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总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分行分中心和经办网点的基金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理销售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中心、分中心与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基本规定 (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 (六)操作员为投资者办理任何交易均须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信息。 (七)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基金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基金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基金账户即解冻。 (八)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九)投资者认购基金时,为基金契约默认的分红方式。 (十)基金交易需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交割单》的保留期限为交易确认后二个月。 (十一)交易手续费 1.开立基金账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历史交易查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收费标准将另文下发) 2.认(申)购、赎回手续费从借记卡中扣收。 3.认(申)购手续费总行将定期全额下拨,分行根据业务量逐级下拨。 第三章申办条件 第八条一级分行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全国联网的金穗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设有专门管理基金代理销售的部门和人员; (四)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熟悉基金业务并取得经总行认定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代理销售基金的柜台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第十条代理销售网点柜台可受理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撤单、取消、撤预约单、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红利发放、冻结解冻、设置基金分红方式、修改投资者资料和查询等。 第十一条开户 投资者在代理销售网点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建立客户资料及开立基金账户(TA户)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销户 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和客户资料的行为。 (一)撤销基金账户 1.投资者基金账户内有基金单位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2.投资者账户处于非正常(如冻结)状态时,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3.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撤销客户资料 1.已撤销基金账户(TA户); 2.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开户);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认购 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认购可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可多次认购,认购手续费按每个账户单笔分别计算; (三)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五)认购交易一经受理不能撤单。 第十四条申购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申购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够申购资金。 第十五条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申请卖出的行为。 (一)投资者赎回只能采用份额的方式;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四)赎回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五)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须选择顺延或不顺延; (六)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金单位按《基金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预约赎回 投资者按基金契约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代销网点提出卖出申请的行为。投资者预约期满后,按期满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赎回申请的基金单位。 (一)投资者须向代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本销售系统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投资者预约期满日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发生巨额赎回日至延迟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五)基金出现暂停赎回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六)预约期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取消 操作员对当日输入错误的交易信息进行撤销的行为。 (一)取消应在当日受理委托交易时间内操作; (二)需提供原交易委托号; (三)取消交易须经三级操作员(网点负责人)授权。 第十八条撤单 投资者对当日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开立TA账户、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预约赎回、修改分红方式、冻结解冻交易可受理撤单; (二)撤单只受理整笔委托交易,不能部分撤单; (三)撤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申请交易委托号。 第十九条撤预约单 投资者对已经确认的预约赎回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当日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交易需要撤销,只能通过撤单交易实现; (二)必须对整笔预约进行撤销,不允许撤预约赎回申请的部分基金单位; (三)撤预约单须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在预约期满前受理; (四)撤预约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预约申请交易委托号。 第二十条非交易过户 因继承、捐赠或司法判决等原因,把投资者基金账户内的一只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从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外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一)因继承或捐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在代销网点由投资者发起,因司法判决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 (二)代销网点不受理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非交易过户; (三)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须在农行代销网点先开有基金账户; (四)进出的基金单位须是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五)投资者申请过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六)操作员办理继承的非交易过户需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 (七)投资者申请非交易过户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因继承、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继承须提供的材料: ①继承公证书; 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③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捐赠须提供的材料: ①捐赠的公证书; ②赠方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赠方的金穗借记卡; ④受赠方有效身份证件: a)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机构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因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捐赠的公证书; (2)赠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赠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开户); (5)赠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赠方单位金穗借记卡; (7)受赠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转托管 投资者将基金账户内的基金单位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一)申请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先在另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二)转出的基金单位,经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记入转入方基金账户; (三)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须为基金账户的可用余额,且每次只能选择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进行转托管; (四)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第二十二条基金转换 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进行互换的行为。 (一)被转换的基金必须是同一代销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二)申请转换的基金可以是基金账户内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 (三)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单位必须为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四)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处在开放日。 第二十三条设置基金分红方式 投资者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进行分红方式设置的行为。 (一)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和红利再投资; (二)投资者一次只能设置一只基金的分红方式; (三)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单位时,若不设置分红方式,系统将默认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方式; (四)分红方式的设置需在权益登记日前办理(具体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红利发放 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分红方案,通过销售机构将基金红利发放给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所得红利为税后红利。 第二十五条冻结与解冻 冻结指投资者本人(或司法机关)对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内的可用基金单位实施冻结的行为。解冻指对冻结的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进行解除冻结的行为。 (一)冻结可以是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只基金的全部基金单位,也可以是一只基金的部分基金单位; (二)司法机关提出的对投资者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的冻结代销网点不受理; (三)投资者申请冻结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时须选择含权或不含权冻结; (四)冻结期间遇红利分配,冻结的基金单位产生的权益,按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的解冻须到原申请冻结网点办理;投资者解冻时,提供申请冻结的材料和原冻结申请表; (六)投资者申请冻结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冻结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冻结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客户资料修改 投资者对客户资料内容提出变更的行为。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时,不得进行客户资料修改; (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信息资料应与金穗借记卡资料保持一致; (三)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不能同时变更,变更上述三项中任何一项必须经网点负责人授权; (四)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变更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上述三项内容变更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的证明文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查询 对客户资料、基金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信息的查询。查询分为:投资者查询、操作员查询和司法机关查询。 (一)投资者查询内容:客户资料、分红方式、基金账户基金余额、基金账户状态、交易明细记录及基金信息查询。 (二)操作人员查询内容:交易日志、大额交易日志及基金信息查询。 (三)司法机关查询需经上级行批准,查询内容按司法要求。 第五章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募集失败 在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未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开放式基金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公告开放式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基金终止 基金在存续期内,因出现证监会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宣告终止。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基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支)行和代理销售网点分级管理。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代理销售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行及总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联系; 2.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申办行资格审批; 4.负责对分行及代销网点的柜台交易进行监管; 5.负责业务宣传、营销; 6.负责业务量统计分析。 (二)财务会计部职责 1.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2.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作; 2.负责与注册登记中心的业务联系,完成有关数据传递; 3.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4.负责各种基金交易业务量的汇总; 5.负责对柜台交易进行日常监控; 6.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及时处理系统运行故障; 7.负责对基金档案及参数文件的维护; 8.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9.负责监督各分中心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10.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处理; 11.负责日终处理和确认数据备份。 (四)营业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2.根据代销总中心的申购(赎回)类资金清算表负责资金清算; 3.负责申购类、赎回类及手续费的会计账务核算; 4.根据代销总中心的费用清算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行划拨手续费。 (五)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联系协调对公司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对机构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第三十二条分行及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营业网点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定柜台代理销售基金交易实施细则; (二)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网点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代理销售网点的柜台交易情况; (四)负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 (五)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与总中心交易数据的传递、核对及处理; (七)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八)负责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九)负责监督各代销网点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十)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的处理; (十一)做好日终处理和数据备份工作,并打印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代理销售网点职责 (一)负责日初向分中心代理销售系统签到和日终的签退,及时对外公布基金信息; (二)开放日日间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基金交易; (三)负责日终进行业务量统计,打印确认交易流水及相关报表; (四)负责保管基金凭证、报表及投资者有关资料; (五)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业务咨询。 第三十四条差错业务管理 (一)由于代销网点操作人员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造成资金损失,一经发现代销网点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请求查实,并进行差错处理。 (二)对于当日的差错,在当日受理时间内,通过“取消”交易处理。 (三)事后发现的差错,按差错种类作相应处理。 1.少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原申购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2.多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将多申购部分做赎回,对于赎回后,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3.少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赎回,对于补充赎回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低于投资者原赎回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4.多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持有时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四)差错处理权限 1.资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报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2.资金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3.资金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4.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五条大额业务复核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万-10万元(5万-10万份额),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0万-100万元(50万-100万份额),实行两次确认;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万元(10万份额)以上、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0万元(100万份额)以上,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第三十六条基金档案资料管理 代销网点要妥善保管投资者资料。对基金投资者资料、凭证及账表的保管按会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基金自动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自助交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 第三十八条总、分行要指定专人对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和电话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基金业务信息资料;网点自助终端设备由指定代理销售网点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进行开放式基金自助交易时,必须遵守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密码,防范交易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