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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


【颁发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指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代理销售网点。 第二章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审慎性原则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 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四)全面性原则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系统由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三级组成,涉及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开销户、查询、冻结、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涵盖了负责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 (五)公平公正性原则 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客户,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合法合规性原则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操作必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农业银行有关开放式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风险种类 第五条开放式基金交易风险是指办理基金交易时,由于工作疏忽或措施不当等主客观原因,给投资者和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决策风险、交易差错风险、系统保障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风险。 (三)系统保障风险 系统保障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基金销售中,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等给投资者和农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 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三道防线要求 (一)建立以一线临柜岗位权限管理、三级操作制度为核心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二)建立以个人业务、财务会计、软件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岗位间工作程序上的相互监督制约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 (三)建立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业务环节全面实施监督的第三道防线。 第七条责任分离要求 (一)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 (二)差错确认与具体处理相分离。 (三)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相分离。 (四)数据生成与应用人员相分离。 (五)软件开发与操作人员相分离。 第八条权限管理要求 (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管理人员及操作员,应根据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分级管理、相互制约,严格按业务授权操作,不能越权操作。 (二)各级经办人员的操作员代码与密码(或磁卡)严格分开,严禁使用他人代码和密码。 (三)严格执行经办人员上、下班签到和签退制度。 (四)经办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基金交易差错的处理,应按制度规定和授权权限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经办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手续办理基金特殊业务,对特殊业务的处理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簿上并稳妥保管。 第九条大额业务复核要求 大额业务必须严格进行二次确认或换人复核。 第十条保密要求 (一)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密码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经办人员对客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方可对个人和机构的基金实施查询。 第十一条异常业务处理要求 (一)当系统运行出现信息中断等异常时,经办人员应做好备份和记录,并报系统维护人员,并同时报主管领导。 (二)由于系统运行异常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由代销网点详细说明事发缘由报上级行,上级行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由代销网点经办人员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并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后进行异常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一)配备专人每天按时接收并传输数据,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及正常运行。 (二)对通讯异常、系统异常和数据恢复等情况,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 第五章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及决策分析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决策分析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决策和制约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制定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业务 (一)各业务环节岗位分离,各司其职。 (二)各项业务要有原始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差错的处理。 (四)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越权或简化手续,不得因为熟人、亲戚、朋友而减少审核程序,不得接受投资者口头委托。 第十五条强化员工素质,严格持证上岗 (一)加强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自觉照章办事。 (三)严格执行上岗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四)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加强系统风险控制的能力,实现对系统的开发、编程、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的控制。 (一)代销网点为保障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开放式基金交易所必需的硬件设施。 (二)严格设定操作系统权限指令和操作规范。对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有备份设施。 第十七条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在严格三道防线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有效防范基金交易的各类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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