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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川电外送电价及电费结算办法


【颁发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四川已建水电站的汛期电力,充分利用新建和现有输电线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二滩水电站2002年发电计划和川电外送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基础[2002]3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电外送电价确定的内容包括调试期间电价和正常运营期间电价。 第三条调试期间的电价以各方协商为主。正常运营期间的电价按照计办基础(2002)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 二、电价水平 第五条川电外送电价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 第六条调试期间电价按以下规定确定: 1、四川公司经重庆送华中公司的电量、华中公司经重庆送四川的电量,分别以万县、斗笠计量点的数据实行互抵,净送电量由四川与华中结算,结算电价为0.17元/千瓦时。 2、四川公司经重庆送华中的电量,和华中公司经重庆送四川的电量,在重庆电网内产生的线损,由重庆公司负担,调试期间不予补偿。 3、调试期间,各段线路均不计收输电费。 第七条正常运营期间电价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送受电价: 1、以华东南桥为结算计量点; 2、川电送出电量电价为0.15元/千瓦时; 3、华东南桥落地电价为0.29元/千瓦时。 (二)输电电价及线损电量折合费用补偿标准:合计为0.14元/千瓦时。 1、输电电价标准:根据川电经过的各产权单位线路资产状况以及川电外送对电网的影响程度,确定输电电价标准如下:国电公司产权线路为8.5分/千瓦时,华中公司产权线路为1.6分/千瓦时,重庆公司产权线路为1.4分/千瓦时。 2、年度线损确定及折合费用补偿标准:确定从华东南桥―四川洪沟分段线损率分别为:南桥―葛洲坝7%,葛洲坝―万县2%,万县―洪沟2%。线损电量全部由四川公司补供,折合费用补偿标准以华东南桥落地电量为基础计算,确定为2.5分/千瓦时。 三、电费结算 第八条结算依据:根据国电公司国调中心核实无误的电量结算清单,按照上述电价标准进行结算。 第九条电费结算各方及电费结算公式: 1、调试期间: 电费由四川公司与华中公司直接结算; 月度结算电费=当月净送电量*调试期间电价。 2、正常运营期间: 电费由华东公司分别与送电方、输电方结算。 华东月度结算电费=当月落地电量×0.29元/千瓦时; 其中:支付四川公司电费=当月落地电量×(0.15元/千瓦时+0.025元/千瓦时); 支付华中公司电费=当月落地电量×0.016元/千瓦时; 支付重庆公司电费=当月落地电量×0.014元/千瓦时; 支付国电公司电费=当月落地电量×0.085元/千瓦时; 第十条调度考核的经济补偿与电网事故支援的电量计价基础与结算: 1、调度考核的经济补偿与电网事故支援,由国电公司国调中心根据其颁发的有关办法,以互供电量电价为基础,通过电量调整方式实现。 2、川渝互供电价按国家计委计价管(1998)1315号文件规定的0.233元/千瓦时执行;华中与重庆的互供电价暂按0.233元/千瓦时执行(结算点在万县)。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参照国电内规(2001)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输电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时间结算。 电费按月计算,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电费。 四、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川电外送线路开始调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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