等异常时,经办人员应做好备份和记录,并报系统维护人员,并同时报主管领导。 (二)由于系统运行异常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由代销网点详细说明事发缘由报上级行,上级行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由代销网点经办人员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并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后进行异常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一)配备专人每天按时接收并传输数据,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及正常运行。 (二)对通讯异常、系统异常和数据恢复等情况,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 第五章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及决策分析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决策分析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决策和制约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制定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业务 (一)各业务环节岗位分离,各司其职。 (二)各项业务要有原始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差错的处理。 (四)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越权或简化手续,不得因为熟人、亲戚、朋友而减少审核程序,不得接受投资者口头委托。 第十五条强化员工素质,严格持证上岗 (一)加强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自觉照章办事。 (三)严格执行上岗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四)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加强系统风险控制的能力,实现对系统的开发、编程、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的控制。 (一)代销网点为保障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开放式基金交易所必需的硬件设施。 (二)严格设定操作系统权限指令和操作规范。对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有备份设施。 第十七条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在严格三道防线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有效防范基金交易的各类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行(总中心)、分行(分中心)和营业网点共同组成。总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实施;营业网点负责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交易信息采取逐级传输的方式,即:营业网点将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信息,经分中心实时发送至总中心,总中心在规定时间上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登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确认信息返回总中心,总中心下发分中心,分中心转至营业网点。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方式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柜台销售、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第二章总中心的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中心的日初操作 (一)对系统进行初始化; (二)在业务开始40分钟前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来的信息并完成备份,经确认后转发分中心。 第六条总中心的日间操作 (一)接收分中心发送的受理交易信息; (二)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送的信息文件; (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四)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维护。 第七条总中心的日终操作 (一)日终对当日交易数据备份; (二)将当日受理的信息汇总后发送至注册登记中心; (三)接收注册登记中心数据; (四)将确认数据下发分中心; (五)分地区和基金品种生成并打印相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六)每日做好交易日志; (七)日终后对当日交易处理结果备份; (八)生成并打印当日资金清算差额报表,于次日送资金清算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第三章分中心业务操作 第八条分中心日初操作 (一)交易开始前30分钟接收总中心有关数据; (二)负责分中心初始化。 第九条分中心的日间操作 (一)交易时间开始前20分钟向营业网点开放交易系统; (二)实时监控基金柜台交易; (三)对系统进行维护; (四)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条分中心的日终操作 (一)接收总中心对账及确认数据并处理; (二)按地区和基金品种生成并打印相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三)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 (四)打印资金清算差额报表,于次日送资金清算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第四章营业网点的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基金代销网点日初操作 (一)交易开始前20分钟做好代理销售基金的准备; (二)接收分中心下传的交易确认数据和信息文件,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告; (三)打印基金交易明细清单及有关报表。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日间操作 (一)开户 1.建立客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需填写《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一式两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机构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一式两联),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银行预留印章、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银行操作员审核《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一致。无误后进入开户客户资料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的资料,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①个人投资者录入: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②机构投资者录入:机构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法人代表姓名、经办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3)银行操作人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和资料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开户客户资料业务。 2.开立基金账户(开TA户) (1)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TA号的须注明),需填写《基金开/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TA号的须注明),需填写《基金开/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银行操作员审核《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一致,无误后进入开TA账户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的资料,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①个人投资者录入: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TA代码。 ②机构投资者录入:机构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经办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TA代码。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开/销户申请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基金开/销户申请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和资料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查询后,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开TA账户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二)销户 1.撤销基金账户(销TA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需填写《基金开/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需填写《基金开/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分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银行操作员审核《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一致,无误后进入TA账户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①个人投资者录入: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TA代码。 ②机构投资者录入:机构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经办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TA代码。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开/销户申请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基金开/销户申请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和资料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查询后,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销TA账户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2.撤销客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需填写《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一式两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一式两联),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银行操作员审核《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一致。无误后进入销客户资料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①个人投资者录入: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②机构投资者录入:机构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法人代表姓名、经办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3)银行操作人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和资料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销客户资料业务。 (三)认购 1.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需填写《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一式两联),并与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员审核《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审核无误后进入认购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基金代码、认购金额(份额),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人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认购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打印《交割单》。 (四)申购 1.投资者申购开放式基金,需填写《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一式两联),并与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人员审核《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申购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基金代码、申购金额(份额),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查询后,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申购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打印《交割单》。 (五)赎回 1.投资者赎回开放式基金,需填写《代理基金赎回申请表》(一式两联),并与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员审核《代理基金赎回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赎回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基金代码、赎回份额、选择延迟或不延迟,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代理基金赎回申请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操作人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查询后,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赎回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六)撤单 1.投资者对当日受理的交易申请撤销,需填写《撤单委托书》(一式两联),并与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员审核《撤单委托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撤单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原交易委托书,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撤单委托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七)取消 操作员在当日受理时发现录入的交易信息错误,需进入取消交易菜单,手工录入投资者金穗借记卡号、原交易委托号,经网点负责人审核授权后,提交系统处理。 (八)非交易过户 1.投资者因继承申请非交易过户: (1)个人投资者(继承人)需填写《非交易过户委托书》(一式两联),将公证书(遗产继承法律证明文件)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金穗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操作员审核《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法律文件是否齐全,证件是否有效,无误后进入非交易过户交易菜单,选择继承,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操作员手工输入金穗借记卡卡号,录入过出基金代码、过出基金单位份额、过入方基金账号、过入方投资者证件名称及号码,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非交易过户委托书》,提请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投资者提供的公证书、投资者资料复印件及《非交易过户委托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人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2.个人投资者因捐赠申请非交易过户: (1)个人投资者需填写《非交易过户委托书》(一式两联),将捐赠公证书、投资者金穗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操作员审核《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法律文件是否齐全,证件是否有效,无误后进入非交易过户交易菜单,选择捐赠后,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操作员录入过出基金代码、过出基金单位份额、过入方投资者基金账号、过入方投资者证件名称及号码,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非交易过户委托书》,提请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投资者提供的公证书、投资者资料复印件及《非交易过户委托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3.机构投资者因捐赠申请非交易过户: (1)机构投资者需填写《非交易过户委托书》(一式两联),将捐赠公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操作员审核《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法律文件是否齐全,证件是否有效,无误后进入非交易过户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操作员录入过出方投资者的基金代码、过出基金单位份额、过入方投资者基金账号、过入方证件名称及号码,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非交易过户委托书》,提请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投资者提供的捐赠公证书、资料复印件及《非交易过户委托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投资者有效证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九)转托管 1.投资者申请转托管,需填写《基金转托管委托书》(一式两份),并与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员审核《基金转托管委托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转托管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转出基金代码,转出基金份额,转入方销售机构代码,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转托管委托书》,提请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十)基金转换 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需填写《代理基金转换委托书》(一式两份),并与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人员审核《代理基金转换委托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基金转换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转出及转入基金代码、转出的基金份额,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代理基金转换委托书》,提请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十一)设置分红方式 1.投资者申请对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分红方式进行修改,需填写《基金申/认购申请表》(一式两联),将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2.操作员审核后,进入设置分红方式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基金代码、分红方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银行操作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后,提请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留存一联,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办理开户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 (十二)冻结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冻结,需填写《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一式两联),并与金穗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冻结,需填写《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一式两联),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操作员审核《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投资者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冻结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选择冻结类型,属于基金账户冻结需录入基金代码,若为基金份额冻结需录入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操作员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并审核《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一式两联),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交投资者签名确认。银行将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及《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资料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者。 5.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提交业务。 6.注册登记中心确认成功后,操作员根据投资者需求查询或打印《交割单》。 (十三)解冻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解冻,需到原申请冻结的网点,填写《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一式两联),将原冻结申请单、金穗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银行操作人员。 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解冻,需到原申请冻结的网点,填写《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一式两联),将原冻结申请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操作员审核《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投资者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进入解冻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录入原冻结交易委托号,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操作员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并审核《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一式两联),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交投资者签名确认。银行将投资者提供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资料复印件及《代理基金(解)冻结申请书》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资料交还投资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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